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僅僅是權利的基礎和標的,是權利所指的義務對象。父母均為義務人,多盡之撫養義務而派生出來的追索權,即權利來自于多盡之義務。撫養費的追索實質是兩個義務主體之間的權益追償。 有一夫妻離異多年,女方離異后未盡撫養兩個孩子的義務,也未一同還清離婚前的家庭債務;現大的女兒大學畢業,小的孩子未滿18歲。撫養孩子一方變成承擔兩人的撫養義務,是否可以追償?法律依據是什么? 大的孩子大學畢業,一般是要求撫養在18歲且高中以下,以該孩子為訴訟主體,已經不適合。以孩子名義起訴的,只有小的一個孩子符合起訴主體。 那么,不履行該義務而致另一方多承擔義務而是經濟受有損失,多盡撫養義務的男方,要求對方承擔應該他承擔的孩子生活費用的一半是否形成撫養之債? 大的女兒的撫養與家庭債務一同起訴;小的孩子單獨追索撫養費,大的不可以起訴撫養費,盡撫養義務一方可以主張多的承擔的撫養費返還請求。 我認為訴訟分開好一些,畢竟他的女兒超過追索撫養費時間,只能以多的承擔的撫養費返還請求,就變成債務糾紛,把兩種債合起來訴訟,我認為比較妥當;至于不足18歲起訴追索撫養費是沒有問題的。兩年之內,可以直接以孩子名義起訴,超過18歲的一個超過2年時效,就不是以孩子名義起訴了。 夫妻離婚后子女在成年或獨立生活之前可隨時就撫養費;子女以自己名義有權追償;只要子女尚未成年,父母此前所欠下的撫養費就應當一并予以給付;如果子女已經能獨立生活,則應予免除了父母的給付撫養費義務,子女的撫養費請求權應歸于消滅;追索給付撫養費,原告也應當在女兒年滿18周歲或獨立生活后2年內提出;撫養費,實質是要求返還離異一方支出的款項。與追索給付撫養費的撫養之債,所主張的權利不屬同一法律關系;在你成年后,不能再追討撫養費了,但是可以由你撫養一方起訴離異的另一方,要求承擔應該他承擔的孩子生活費用的一半。 向法院申請強制支付。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前夫不履行撫育義務,針對此情況可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法院進入強制程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十九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也就是說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強制執行的辦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二是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廣西裕華律師事務所 董全吉律師 電話:13978457369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該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沒有履行撫養的義務,沒有支付相應的撫養費用,由此欠下的撫養之債。撫養子女是為人父母者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不因婚姻關系的解除而消除。離婚后,父母一方未履行法定、約定或者判定義務的,子女有權追償。夫妻離婚后子女在成年或獨立生活之前可隨時就撫養費問題向未與自己共同生活一方以自己名義提出主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之規定,原告已經獨自將子女撫養成人,已經無權要求被告給付撫養費了。即使要追索,原告也應當在女兒年滿18周歲后2年內提出追索撫養費。被告一直下落不明,未對女兒盡任何撫養義務,原告一直無法向原告方主張要求其撫養女兒的權利,不存在已過訴訟時效。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此條規定是只有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的對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解釋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他已完成高中學歷教育,沒有喪失勞動能力,客觀上也不屬于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人。該情況就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了。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8條“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隨著時間的推移,父母雙方的收入情況及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需求數額往往會有變化,使得以離婚時的情況為依據作出的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者判決不盡合理,不加以變更就無法保證子女正常的生活和教育的需要,從充分考慮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的目的出發,追索一定的撫育費是必要的。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出撫育費,但該款已不足以維持被撫養人實際生活和學習的需要。同時隨生活的母親家庭較為困難,因此,可以在必要時依法向父親追索一定數額的撫育費用。同時,有一定的支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至十八周歲時止。 