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情人節——“七夕”始于漢代,又名七夕乞巧節,東晉葛洪的《西京雜記》有“漢彩女常以七月七日穿七孔針于開襟樓,人俱習之”的記載。七夕最有名的傳說當屬牛郎、織女的愛情故事,《古詩十九首》中就有“迢迢牽牛星,皎皎河漢女。纖纖擢素手,札札弄機杼。終日不成章,泣涕零如雨。河漢清且淺,相去復幾許?盈盈一水間,脈脈不得語。”作為一名法律人,筆者嘗試從現代婚姻法律制度的視角對牛郎、織女的傳說進行分析、解讀。 其一,牛郎、織女的結合符合我國現代婚姻法律制度關于婚姻自由的價值追求。中國古代婚姻講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締結婚姻關系時婚姻當事人不能自主,必須完全聽命于自己的父母,還要經過媒妁的中間介紹。周禮有言“男不親求、女不親許”。另外,要講究門當戶對,婚姻被視為不同家族之間的利益結合,而對婚姻當事人的感情則不加考慮。傳說中的牛郎、織女則完全突破了封建束縛、門第之見,從一見鐘情到相濡以沫再到患難與共,反映了古代青年男女對愛情自主、婚姻自由的不懈追求。我國的現代婚姻法律制度破除了封建禮教的枷鎖,在婚姻法中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真正體現了婚姻自由的原則,建立起以感情結合為基礎的婚戀價值觀,強調締結婚姻必須是婚姻關系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傳說中的牛郎、織女雖隔銀河相望而始終不離不棄,正體現了現代婚姻法律制度對包辦婚姻的反對,對干涉婚姻自由的愛情觀、婚姻觀的反抗。 其二,從現代婚姻法律制度看牛郎、織女的婚姻效力。中國古代青年男女結婚不但要講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還要履行“納彩、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所謂“六禮”的結婚程序,也就是俗語講的“明媒正娶”。只有這樣的婚姻,才能為封建社會所認可。現代婚姻法律制度則提倡移風易俗,簡化結婚程序,破除禮教束縛。我國婚姻法規定,只要結婚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婚齡,不存在禁止結婚的情形,符合一夫一妻制,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就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從而締結婚姻關系,也就是將結婚登記作為婚姻關系唯一的生效要件。民間的訂婚、結婚儀式、舉行婚宴等僅僅是一種民俗傳統,這些行為本身并非婚姻關系的生效要件。那么,牛郎、織女的婚姻既未按照古代傳統明媒正娶,也沒有履行現代的登記手續,他們的婚姻如果延續到今天是否合法有效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未按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牛郎、織女的結合既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雙方對外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依據上述司法解釋,可以認定牛郎、織女之間構成事實婚姻,雙方存在婚姻法規定的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其三,從牛郎、織女傳說看婚姻法對訴訟離婚的相關規定。首先,訴訟離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典型的表示行為,也就是說形成訴訟必須要有當事人離婚的意思表示,即有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的行為,如果婚姻當事人不起訴則不會形成離婚訴訟。同時,法律保障婚姻自由既保障結婚自由也保障離婚自由,離婚必須基于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的意思表示,他人無權干涉。牛郎、織女對自己的婚姻忠貞不渝,沒有“離婚”的意思表示,王母娘娘無論如何干涉,也無權決定牛郎、織女離婚與否。其次,我國婚姻法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實質要件,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離婚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其中第四項規定為“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該規定中將分居滿兩年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是附條件的,即分居的原因是基于感情不和,如果分居僅僅是由于工作、學習等客觀原因造成的而沒有涉及感情因素,則不適用該項規定。牛郎、織女傳說中,兩人千百年來隔銀河相望,“分居”并非基于感情不和,而是王母娘娘干涉其婚姻自由造成,因此不屬于“可以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一言以蔽之,牛郎、織女的愛情傳說寄托了人們對意思自治、個人自由的向往,寄托了國人對美好愛情、幸福婚姻的追求,這也是傳說歷經千年而傳誦至今的內在魅力。(閆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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