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檢察官談法官“內心確信力”及辯護人之應對 王思魯律師之觀點 關于有效辯護方法論的問題,我覺得有兩個前提是辯護人需要了解的。 第一個前提,是我們國家的司法制度以及我們國家司法現狀決定著法官審案的時候是有罪推定的思維。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之一,是在刑事審判當中,大部分被告人都是有罪的,這種比例很容易影響到刑事法官想當然地認為被告人是有罪的,原因之二則是我們國家的司法制度所致,如果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是需要承受很大壓力的。具體而言,就是我國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同時還負責反貪污賄賂、反瀆職侵權這樣的職能,在目前的司法現狀中,檢察院既然已經把被告人推向審判臺,肯定是希望被告人罪名成立的,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要作出無罪判決將會面臨很大的壓力,所以有罪推定是法官的一個常規思維,這個要了解的。 第二個前提,需要在談論有效辯護方法論之前明確的則是,律師的說服工作是非常重要的。而律師的說服有一個重要的標準就是對案件要有所了解,對法律要有所把握,對案件的辯護方向要有所認知,把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通過口頭表達或者是書面表達的方式,讓聽眾明白,才能達到說服的效果。 因為今天講的是有效辯護方法論的問題,辯護人對于案件分幾種類型要弄清楚。一種類型就是根據案件的情況,傾向于無罪的,第二種類型就是輕罪或者是罪輕的(包括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也就是大體上分為有罪和無罪兩種類型。這兩種類型的案件的有效辯護方法有所不同。進入審判階段以后,如果律師認為是無罪的案件,常規的處理應該是在法院開庭之前,呈請法律意見書,反映給主審法官甚至是法院的領導,表達我們對案件有所了解,讓其了解辯方的意見,以便后面公正地審判,同時,也可以將法律意見反映給檢察院,讓他們了解辯方的意見,看這個案件,有沒有機會作出撤訴這樣的處理方式。 無罪的案件在法庭上肯定要依法進行抗爭,且抗爭不要停留在法庭上,開完庭后應該呈請法律意見書,向法院的審委會成員包括上級法院以及更多的部門反映,也是一種方法。 而有罪的案件,一般不主張在開庭前出具法律意見書,這種案件有一個特點,只要是罪名成立的,對法官來講壓力不是很大,你把有利的理由在法庭上講清楚,很大程度上可以影響法官的判斷,同時也可以把辯護意見反映給法院里面相關的領導。但是有一種比較特殊案件,比如職務犯罪案件,案件的判決有可能要請示上級,甚至請示紀委,這種類型的案件要同時反映給對這個案件有最終決定權的相關部門。 SEE MORE → 張元龍律師之觀點 關于“淺談法官“內心確信力”及辯護人之應對”,第一部分主要是談,影響法官思維之因素,第二部分談我們辯護人如何進行專業應對。 我們參與刑事案件辯護工作,目的就是希望做到有效之辯護,切實維護好當事人之正當權益,讓無罪的人免遭冤獄,讓有罪的人得到公正裁決。但是如何才能達到理想之有效辯護呢?我們辯護人是代表私權利的一方,最終的案件裁決不是由我們做出,而是由公權力來行使,訴訟的框架和規則設計,就需要我們能認真的說服或影響到裁決者,讓他們內心認可我們的觀點。司法實務當中,公權力行使人,他們之內心確信力一旦形成“固定思維”并且確信,成竹在胸時,就很難得到改變,甚至影響著我們辯護人后面的辯護工作。 