一、未盡撫養義務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一般情況下,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截止到子女十八歲止。追索撫養費的情況一般發生在夫妻離婚后,有義務支付孩子撫養費的另一方拒不支付孩子的付養費,不得已,一方只能以孩子名義起訴父母雙方或一方。 二、原來制訂的撫養費標準已不能滿足實際的需要,客觀情況已發生了重大變化,法律允許該種情況下,被撫養人要求追加撫養費的情形。如,十前年在上海調解協議離婚,協議一方每月支付一百元撫養費,十年后,孩子仍未成年,現一方月收入五千余元,孩子要求追加撫養費,人民法院判決準予,按一千元每月判令一方支付撫養費。 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向女方追索撫養費。 男女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與他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因不知情而與女方共同撫養,離婚后小孩隨男方,女方承擔部分撫養費,當男方知情后提起訴訟,要求女方返還男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及離婚后支付的撫養費, 女方應返還自小孩出生后男方支出的全部撫養費。主要理由是:1、女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故意隱瞞小孩是與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實,致使男方誤將小孩當成是自己的親生子女, 男方在不明真象的情況下雖對小孩進行了撫養,但其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養父、繼父,故無法定撫養義務。同時,按照 《民法通則》有關規定,男方在受欺騙、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應屬無效。2、夫妻關系的存續有效,并不必然導致夫妻一方承擔另一方違法行為所致的后果。3、如對男方的該主張不予支持,實際上鼓勵了現實生活中類似的違法行為,于法相悖,于理不符,社會效果不好。 四、 就讀中學的學費應該追索。 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第36條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由此可見,父母(包括離婚后)有義務將子女撫育成人。換言之,父母應當把子女培養成為一名合格的社會勞動成員,使子女能夠走上社會獨立生活。在法律概念上,子女成人的標準必須同時具備兩項條件:一是成年,二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11 條的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難看出,除子女已滿16周歲并已參加工作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獨立維持自己的正常生活以外, 子女屆滿18周歲前以及子女已滿18周歲,未能獨立生活時,父母均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從時間上看,父母撫育子女的責任一般履行至子女年滿18周歲。子女不滿18周歲,其父母仍有撫育責任。 http://www.lawtime.cn/topic/1168.html 成年后,追索撫養費 我今年26歲,大學畢業兩年不到,想向父親追索撫養費,具體問題是這樣的:父親是個很無責任心的人,很自私。從我記事起,就沒見他付過做父親的責任,每次問其要學費生活費等,都被回復沒有了事,一切費用都由母親費心,現在父親又提出和母親離婚,我能向他追索以前的撫養費嗎?謝謝 在你成年后,不能再追討撫養費了,但是可以由你母親起訴你父親,要你父親承擔應該他承擔的你的生活費用的一半。 http://www./ask/question-420873.html 子女能要求父母支付拖欠的撫養費嗎子女能要求父母支付拖欠的撫養費嗎 離婚后子女的福利保障問題,一直是離婚立法中較為重視的議題。雖然法律規定了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孩子都能適時地得到撫養費,子女與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之間的撫養費糾紛時有發生。 【案情介紹】劉女于2004年4月10日出生,是劉某和楊某的非婚生孩子。其在出生后一直由母親楊某撫養,在廣州市生活。2005年4月14日,劉女向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其父劉某支付其自出生至年滿18周歲的撫養費216000元。 【裁判要點】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女是劉某的親生女兒,劉某有義務撫養劉女。由于劉某在劉女出生后一直沒有負擔撫養費用,故劉女起訴要求劉某支付其出生后至18周歲時止撫養費的請求,合理合法,該院予以支持。至于撫養費的給付數額,現劉女要求劉某每月支付1000元,但由于劉某不同意,該院根據廣州市現時的生活水平和劉某的經濟狀況,認為以劉某每月支付350元為宜。據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 一、劉某在判決生效后之次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350元給劉女,至劉女18周歲時止。 