爭議焦點
就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的訴訟時效 1、一方不履行離婚協(xié)議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約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起算。 2、在離婚時涉及到的財產,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發(fā)現(xiàn)之次日起起算。 3、離婚后,一方發(fā)現(xiàn)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制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發(fā)現(xiàn)之次日起起算。 4、在簽訂離婚協(xié)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訴訟時效為一年,自離婚之次日起起算。 5、不服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效為兩年,自判決書、調解書生效之次日起起算。
[案情]1967年1月原告王某與被告丁某結婚,1985年左右原被告建造一處房屋,1989年1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產權登記在被告丁某名下。1994年6月,原被告離婚。離婚訴訟中,法官詢問雙方有哪些財產,雙方均回答:“沒有。”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中沒有關于財產分割的內容。2012年1月原告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分割1985年建造的房屋。 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系原告與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994年原被告離婚時,法官詢問雙方有哪些財產,雙方均陳述沒有財產,離婚調解書中也沒有涉及本案訴爭房產,依據(jù)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的規(guī)定,判決原告對該房屋享有50%產權。 [評析]該案在審理時,存在分歧,形成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案中原告的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另一種意見認為該案中原告的主張屬于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請求分割共同財產”顯然是物權請求權,物權具有永久性特點,物權請求權應無時間限制。 筆者認為對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問題,應區(qū)別以下情況: 1.協(xié)議離婚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或當事人約定仍對部分財產維持共同財產狀況的—按照本條規(guī)定可以請求分割,屬于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無時效限制。 2.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xié)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不履行協(xié)議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另一方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的約定,以離婚協(xié)議書約定的履行期限為起點,遵從一般訴訟時效。 3.一方對離婚協(xié)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反悔,在協(xié)議離婚后一年內可要求變更或者撤銷原來的財產分割條款,一年屬除斥期間。 4.協(xié)議或訴訟離婚后,一方發(fā)現(xiàn)另一方在離婚前、離婚時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時,另行起訴請求分割對方隱匿或轉移的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為自發(fā)現(xiàn)財產權被侵害之日起兩年。 5.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因某項財產存在客觀分割不能的情況,法院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的—具備條件時,由當事人申請再行分割,按照本條規(guī)定可以請求分割,屬于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無時效限制。 6.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另一方起訴離婚,法院已分割財產,后失蹤方又發(fā)現(xiàn)并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按再審程序進行。如判決中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按照本條規(guī)定可以請求分割,屬于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無時效限制。 民法典: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如何計算?(注意要點) 來源:廈門中院 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 未約定還款期限 是否能以已過訴訟時效為由 而不予償還? 我們先來看看廈門的這一起案件 ●案情簡介● 1995年3月和6月,蔡某分別向朋友文某借款1.6萬元和3萬元,共計4.6萬元,并出具了相應的兩張借條。 2016年9月,文某致電蔡某,確認雙方之間借款的利息按兩分半計算。 由于蔡某一直未還款,無奈之下,2019年,文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蔡某某立即返還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其中16000元自1995年3月3日算、30000元自1995年6月20日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此時,蔡某辯稱: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利息支付時間約定不明的,視為一年一付,故借條出具之日至起訴之日期間的利息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訟爭借款已超過最長訴訟時效期限,不應得到法律保護。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借條》未約定借款期限 出借人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償還 ??