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務部審判研究成果,執筆人:龍中美 【作者】王忠 朱偉 【機構】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在婚姻財產糾紛案件中,夫妻采用約定財產制情形下,對所涉不動產的權屬認定應適用物權法第九條的“但書”條款,即可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確定權屬,不宜以登記作為認定物權歸屬絕對的依據。審理中,應考慮此類案件所涉部門法的特殊制度,例如存在夫妻財產約定時,則可據此在夫妻之間確定物權的真實歸屬。(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65期民事信箱問答的最新意見認為可以任意撤銷) 【作者】姚輝 【機構】中國人民大學 【內容提要】夫妻財產契約以約定財產制為制度前提,其因身份契約之屬性與一般財產契約相區隔;而兼有民事與行政行為雙重屬性的不動產登記,因其功能之私法自治性與公法強制性在夫妻財產契約中的相互滲透融合,其效力應當得以弱化且保有適當的謙抑性,這引致出在夫妻財產契約中物權變動之法律適用具有特殊性——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唯一衡量標準理應被淡化。 【作者】章敏丹 華鋒 【機構】浙江廣廈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書面協議明確約定借款的款項屬個人,在出借時,與借款人也無明確的書面約定債權系夫妻當中一方的個人債權,一般來說,法院應認定借款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權;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其共同的債權享有家事代理權,但是如果是在夫妻一方與第三人合謀用法律上的夫妻關系來逃避債務、損害另一方利益的情況下,法院不能因為只是夫妻存續期間的債權而認定為共同債權,對于家事代理權的認定也要根據事實綜合判定。 【作者】于筱江 【機構】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以共同共有房屋作為抵押物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相對方為善意,履行了給付款項的義務,并且已經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另一方主張撤銷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郭峰 【機構】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離婚協議中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目的的贈與行為。在婚姻關系解除后,該行為產生法律效力,贈與方不得任意變更或撤銷。但基于家庭和睦及當事人之間信賴關系,家庭成員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子女請求父母履行贈與義務的訴訟時效中止。共同生活事由消滅后,子女仍應在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 【作者】王牧 姬廣勇 高晶 【機構】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當父母拒不履行監護責任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時,民政局作為社會保障機構,有權申請撤銷父母的監護權,打破“虐童是家事”的陳舊觀念,使受到家庭成員傷害的未成年人也能得到司法救濟。在未成年人的其他近親屬無力監護、不愿監護和不宜監護,臨時照料人監護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應判決民政局履行帶有國家義務性質的監護責任,指定其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參考社會觀護報告的建議以及聽取未成年人的意愿,民政局可以通過家庭寄養、自愿助養的方式,委托臨時照料人繼續照料未成年人的生活,并履行監護保障義務,承擔相應的國家救助責任。 【作者】劉小鵬 【機構】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在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對雙胞胎子女的撫養權有爭議,雙胞胎子女是由夫妻雙方各撫養一個還是由夫妻一方撫養?對此應當遵循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具體情況與案件事實,確定雙胞胎子女的撫養權。 【作者】鐘富勝 【機構】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在處理有關親子關系糾紛案件時,如果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證據鏈條,證明雙方之間可能存在親子關系,而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并判決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一方承擔非婚生小孩的撫養費。 【作者】高國杰 千盼盼 【機構】河南省修武縣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離婚后不直接撫養無行為能力人的一方不應認定為監護人,由此也不應認定為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因而其無權代表無行為能力人提起訴訟。對已經受理的,應駁回起訴。 10.對致丈夫喪失性能力是否侵犯其妻人格權的認定(人民司法第2015年20期) 【作者】陳建華 【機構】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原告的丈夫因被告的原因喪失性功能,原告認為被告侵害了其自身權利,要求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的“嚴重后果”,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作者】郭曉娟 張忠星 【機構】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重點審查何為法律規定的“必要時”的前提條件,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所列3種情形加以判斷。對于夫妻雙方經人民法院調解協議離婚,并就子女撫養等問題已經在協議中加以明確,子女短期內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子女生活發生重大變化,不增加撫養費將導致子女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的,均應尊重先前裁判的既判力,不應輕易變更。 【作者】張鵬 【機構】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饋贈婚禮禮金是具有鮮明社會特征和多重社會功能的贈與行為,當事人之間就禮金歸屬問題產生爭議的,應當依次按照贈與人意思表示規則、當地特定風俗習慣規則、身份密切聯系規則確定禮金享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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