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各地主管部門根據建筑市場勞務價格和經濟發展狀況對定額人工單價定期或不定期作出適當調整,這是定額工作與時俱進的表現。但另一方面,這種調整對正在招標或正在施工的項目管理往往會有較大影響。 下面通過一則招標期間定額人工單價調整的案例,介紹定額人工單價調整可能遇到的諸多項目管理問題,進而為減少招標和施工期間定額人工單價調整引起的合同結算價款調整的爭議問題,提供有益啟示和解決思路及建議。 2010年10月8日某工程發售標書,7家公司受邀參加投標,招標控制價C萬元。2011年1月28日(星期五)開標,經評審最低價被否決,X公司最終以次低價中標,中標價B萬元。2011年2月18日發承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合同價B萬元。2011年4月18日工程開工,計劃2012年2月15日竣工,實際2012年12月18日竣工。 該項目采用邀請招標、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合同模式為固定總價合同,約定風險包括人工和材料價格變化、工程量清單與圖紙的差異等,不包括設計變更、現場簽證、不可抗力等。 招標期間,2010年12月29日(星期三)當地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發布人工單價調整通知,人工單價從49.20元調整為56.03元,從2011年1月1日起實施。通知同時指出“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對人工單價調整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計算;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工程實際進度分割。”因定額人工單價調整對原發布的招標控制價影響不超過3%,招標人澄清:(1)招標控制價不做調整;(2)本工程為非定額計價招標,投標人投標報價的人工單價請各投標人根據自身情況自主報價;(3)人工費結 算 時 不 予 調 整 。開 標 時 ,X 公 司 投 標 人 工 單 價 為 3 7 . 2元。招標人質疑“人工單價37.20元/工日”,并請做出說明,X公司答復“報價總體平衡,各分部分項工程綜合單價結算時按照招標文件關于工程結算的相關條款執行。” 項目竣工后,承包人申請結算,請求人工單價從49.52元調整到56.03元。發包人在審核時按照合同約定不同意調整。 爭議的焦點問題在于,定額人工單價調整后合同價款能否調整。從發承包雙方的爭議來看,除價款調整外,還有可能涉及到政策變化、情勢變更、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無限風險等可能對合同有效性、合法性的影響等幾個方面,下面對此適用性進行逐一研究。 從本案例的基準日、合同約定等實際情況來看, 結算時以定額人工單價調整為由要求人工調差是沒有法理依據的。 ①人工單價調整屬于物價變化范疇,適應物價變化調整條款,而不是法律政策變化條款; ②定額人工單價調整文件的發布日期是在2010年12月29日,投標截止日期是2011年1月28日,定額人工單價調整文件發布在基準日之前,不屬于調整的時間范圍; ③基準日之后是按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本案例涉及的“通知”明確“施工合同中對人工單價調整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計算。”因此,即使在定額人工單價調整的情況下,合同價款的調整仍然遵循“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的自治原則。本案例合同約定“投標報價中所報人工單價......結算時不做調整”。因此,發包人不同意調整是符合法律法規的。 從情勢變更的概念、含義、要件判斷,本案例以情勢變更為由請求補償差價的理由不充分。 ①定額人工單價調整發生在開標前、簽約前,不屬于簽約后、竣工前。本案例中,定額人工單價調整前后,投標定標、訂立合同的基礎沒有任何變化;
②定額人工單價調整是當地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以通知形式公開發布的,是當地縣一級主管部門和“各建設、施工、監理、造價咨詢單位”均已獲知的公共信息,并且招標人在招標、開標時多次提示投標人注意人工單價調整的情況,顯然不屬于承包人“不可預見”的情形,也不屬于風險; ③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定額人工單價僅僅是投標人的參考因素之一,案例中招標人要求投標人結合自身實力自主報價,并沒有要求按定額人工報價; ④此類調整文件一般不會作為認定情勢變更的依據,如湖南永州法院在關于某公司根據湖南省水利廳人工單價的調整文件提出情勢變更請求時認為,“該文件并非國家強制性法律法規,只是部門規范性文件,依法不能采納。”據此判斷,本案例不適用情勢變更。 本案例采用的是工程量清單計價、固定總價合同的組合模式,從顯失公平的內涵來判斷,本案例以固定總價合同適用范圍不當為由,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①本案例中合同雖表示為“固定總價合同”,實質上是約定風險范圍內價款“固定”,約定風險范圍外的設計變更、現場簽證、不可抗力等是“可調價格”,實際上是“總價合同”; ②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并不排斥總價合同,本案例的合同是經過招標投標“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 ③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9]19號)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不 得 以 地 方 性 法 規 、行 政 規 章 為 依 據 。