二、劉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按每月350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2004年4月至判決生效之月時止的撫養費給劉女。 三、駁回劉女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后,劉某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其理由是:1、支付撫養費的目的是為了給孩子以后的生活創造好的條件,它不是需要償還的債務,不存在可以溯及既往的問題,故原審判決第二項不當。3、他現在沒有工作,作為一個專科畢業生,即使以后有工作收入也不會很高,故他無力負擔孩子的撫養費。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劉女是非婚生子女,但其依法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劉某作為劉女的生父,應當負擔孩子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其能獨立生活為止。劉某以自己沒有工作、無力承擔為由請求不予支付撫養費無理,本院不予支持。劉女出生后至本判決生效之月止所需的撫養費已由楊某支付,劉女起訴請求劉某負擔此期間的撫養費,實質是楊某要求劉某返還其已支出的款項。由于本案是劉女提起的撫養費糾紛,楊某的上述請求與劉女所主張的權利不屬同一法律關系,本案不應調處。原審對此作出判決不當,本院予以糾正。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2005)海民一初字第773號民事判決第一、三項及對一審訴訟費的處理; 二、撤銷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2005)海民一初字第77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評析】在美國,對于子女撫養費有一個很形象的說法——“子女撫養費的支付必須是自動的、不可抗拒的,就象死亡和納稅一樣”。但是事實往往并不能像人們所期望的那樣。除了死亡無人可以逃避之外,拖欠支付撫養費和偷稅漏稅一樣仍然存在。支付子女撫養費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不言而喻,但是對于本案而言,就存在這么一個問題:子女能否對判決生效之前的撫養費提出請求?在合議庭進行討論時,法官們一致認為本案中劉女對判決之日前撫養費的追索,實質上是劉女的法定代理人楊某與劉某之間的糾紛,反映了楊某由于劉某在這一年多的時間里未對女兒盡撫養義務,造成了她的損失,要求劉某予以賠償的心理。合議庭認為這可以構成訴因,但不應當在以劉女為主體的訴訟中進行審理,而應由楊某另行起訴向劉某追索,因此對劉女的該部分請求應當予以駁回。實際上,本案的深層次問題在于對撫養費性質的認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因此,法律規定撫養費的目的應該是為了維護離婚后子女的生存和發展的權利,使其與未離異家庭的子女一樣,有著同樣的接受撫養和教育的請求權,能受到同等的保護。在該案中,雖然劉某自女兒出生后沒有履行撫養義務,但此期間的撫養費用已由楊某全部承擔,所以就劉女而言,其的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并未受到侵犯,故不可再向劉某主張這一年多的撫養費。但是,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的義務并不因子女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而有所不同。 婚姻法明文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所以,雖然劉女是非婚生子女,不管劉某的主觀愿望如何,都因女兒的出生這一事實開始承擔起撫養義務。劉某不履行該義務而致楊某受有損失,楊某即可以作為原告對其提起訴訟,要求他補償其所未支付的撫養費。因此在本案中,劉女的訴請實際上包含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該兩個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請求權的基礎也不同,是不能將其混為一談進行審理的。一審法院對劉女訴訟請求的審理已經超出了本案所應審理的爭議內容,二審法院的糾正是正確的。 http://www./ziliao/article-108746.html 子女可否向未離婚父母一方索要撫養費 【案情】 石曉梅與高志賢于2006年10月結婚,育有一女高麗。自2008年高志賢做生意連年虧損后,二人因經濟問題經常爭吵,后高志賢離家不再管母女倆的生活。2013年,石曉梅因身體虛弱無工作無收入難以撫養高麗,遂以高麗名義將高志賢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撫養費。石曉梅不想離婚也未提起離婚訴訟。 【分歧】 夫妻婚姻關系存在,不起訴離婚,可否主張子女撫養費? 一種意見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撫養費紛爭,是家庭矛盾,屬于倫理道德調整的范疇,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父女間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的,主張撫養費不以父母離婚為必要條件。 【評析】 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往往夾雜著大量的風俗人情、倫理道德因素。