法官的內心確信,是指法官在訴訟中,通過聽取當事人的舉證、質證、辯論、審閱卷宗、查找法律規范依據等活動,并運用既有的法律知識,按照一定的訴訟規則,對爭議標的證據的采信、法律適用、裁判等問題,在內心上形成某種確定且堅信的結論性意見,產生成竹在胸的感覺。法官的“內心確信”一旦形成,就很難被改變,之后的工作法官會找與這內心確信相吻合的證據或依據,而與這內心確信相反的觀點和意見,他們往往會排斥。在這里,筆者主要是與大家分析的是一宗案件移送法院進入審判階段后,庭審之前,法官之內心確信受到之影響,而我們辯護人在司法實務當中應如何應對的問題。 一、影響法官思維之因素。 法官首先是人,是一名有思想的人,由一名普通的學生逐漸成長,從法學院校畢業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進入到法院系統,從一名書記員、助理審判員逐漸走上了審判長工作崗位。那么有哪些因素,會影響到法官之主觀思維判斷呢?筆者只能以點帶面,略作陳述。 1、外圍環境影響。每個人都會接收外界環境之信息,通過眼睛所看、耳朵所聽獲取的,周圍的環境與人息息相關的,從而對人產生影響。主審案件之法官也不例外,在他審理該案之前,他腦海中對于該類案件之看法相當重要。特別是,此類型案件就在他身邊發生過,那么,這時,他早已形成了對此類案件之固化思維,決定了他會先入為主。他是以被害人一方,還是會站在被告人一方考慮,需要看之前事件對其影響之利害關系類型,有使得其利益受損之看法;有使得其利益得益之看法,如果事不關已,往往人不太關注;還有一種其家屬利益牽連其中之得益或損益也會讓人受到影響。 比如,在一宗入室盜竊案件,審理該案的審判員,前幾天就在其家中發生了類似的案件,或他的親屬家里剛被入室盜竊過。那么,此時,審判員因親身經歷過此被害之痛苦,肯定會內心上對入室盜竊之犯罪嫌疑人形成一定的偏見的。這種偏見,甚至會蓋過他清醒的大腦認識,還有可能,在沒有看案卷前,內心上已確定此被告人有罪,甚至想著如何重判被告人的情況。 2、某人打招呼。法官審判之案件,往往都是涉及到社會的利害關系,或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從公權力解讀為了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和諧穩定的社會關系和法律的權威;從私權利考量為了維護被害人之利益,同時也防止打擊犯罪不力導致被害人不斷上訪;從被告人角度看,為了人身自由權利甚至自己的生命權;從司法機關以及具體到辦案人員看,涉及到單位案件辦結率、年終成績考核、優秀評比與個人之升遷命運。因此,每一宗案件的背后都是多種利益在交織,審判員除了自己對案件判決外,由他人打招呼再所難免。招呼類型有多種多樣,輕重不同,來源不同,對審判員產生的影響也不同,從對被告人是否有利來看,分為不利之招呼,有利之招呼,居中公正之招呼。但無論如何,都會讓審判員在主觀上對案件先入為主產生看法,至于看法是深是淺,之后是否發生改變,是另當別論了。 筆者需要說明的是,我們國家提出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體制改革以來,法官在案件審判當中需終身負責,以自己的主見判斷案件,受他人之干擾會越來越少,這正是法治進步之處。另外,我們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自己的專業辯護意見,不能找人打招呼,一來違法犯罪,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道德,二來一旦案件后面有什么變故,可能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終身吊銷律師執照。辯護人同有關辦案單位和辦案個人有效溝通,可以溝通渠道方便交流工,但不贊成“找關系”。 3、認知力影響。法官的認知力是由其專業知識和實務經驗決定的。專業知識通常大學本科學的是法律專業,正規科班出身,也有的原學其他專業,后改學法律走向了審判員的崗位。