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務報《大世說法》有一期專題介紹企業給員工發放的上班期間必須穿著的工作服不是集體福利,可視同正常生產經營成本,視為企業經營的一項必須工具或材料,可以抵扣進項稅。但海南國稅認為免服的員工制服屬于集體福利,不得抵扣進項稅。國家有沒有明確的口徑? 專家回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如果在商場統一購買作為福利性支出發給職工的服裝,應作為職工福利費用支出的同時還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你公司發放的工作服如果是統一制作并工作時要求統一著裝的,不應計入福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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