0 8 規 范 和 財 建[2004]369號文件均是部門規章,顯然不能作為裁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同時財建[2004]369號文件也支持“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④評判合同是否公平的基準時間是當事人確立權利和義務的時間,本案例中就是投標截止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商業風險和超額利潤作為一個整體而言是均衡的、公平的。本案例中定額人工單價調整是合同簽訂前眾所周知的,是承包人明確“總體平衡”的,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 ⑤一方當事人認為合同約定“顯失公平”, 應當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撤銷。 因此,本案例中僅在人工費已經調整的情況下提出顯失公平本身理由不充分,且在一年后再提出,撤銷權已經消滅。 本案例中,如果以對“招標控制價不做調整”有重大誤解,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理由不恰當。 ①招標控制價是在定額人工單價調整之前編制并公布的,本 例中定額人工單價調整引起總價的變化不超過3%,招標人不調整招標控制價是08規范所允許的; ②招標初期人工單價49.52元,基準日前人工單價已調整為63.03元,并且招標人在答疑期間也提出,本工程為非定額計價招標,投標人投標報價的人工單價請各投標人根據自身情況自主報價,明確結算時不予調整; ③投標價是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及補充澄清文件要求,根據工程特點,結合自身的施工技術、管理水平和有關規定,自主確定的工程造價,是投標人希望達成工程施工承包交易的期望價格。評標質疑時,招標人向X公司提出:“人工單價37.2元/工日,請做出說明?”X公司明確:“報價總體平衡,各分部分項工程綜合單價結算時按照招標文件關于工程結算的相關條款執行。”由此可以推定為X公司的投標沒有重大誤解,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 ④本案例合同是根據招標投標法訂立的、是在發承包雙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的是合法的、有效的。人工費“總體平衡”、“不做調整”是要約的實質性內容,是承諾生效及合同成立的前提,應當嚴格執行; ⑤如果在結算時調整人工費,違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改變了合同下承包人和發包人利益和風險的分配關系,改變了其他投標人公平競爭的原則,是法律所禁止的。 顯然,控制價和投標價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控制價按規定不做調整不能成為投標人自主報價采取的策略或管理能力不足的理由。 從合同約定和司法解釋判斷,如果本案例以違反08規范強制性條款為由請求人民法院認定合同無效是不能成立的。 ①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而08規范僅僅是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的國家標準,是一部部門規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規,同時履行合同也不會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 ②合同法屬于民法范疇,民法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則,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本案例的風險范圍在招標文件明確并在合同中約定,包括人工和材料價格變化、工程量清單與圖紙的差異等,不包括設計變更、現場簽證、不可抗力等。不屬于無限風險; ③本案例約定風險范圍內固定總價合同,按照法釋[2004]14號文件,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違反合同約定采取其他方式結算工程款。因此,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而超出合同風險范圍的按約定調整; ④一方當事人申請造價鑒定,法律不予支持。法釋[2004]14號文件解釋“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和計價方式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總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因此本案例中當事人引用計價規范的條款不屬于效力強制性規定,并且本案例合同不是無限風險合同,不能認定合同無效的,工程價款結算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不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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