實務經驗包括處理案件之能力,在別人身上學習到之長處,也包括在社會上處理問題的能力。這些都會決定一個人的思維結構,這思維結構具體到案件中,就會對案件某些爭議點產生認知力問題。認知力會導致審判員對該問題的看法,達不到國內或國際理論界在該問題上研究較高水平的那一步,而我們的法律是普通立法,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總是領先一步的,往往爭議點就總在進步與立法規制之間的空白處。這里,認識力就會決定審判員對爭議之問題的看法,而這看法就決定了他的內心確信。 例如:在辯護人申請對“變相肉刑”之非法證據排除時,由于變相肉刑很難取到如“肉刑”一樣的證據,最高院司法解釋是要求“變相肉刑”導致了被告人無法承受的地步,并說出了違背自己意愿的供述。怎么樣才能算是“無法承受”、“違背自己意愿”,除了辯護人提交相關證據或線索外,需要審判員之認知判斷,此時,往往有的法官判決“排非”申請成立,有的認為不成立,這就是審判員認識力的影響了。還有,面對一些特殊問題時,這些問題可能是專業在某個領域之點上,然而辯護人又沒有申請專家證人出庭,這個時候,也是不同的審判員,可能出現不同之判斷的,這些都是我們辯護人需要足夠引起重視的。 4、性格影響。一個人的出生和成長環境、成長經歷決定了一個人的性格。人的性格對人的影響是一生的,他會讓人產生看待這個世界、某個事物或問題的視角,以及解決問題的方法。任何一件事物或問題,都會有不同視角,而出現不同的結論,這是符合自然規律、事物本質和法則的。往往就是由于視角不同,而導致案件的結果就出現不一樣,在大的公正司法沒被破壞情況之下,這是正當的,但是我們司法實務當中,就是爭取的自己視角能被得到支持和認可,并伸張,從而得到有效辯護。法官的性格,通常情況下,有好強型、粗獷型、斯文型等。在大的原則背景下,具體到細節,往往會決定他們審查問題的視角不一樣。 當對被告人是有利還是不利之爭議焦點問題上,就會持不同的看法,而有不同的結論,。這些都需要我們辯護人足夠考慮到的。當然,隨著國家的立法越來越完善,案件保障到了程序公正,確保之下的實體也相應會公正很多,法官因性格導致的視角影響,只要我們辯護人提前布局,足夠判斷,還是能使我們辯益損失到最小的。 二、辯護人之專業應對 1、以客觀證據來推翻審判員之先入為主“內心確信”。 前面有述,如果案件審判員形成先入為主之內心確信,至于這先入為主何種原因,一般辯護人可能揣摩得到,也可能無法得知,但是,這種內心確信一旦形成固定形態,直接影響到后面我們辯護人之辯護工作,要么庭審流于形式,審判員會讓庭審穩固其內心確信找理由,對于其相反的觀點卻會抵制。那么,我們如何來有效糾正這種內心確信呢?需要客觀證據來有效摧毀。根據刑事訴訟法,主觀證據帶有很大的人主觀性,此時提出,難讓審判員采信,但是與案件有關聯的客觀證據,是不能回避的,否則審判員不是判斷錯誤問題,是贖職問題了。例如,在一起聚眾斗毆之犯罪中,辯護人提交出了當時的現場視頻,或物證找到等客觀證據,那么這個時候足夠對案件事實產生重大影響,甚至可推翻原有一些主觀證據之采信問題的。 司法實務當中,還有鑒定意見、專家證人出庭等以第三方形式出現,都對審判員先入為主思維產生重大影響。辯護人在專業應對時,應提前布局,有效應對。 2、法官模棱兩可時,需要有人能叫醒;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也會出現一種情況,就是左右為難,左不是右也不是,不知如何是好,審判案件當中的法官也會出現這種情況的。當控、辯兩種力量相當,兩者理據也相當時,審判員不知如何是好,好像從控方認為也在理,從辯方認為也在理。按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無法作出對被告人不利之判決時,應將這有利歸于被告人,但司法實務當中,有這么容易嗎?審判員需考慮來自多方面的問題。