在傳統觀念中,夫妻是一體的,夫妻的財產是共同的,故有觀點認為,石曉梅和高志賢在夫妻關系存續的情況下,個人的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存在母親獨自承擔撫養費的問題,錢無論由誰支配都是左手與右手的關系,屬于兩人之間的私人問題,法律對此不應過多干涉。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它指出了夫妻財產共有的特征,但對于這種基于夫妻共有財產的支配權法律應否進行干涉呢?答案是否定的,確如上文中所言,夫妻共有財產支配權的歸屬是夫妻私人事務,法律無權也不應過多干涉。但更應該看到,撫養費請求權是法定的。在法定請求權利面前,夫妻共同財產支配權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法定義務得到履行的情況下,相對“私人”的權利才能行使。因此,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撫養費糾紛,不是倫理道德考察的范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子女不盡撫養義務是否應支付撫養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實施后,這個問題有了明確的答案。該解釋第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條規定可以說是針對上述情況量身定做的。 不管父母婚姻存在還是離婚了,撫養未成年子女都是他們的法定義務,法律也沒有規定離婚是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因此本案中,未成年的女兒高麗可以作為原告向未盡撫養義務的父親高志賢追索撫養費。 (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 女兒20歲,父母協議離婚,男方不支付撫養費,能否索要? 可以按不撫養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支付。 父母離婚后,孩子以滿18周歲,就不必承擔撫養費了? 我父母已經離婚10多年,我是跟我爸一起住的.我現在23歲,但是母親到今天總共給我的錢加起來都不超過2000塊,我16歲起就自己工作自己花自己的錢,苦日子都過去了,回過來想想沒問大人要過1分錢.我媽到今天沒來我家看過我一次,要么就是難得有1年把我叫出去給我過個生日.請問她難得就不應該給個5萬或者10萬我辦事嗎? 父母離婚后仍要負擔子女撫育費,這并無爭議,然而當父母一方不能盡相應的義務時 ,該由誰來行使權利卻產生了分歧,即子女撫養費的追索權的主體是子女呢,還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 這究竟是子女的權利還是父母的權利? 一種觀點認為是子女,其理由是子女為被撫養人,撫養費是其所需,為其所用的,他不是權利人誰是權利人呢,而父母對子女均有撫養的義務,故均是義務人,而非權利人。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子女僅僅是權利的基礎和標的,是權利所指的義務對象而已,而非權利人本身。父母均為義務人,但權利義務是一致的,并且是可以相互轉化的,權利可以因多盡了義務而派生,即權利來自于多盡之義務。故一般情況下權利人應為多盡義務之父或母,而非子女本人。該權利其實質應為多盡之撫養義務而派生出來的追索權。離婚時父母雙方或者法院就子女撫養所作的處置,其實質是兩個義務主體之間的義務分配問題。而撫養費的追索其實質則是兩個義務主體之間的權益追償問題。但子女也非絕對不能成為撫養費追索的權利主體,只有兩種例外情況,當父母均不能盡相應的義務或者享有權利的一方不正當的放棄、怠于行使其權利致使子女權利受到影響時。 筆者認同后一種觀點,這種觀點與婚姻法的規定也是相符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條就子女撫養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其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其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其第一款規定子女撫養費負擔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這里的雙方無庸置疑指的就是父母,而非子女。即關于子女如何撫養,其費用的多少,并不必須或者說是并不需要征求子女的意見,更不要說由子女來決定了。對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父或母之一方可以負擔少部分、大部分、全部或者不負擔,只要父母達成合意即可,這種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應受到法律保護,而權利義務的主體是該協議的雙方即父母,而非子女。即使協議不成,法院判決權利義務的主體也是該父母雙方,與子女無涉。但婚姻法就子女撫養費問題并未就此打住,而規定了第二款,而第二款的權利主體卻又分明成了子女,這也是以上第一種觀點的法律依據所在。這第二款與第一款似乎是矛盾的,其實不然,所謂矛盾實屬理解之偏差,沒有充分注意到該款中“在必要時”。這一款其實是前款的延伸和補充,這種延伸和補充是恰當的也是必要的,旨在充分保護子女的權益,保障其實際利益不受侵害。 我們必須正確理解這前后兩款之間的關系,才能正確處理好問題。其前款是原則,而該原則是建立在一定的基礎之上的。這種基礎就是父母對與子女相關權益的處置不得對子女造成侵害。也就是說父或母一方可以負擔少部分或者不負擔,但其成立的前提是另一方需負擔相應的大部分或者全部,兩者之和必須能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所需,不得對子女權益構成任何實質性的侵害。否則就是不成立的。 現實生活中,離婚時一方為了爭奪子女撫養權,往往會在撫養費上作出讓步,由自己來多承擔一定的撫養費用。