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開展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方式 由于開展企業只能使用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作為SPV,因此銀行開展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需要與證券公司或者公募基金子公司合作進行。目前銀行與證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的合作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財務顧問模式。銀行向證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推薦有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需求的客戶,銀行收取財務顧問費,并享有產品的優先認購權。證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負責盡職調查、設計產品方案、產品報備溝通及后續管理等。 另一種是純通道模式。銀行進行盡職調查、產品設計等工作,證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只是擔任計劃管理人角色,設立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作為SPV。 詳見下圖: 一般國有商業銀行及股份制銀行對兩種模式都有涉及,逐步在向第二種模式過渡。而廣大城商行、農商行由于受制于人員儲備、業務經驗等,一般偏好第一種模式。 原始權益人構成 原始權益人,也就是基礎資產的提供方,主要有三類: 一類是銀行的企業客戶。銀行的客戶有可以產品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可以進行證券化的,銀行直接將客戶的基礎資產進行包裝后發行。 另一類原始權益人資金過橋方。在企業客戶沒有合格資產或者資產產生的現金流不足時,可以通過資金過橋方來構造現金流開展業務(詳細操作方式后面有詳細介紹)。 第三類原始權益人就是銀行自身。銀行本身也有一些可以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如信托收益權、資管計劃份額等,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非標轉標”。 銀行開展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主要方法 銀行開展企業資產證券化主要有兩種方法: 一種是直接將可以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進行包裝,如銀行將企業客戶的高速公路收費權、“應收融資租賃款”等作為基礎資產放入SPV。另外,銀行也可以將理財資金持有的類信貸資產,如信托收益權、資管計劃份額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 另一種是通過構造可以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進行證券化。在缺乏合格基礎資產或基礎資產現金流不穩定的情況下,銀行需要構造新的資產來進行證券化。銀行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來構造現金流:一是委貸模式。企業找到資金過橋方發放一筆委托貸款,形成委貸債權。由于委貸債權可以產生穩定的現金流,因此可以將委貸債權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另一種是信托貸款模式。銀行通過信托公司向企業發放信托貸款,之后銀行將自身持有或者信托公司持有的信托收益權進行證券化。 由于資產證券化產品可以減少銀行的資本占用、盤活存量資產,因此,主導開展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已經成為“資產荒”背景下的越來越多銀行的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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