在這個時候,就需要有辯護人能將他叫醒,往往當人在左右徘徊時或沉寂于某種固定思維而不能自拔時,需要一個專業人士,把他喚醒過來,讓他堅定信念,走到自己認可之內心確信上來。在叫醒的方法上,有通過見面交談形式,有文書來往打開其心結,有通過第三方影響把“聲音”放大,足夠影響到他等。 3、走在影響到他先入為主之前面。 走在影響到他的前面是我們辯護人最常慣手法,這個手法需要律師對案件高度負責,一宗案件到了審判階段以后,辯護人為了做到有效辯護,可以先提法律意見書給法官,讓法官對案件有了解的,先入為主地確信我們是有理的。里面是很微妙的,案件一到法院,我們律師先交一份法律意見書給法官,讓法官先看我們的法律意見書再看案件,這個法律意見書怎么寫,內容的格式是怎么樣的,是很講究的,同時要注意及時和法官保持溝通,包括電話溝通和約見法官,提交文書以后,建議第二天就打電話給法官和他確認。 在當面約談法官的時候,最好是兩個律師一起,注意交流的細節,其中一個律師為主講,另外一個律師補充,主講的律師最好是溫和一點,補充的律師最好是粗狂一點,法官有迷惑的時候,能及時聽進我們的觀點,還有可以從側面來敲擊,從第三方來影響到法官。 例如一宗案件在偵查階段就有錯誤,到了審查起訴階段也隱瞞錯誤,仍然起訴至法院,我們可以通過控告偵查人員或者公訴人,認為其不認真履職,制造錯案,并將控告同時抄送給法官,讓法官通過第三方的影響不要先入為主的相信檢方。這具體到個案上,每個案件的操作手法不一樣,不同案情方法不同。 4、給他臺階下,申請回避。 往往法官先入為主,內心確信了,是聽不進辯護人任何觀點的,對于這樣的法官,我們如何應對?首先,在案件進入審判之前,辯護人應該熟悉案情,針對焦點證據,讓法官沒有辦法繞開,觀點必須確認。讓法官繞不開,如果繞的開,就得不到支持。甚至要經過研討,作出很大的努力得出有力的辯點,找到命門,命門找到了,法官是繞不開的。我們常針對案件召開案件討論會,綜合多位專業律師和專家的觀點和意見,并在會后多次醞釀,最后制定出辯護策略和方法。在這點上下功夫,就是是否是有效辯護的區別所在。 舉個我們正在辦理的案件為例,這是一起深圳法院審理的搶劫案,一審法官判了被告五年有期徒刑,但檢察院提出了抗訴,認為其是入室搶劫,對此我們高度重視,在深圳市中級法院尚未開庭的時候,我們向深圳市檢察院提出了要求其不支持抗訴的申請,并約談了檢查員,并提交了相關證據,也對原有證據進行分析,同時將此法律意見書抄送給二審法院。但在我們與二審法官交談的時候,法官與我們溝通很不耐煩,并直言已確信上訴人有罪。這對辯護人而言是很不利的,此時我們就要申請該法官回避,否則庭審會對辯方十分不利。 但是在申請回避的時候,我們必須要考慮到,如果申請回避不成立,有可能這個法官會報復我們,所以我們申請回避的理由充不充分,要去考慮的太大,回避的申請刑訴法有規定,其中有利害關系的,或者與本案有關聯的,或者是收受賄賂,這三種情形,其中第四種情形是回避的兜底條款,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證審理的,這個就是我們辯護人必須要掌握的,你申請回避有沒有充分的理由,你就是排除上述三點之外,你的理由充不充分。 萬一申請不成立,未做回避,法官對這個案子會有什么回應,對這個案子的審理會有什么影響,我們辯護人應該如何應對,這些我們都要充分考慮。 最后,辯護人做所的一切工作都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必須在證據方面,在法律適用方面等都要熟悉,同時我們在與公權力部門有效溝通的時候,每一個細節都要認真把握。從而來做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 SEE MORE → 朱國平檢察官之觀點 1.法律共同體之核心要義,在于對同一案件,控辯審三方最終面對的,應當只有一個法律事實、一個法律依據、一個論證理由、一個判決結果。