如果這種讓步是建立在能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所需,不對子女權益構成任何實質性的侵害之基礎上,那么這種讓步就是適當的,子女也無權再行使任何權利,這也就是“在必要時”的價值所在。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離婚時撫養費用的分擔本是適當的,但后來形勢發生了變化,使原來的義務分配不再合理,或者一方無力再承受原有的分配,該由誰來行使權利呢?撫養費問題首先是兩個義務主體之間的義務分配問題,其次是兩個義務主體之間的權益追償問題,這種失衡應當首先由兩個義務主體在彼此之間來尋求平衡,與子女無涉,子女也沒有“權利”可言。反之,如果因應當主動尋求平衡的一方怠于行使權利,子女才有權來行使權利,以保護自己的利益。這時,就會帶來一個監護權的問題,但這不是本案討論的內容,在此不作贅述。 http://wenda.so.com/q/1362047948063955 同時見:2004-05-23 08:53:14中國法院網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4/05/id/117795.shtml 父母離婚時未約定子女撫養費,子女可否追索【裁判要旨】 離婚后,父母一方未履行對未成年子女所負的法定、約定或者判定義務的,子女有權主張并追償撫養費。 【基本案情】 劉某與張某1993年登記結婚,1997年生育兒子小凱。2002年,劉某與張某因感情破裂訴至法院,望城縣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小凱由母親劉某撫養至獨立生活。判決生效后,小凱一直跟隨其父張某,劉某未承擔任何撫養費用,小凱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等全靠張某一人獨力負擔。 小凱患有先天眼疾,在其13歲時,張某已無力支撐兒子的治療費和撫養費。為了不荒廢學業和治病,小凱曾經苦苦哀求母親劉某支付撫養費,但都被拒絕。無奈之下,小凱于2010年8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劉某一次性給付小凱撫養費、教育費等8萬元。 【審判要旨】 望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該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劉某與張某離婚后,劉某應按判決內容履行撫養小凱至獨立生活的義務。自2002年劉某與張某離婚之時至本案結案之日,劉某沒有履行撫養小凱的義務,沒有支付相應的撫養費用,由此欠下的撫養之債,小凱有權主張。本院酌情認定從劉某與張某離婚后到現在由劉某每月支付小凱撫養費300元,劉某應支付小凱的撫養費為29100元(從2002年9月至2010年9月)。因小凱及其父親未提出變更撫養關系的請求,因此,小凱以后的撫養費應由不直接撫養小凱的父或母繼續負擔小凱所需撫養費中的一部分,小凱可繼續主張權利,故小凱以后的撫養費在本案中不作處理。雖然在2002年劉某與張某的離婚判決中未對小凱的撫養費的負擔問題作出判決,但并不妨礙小凱在必要時候向未履行撫養義務的劉某主張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之規定,判決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小凱撫養費29100元。 【裁判評析】 在先前的離婚判決中未對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問題作出處理,子女在以后是否有權向未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或母主張撫養費?這是本案爭議的焦點。 筆者認為,撫養子女是為人父母者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不因婚姻關系的解除而消除。離婚后,父母一方未履行法定、約定或者判定義務的,子女有權追償。而且,離婚時有關子女撫養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說,夫妻離婚后子女在成年或獨立生活之前可隨時就撫養費問題向未與自己共同生活一方以自己名義提出主張。 http://www.lawtime.cn/info/hunyin/zinvfuyangfei/2011010692998.html 爸媽在我很小就離婚,我跟媽媽,爸爸沒給過撫養費,以前是窮,現在他有幾百萬了.我也結婚了.我還可以問他要錢嗎? 你好,成年以后不能再要求撫養費,除非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比如精神病人等。你已結婚,已超過的兩年的訴訟時效,無權主張索要撫養費。 http://www./ask/question-644770.html 從孩子出生到18周歲前都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扶撫養費的。無論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應當享有同養的法律保護,父母都有撫養子女的義務,男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去法院進行起訴要求對方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http://www./ask/question-74540.html 如何追索子女撫養費 如果離婚夫妻一方拒絕支付子女撫養費,子女可向父或母追索撫養費,下面找法網編輯為大家解答如何追索子女撫養費。 一、如何追索子女撫養費? 如何追索子女撫養費?這與夫妻雙方的離婚方式存在一定的關系。