文某以訴訟形式主張權利,所以其權利受到損害之日應為起訴之日; ??蔡某關于文某訴求超過20年最長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缺乏依據(jù),不予采信; ??蔡某主張利息的訴訟時效應獨立計算,具有法律依據(jù),予以采納; ??蔡某主張起訴之日前的利息均超過訴訟時效,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認定為起訴之日三年前的利息已超訴訟時效,所以文某有權自2016年1月9日起主張利息。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蔡某償還文某借款本金46000元并自2016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2%計付利息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事后,文某不服 向廈門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在于: 案涉借款的利息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蔡某主張利息超過訴訟時效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5條的規(guī)定,但該規(guī)定關于利息支付期間的規(guī)定適用于有約定借款期限或利息支付期限的情形。本案借條并未約定還款期限,也未約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因此,利息之債的訴訟時效與本金之債的訴訟時效相同,不存在就利息之債單獨計算訴訟時效問題。 綜上 二審法院改判: 蔡某應償還文某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其中16000元自1995年3月4日算、30000元自1995年6月21日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法官提示: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將于明年正式實施的《民法典》 這樣規(guī)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因此 不論是《民法總則》還是 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均明確 ?????? 訴訟時效的起算期間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本案的借條并未約定還款期限,而且義務人也未拒絕還款,因此就本金而言,在借款發(fā)生后20年方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而利息作為本金的孳息,在本案借款未約定借款期限的情況下,不能作為利息訴訟時效的計算依據(jù),且訴訟時效與本金之債的訴訟時效相同,不存在就利息之債單獨計算訴訟時效問題。 寫借條時,應盡量載明: 出借人+借款人+出借金額+利息標準+違約責任 同時提醒出借人: 如借款人未按時還款 出借人應及時主張權利 最高院: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2021.1.1)法律公園 3天前 正文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收悉。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此復。 最高院:快遞單未載明郵寄物品為“催款函”的還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嗎?來源丨裁判講堂 最高人民法院 快遞單未載明郵寄物品為“催款函”的還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嗎? 裁判要旨 案例索引 《林水源、盧光耀與林水源、盧光耀等民間借貸糾紛案》【(2015)民申字第1051號】 爭議焦點 裁判意見 本案中盧光耀雖于2013年3月26日提起本案訴訟,但其主張曾于2013年1月25日委托律師向林水源發(fā)出《律師催款函》,并提供了加蓋順豐公司業(yè)務專用章的快遞單為證。林水源再審申請時主張其事實上沒有收到該快件并否認快遞單的證明效力。 本院認為,快遞單上的收件地址“石獅市延年路36號”雖并非林水源確切住址“石獅市延年路36號裕豐大廈701室”,但與林水源的身份證標明住址一致。另,快遞單上寫有收件人林水源有效的手機號碼,通常情況下足以使快遞員聯(lián)系到林水源。林水源主張快遞單托寄物名稱一欄為空白故無法說明投遞物品就是《律師催款函》,但目前并無證據(jù)證明盧光耀與林水源之間存在其他經濟往來,且盧光耀不僅向林水源寄送了快遞,同時也向吳幼致、鑫盛達公司寄送有關資料,這三份快遞同時寄出,從三方均為盧光耀的保證人這一事實看,存在內在的相互關聯(lián)性。林水源稱原審中盧光耀委托代理人已確認其律師事務所未寄出《律師催款函》,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綜上,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只要權利人在法定期間恪盡一定注意義務向義務人提示權利,應認定為已向義務人提出了履行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之效果。本案中盧光耀提供的快遞單及其載明事項達到了民事證據(jù)高度蓋然性的要求,足以認定該《律師催款函》“到達或者應當?shù)竭_對方當事人”,可以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內曾向林水源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林水源應當向盧光耀承擔案涉借款的連帶保證責任。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相同意見 不同意見 在《北京晨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北京聯(lián)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案》【(2019)京民終792號】中,北京高院認為“對于晨峰投資公司關于其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jù)。”晨峰投資公司主張其于2015年8月12日通過中通快遞向聯(lián)星房地產公司寄發(fā)了2015年8月11日的《催款函》,并提交了中通快遞的發(fā)件聯(lián)、中天快遞查詢單予以佐證。在本院審理期間,晨峰投資公司還提交了該公司工作人員與聯(lián)星房地產公司原工作人員的短信記錄,用以證明晨峰投資公司向聯(lián)星房地產公司郵寄了2015年8月11日的《催款函》。但晨峰投資公司提交的中通快遞的發(fā)件聯(lián)上并未記載該快遞所寄送的物品名稱,晨峰投資公司據(jù)此主張其寄送了2015年8月11日的《催款函》,沒有證據(jù)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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