其重中之重者,在于控辯審三方雖然立場不同,甚至是同一方的不同成員觀察事物和分析問題的方法迥異,對同一考察對象都有可能自己的不同理解,但無論是公訴人的指控,還是辯護人的辯護,抑或是法官的審理,都旨在還原案件事實,作出公正裁判,促成控辯審以及被告人、被害人乃至社會公眾有關本案的普遍共識,藉此維護并且強化司法和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捍衛并且拓展人民的權利與自由。 2.對于絕大多數案件而言,沒有任何一位公檢法人員會因為利益驅動或者外來干預影響偏離自己的認知,作出違心的處理。因此,絕大多數案件處理不公-、甚至成為冤假錯案的原因實是辦案人員的認知錯誤。律師的作用與職責之主體部分,在于幫助辦案人員獲得有關案件事實與裁判規則的正確認知。一言以喻之,律師未言明案件的癥結及其正確處理方法,辦案人員處理不當,主要是能力水平問題,難于苛責,但律師已然言明,辦案人員仍我行我素,則系瀆職與濫權。 3.對于極少數案件而言,或有少數辦案人員會因為利益驅動或者外來干預影響偏離自己的認知,作出違心的處理。但其作此處理的前提預設是該案件看似模棱兩可,當事人、律師、其他辦案人員不知其限度。沒有人敢“霸王硬上弓”。對于此一情形,律師的職責與作用在于,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言明案件本身及其處理的剛性,懾止其徇私心理,堵塞其枉法路徑。 SEE MORE → 余安平律師之觀點 審判階段律師的“有效辯護”,需要“說服”辦案法官,避免其“偏聽偏信”。正如張元龍律師所言,辦案法官很容易“先入為主”認為被告人構成犯罪甚至重罪,這就需要辯護律師先期介入改變辦案法官的“偏見”。辯護律師與辦案法官最好的溝通方式時閱卷時當面溝通,然后向法官提交一份完整的法律意見書。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應當列明基本案情、法律事實、本案焦點、本案疑點、法律分析、律師意見。辯護律師甘當辦案法官的“法律顧問”甚至“文案助手”,幫助他們發現疑點、分析疑點、解決疑點。有明確法律依據的辯護觀點與類似的法院判例,對說服辦案法官內心確信被告人無罪或者輕罪極為重要。 說服辦案人員容易,說服辦案機關太難。辯護律師應該在辦案人員沒有形成自己明確意見時及時說服他,并通過他去說服辦案機關。我曾辦理過一單傳銷案件,張某被騙人傳銷組織后,又把自己的同學蔡某騙人傳銷組織,蔡某趁看守人員不備跳樓高墜死亡。公安機關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立案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介入提出無罪辯護,理由是張某不是直接行為人也不是指使人。檢察院改變罪名,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起訴至法院。我們在庭審前向主審法官、公訴檢察官發出了法律意見書,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對被害人的死亡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責任,被告人本身也是受害者而且不能預見到蔡某會墜樓死亡,不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我們還向受害者家屬發出了法律意見書,更多是強調張某不是蔡某死亡的真兇,張某也是受害人,并愿意向蔡某作出賠償盡一份心意。與辦案法官交流時,法官也認可我們的意見,但認為判無罪太難,領導關心的是“一條人命”。庭審法庭辯論基本是按照律師法律意見書的“焦點”與“疑點”展開,法院最終做出了“關多久判多久”的一年有期徒刑判決。 辦案法官也是法律人,內心都有一份“清官情結”。