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遭賊起訴物業 法院判賠1.5萬.家住南京鼓樓區的劉先生家金銀首飾和現金被盜,狀告物業索賠20萬;家住玄武區的呂先生家名表被盜,狀告物業索賠37000元。日前,南京鼓樓和玄武兩區法院判決了兩起類似的案例,被告物業公司都因管理失職被判賠償業主相應的損失。 法官告訴記者,此類案件中,只要能證明物業的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一般都會判其作出適當的賠償,但市民也應當注意到,物業公司應盡到的安全防范義務僅以一般性的安全防范為限,法院一般會根據物業的過錯程度,酌定物業公司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014年5月18日,家住河西某小區的劉先生于當天晚上9點半回家時發現家中失竊。劉先生當即報警,經盤點,竊賊共偷走其家中現金、金銀首飾、玉器及白酒等,總價值約合人民幣數十萬元。竊賊楚某被抓后交代,當晚,他從小區大門進入,從窗戶進入二樓的劉先生家里,一通翻箱倒柜后偷走現金5萬元、一枚19.2克的黃金戒指,還有其他二十多件黃金首飾,贓物已經被其全部賣掉,所得的錢連同偷到的贓款一起被揮霍一空。
去年1月9日下午4點多,南京市民呂先生回家后發現門鎖異常,進門后發現家中700元現金及一塊價值3.7萬元的卡地亞手表失竊。呂先生隨即報案。民警做完筆錄后進行了刑事立案,但因缺乏有效線索,案件一直未破。
針對此類案件,在確定物業的責任時,法官一般會通過庭審和實地調查,看物業公司在履行安全防范義務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一般而言,受害人遭受的財產損失系由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物業公司并非直接侵權人,其應當盡到的安全防范義務僅以一般性的安全防范為限。法官在最終確定物業的過錯程度時,也會根據物業公司在安全防范管理工作中的過錯程度,酌定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大小。(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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