他們都希望自己判決的案件對得起良心,這就是辯護律師說服辦案法官的基礎。張元龍律師對說服“時機把握”極為精準,例如閱卷后立即約見法官、提交法律意見書后次日電話聯系辦案法官,甚至在處理檢察院抗訴案件時把重點放在說 服上級檢察院不支持抗訴,這就使得辯護律師的意見更容易被辦案人員“收到”并“收下”。辯護律師與辦案機關之間是合作關系而不是對立關系,其目的都在于查明事實準確適用法律。辯護律師說服辦案人員的過程,既是幫助辦案機關減少冤假錯案的,也是幫助被告人免受冤屈。庭前多一些溝通,庭上少一些偏見,有效辯護不再遙遠。 SEE MORE → 龍元富律師之觀點 關于法官的內心確信,與我們辯護律師辯護工作的辯證關系如何處理的問題,這個問題非常大,張律師講的是通過我們兩個一起正在辦理的案件來講的,首先我就這個案件,做一個簡單的介紹,就我所知,這個案件的家屬也有在聽我們講座。 在我們之前,據我所知,至少有六位律師介入,一審律師也做了很大的履歷,但是最終還是失敗了,失敗的原因我認為是辯護的專業性不是很到位,我仔細看了一下那個庭審筆錄,尤其對被害人在法庭上的發問是非常糟糕的,完全是順著原來的筆錄來詢問,這是最大的忌諱,因為律師在法庭上面對被害人發問的時候,你絕對不能對的筆錄來發問,一定是從對案件本身調查研究來。 這個案件確實有一個很大的難點,在于他確實是在他家里發生的事情,然后確實在她家里發生了,雙方都有傷有刀這個情節,最糟糕的是,把別人的手機奪了過來,而且還把手機拿走了,而且手機到后來一直找不到了等等,有很多特殊的情節,所以這是這個案件的特殊性。一直以來我刑事案件大概可以劃分為兩大類,一類較難辦板件,一類是普通案件,這個案件也可以叫做難辦案件,很稀奇古怪,很多巧合的東西,剛好就湊在一起了。 在我們介入之前,當事人表示這個案件不再請律師了,但是后來為什么又請了呢,因為在我會見了兩次之后,他發現我還是有很大可能能幫助他們的,他最后才決定請我們的, 而那段時間一直在外面事情特別多,所以后來就我和張律師一起介入進去了,這段時間的一些細節性工作主要是由張律師來做的,而且做得卓有成效。 成效之一,也是最大的成效,就是我們將抗訴打掉了,檢察院的抗訴一直打不掉的話,那么就是這個案件的一個最大的阻力,為什么是最大的阻力,剛才王律師說的,我們中國這個檢察院具有公訴職能,從事在是個法定的憲法地位的一個法律監督機關,更要命的是他還有強制偵查權,對于職務犯罪等這些所謂犯罪嫌疑有強制檢察權,所以如果這個抗訴打不掉的話,確實是這個案件最大的阻力,我們現在很成功的把這個抗訴打掉了,上級檢察機關不支持原來的公訴機關的抗訴申請,或者說他的抗訴書,我不知道大家對這個抗訴的流程清楚不清楚,就是原來的公訴機關對原來的判決不滿意的話,他就提出一個抗訴意見,這個抗訴意見要經過上級檢察機關的審查,審查之后,他決定支持抗訴,那這個抗訴就正式介入了這個程序,如果上級機經過審查認為這個抗訴不成立或者是沒有必要的,那么就不支持抗訴,所以支持抗訴意見比抗訴意見更重要,那么我們現在就是讓上級機關明文表示不支持抗訴也就是把支持抗訴打掉了。 實際上,我們今天真正的話題,張律師講的是我們發現這個法官,在面對檢察官的時候他內心那種巨大的搖擺,不確定性,開始拿到這個案件看到我們的意見后,他就說,這兩天我們肯定放手審,甚至可能庭都不用開了,我們看了,確實判的的一塌糊涂,后來他仔細閱卷發現有抗訴意見的里面,他來個一百八十度轉彎,說一審判決確實有道理,張律師看到這種情況表示彷徨,就問我怎么辦,我說我們肯定堅定不移,按照我們的步驟一步步往前走。 我堅信我們的第一步就是一定要拿掉抗訴,否則的話不用后面整個案件的辦理,會帶來重重阻礙,結果我們按照我們既定方針,按照專業的基本要求一步步往前就把那個抗訴打掉了,打掉以后就發現問題了,因為那法官反反復復,那我們怎么辦,所以張律師決定申請這個法官回避。 對于這個問題,我想說幾句內心的肺腑之言,我覺得這個決定其實很多人會誤以為我個人的決定,其實真不是我的決定,他當時做的決定這個事情告訴我了,但是作出決定之前,確實沒有告訴我,本來不給打出來公開說的,這里既然是專業講座,也作為一個專業溝通的一個值得商討的問題,我覺得合作律師之間一定要每個一個細節都要充分溝通,他做回避申請之前,雙方沒有充分溝通,當時雖然我沒有反對他,但是我覺得當時做出這個決定之前應該征得我的同意,這是對合作來講應該充分注意的問題,為什么這么講呢,我充分注意到中國的這種回避制度,基本上是一個虛設的制度,除非律師你有特別充分特別明顯的證據能夠證明他需要回避。 今晚上張律師講的主題還是講內心確信的問題,內心確信對于法官來說,是一個異常復雜的,涉及專業和非專業心理學和非心理的因素,智力和非智力因素,各種力量的博弈,非常的復雜,也是司法里面最復雜的問題。面對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律師應該怎么做呢,我個人的意見是作為專業人士,你只能按專業套路,殫精竭慮,竭盡所能,做你能做的事情。 對于這個案件而言他更加復雜,我們就這個案件跟很多人討論過,討論的時候大家都對其中一個細節表示疑問,就是他把人家手機搶過來,裝在自己口袋里走了,后來又扔掉了,這個怎么解釋,我個人的理解是法律,尤其是刑法不能用日常生活的眼光、用平常人的眼光看,而必須用專業的眼光,大家都應該知道,事實這個概念在刑法學是非常復雜的。 很多人也沒有完全搞清楚什么叫做定罪量刑當中的案件事實,和犯罪事實的問題,我個人大概給大家梳理一下,就是說他從原生態的、案發當時的客觀事實,通過證據,我們從這種里面提取信息形成證據事實,然后再通過我們一個思維模型將他整理出來,成為一個案件事實,然后再通過法律規范對事實進行剪裁和重新組合,形成所謂的犯罪事實,也就是規范事實,也就是法律規定,應該具備的法律要件要素事實,在這個基礎上我們才能認定他是否夠構成犯罪。事實上很多人忽略了他這個復雜的過程或者叫邏輯鏈條,一審判決本身我們可以看出他有問題,法官的內心,是沒有確信的,就是這些情節,你把它手機搶走了,然后用了什么, 找不到了,他沒解釋,但是事實上我們從他整個案件的拖延到一年多,然后是入室搶劫但是又只判五年,從這兩點來看,一審法官已經注意到了很多問題,就內心是要辦的,二審的辯護,就是緊緊扣住,法官內心這種不確信。 一審法官真正內心不確信,那些方面不自信,這狀況是怎么樣,然后要深入去挖掘,這是我們二審辯護真正的焦點和重點所在。 SEE MORE → 羅秋林律師之觀點 如何影響承辦人的內心確信,確實是我們每天都在做的事情,那我們如何去做這個事情,也是我們每一位刑辯律師都要面臨的一個課題。相對來說,第一,這如何認識,說服承辦人或者法官,如何改變他們的想法,作為我來說,我是從我自己辦理案件中取得了一些經驗,今年辦理了辦理了一個合同詐騙罪的案件,一審不是我做的,二審也已經審判完畢了,后來我提出重審,我做的是無罪辯護,在會見當事人之后,我注意了幾個細節能證明我當事人與被害人締結合同的可能性根本不存在,這個影響了法官的裁判,最后這個案件沒有開庭,請求檢察院撤回起訴,后來檢察院也做出了不起訴決定,談不上經驗,只是分享一下我們說服法官的可能,應該要做得更細,讓法官查清楚,以幫助當事人獲得更有利的判決。 如果還有時間,想分享一下另外一個職務侵占罪的案件,這是無罪判決的,我的一個當事人和另外一個人 均為兩個公司的負責人,二人因為工程合同結算款問題被追究刑事責任,職務侵占一百多萬,湖南省高院已經做出終審判決,而且判決已經生效,我提出職務請戰必須侵占公共財物歸個人所有,但是該案是連個公司之間的結算,是合同糾紛中的扣除和多支出的問題,所有不是職務侵占,二審上訴,然后發回重審,最后作出了無罪判決。 因為時間關系,今天暫時就分享到這里,有不妥的地方,請大家多多包涵。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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