如果夫妻雙方是通過自愿協議離婚的,在離婚協議中應該包含了子女撫養費支付的安排,所以此種情況下,如何追索子女撫養費?實際上還是以協商為主,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可以依據離婚協議向另一方追索子女撫養費,如果不成,則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索子女撫養費。 針對“如何追索子女撫養費?”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參照此規定,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讓法院通過判決書的形式來確認離婚協議中孩子撫養費的承擔約定,法院判決是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如對方再不主動履行,你可依據此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另外,直接撫養孩子一方也可以根據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中關于孩子撫養費的條款,向另一方追索子女撫養費,如果不成,則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給付孩子撫養費,當然也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訴追索子女撫養費。 二、追索子女撫養費起訴狀 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申請實在是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不得已的選擇。通過起訴方式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需要起草“增加撫養費起訴書(狀)”。通常來說,增加撫養費起訴書(狀)為格式文件,主要內容包括父母個人信息、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等部分,其中“事實與理由”最重要,可以根據以上列出的法定條件敘述事實和理由,而且一定要充分詳實,有理有據,這是獲得增加撫養費關鍵所在。 http://jingyan.baidu.com/article/1612d5007af5e4e20f1eee4b.html 追索撫養費《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追索撫養費分析 一、未盡撫養義務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一般情況下,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截止到子女十八歲止。追索撫養費的情況一般發生在夫妻離婚后,有義務支付孩子撫養費的另一方拒不支付孩子的付養費,不得已,一方只能以孩子名義起訴父母雙方或一方。 一次性支付的追索 《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8條“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隨著時間的推移,父母雙方的收入情況及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需求數額往往會有變化,使得以離婚時的情況為依據作出的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者判決不盡合理,不加以變更就無法保證子女正常的生活和教育的需要,從充分考慮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的目的出發,追索一定的撫育費是必要的。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出撫育費,但該款已不足以維持被撫養人實際生活和學習的需要。同時隨生活的母親家庭較為困難,因此,可以在必要時依法向父親追索一定數額的撫育費用。同時,有一定的支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至十八周歲時止。 http://www.66law.cn/topics/zsfyf/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寫得很清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換句話說,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時止。子女年滿18周歲仍不能獨立生活,確實需要父母給付必要生活費、教育費的,應另行起訴,法院會視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什么是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一般是指子女雖然已經成年,但仍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客觀上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大學生起訴父母要求給付撫養費的案件。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對于這種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父母確無給付撫養費能力,而子女能通過申請助學貸款等方式能夠維持正常生活和學習的,父母可以不再承擔起生活費、教育費。 http://www.66law.cn/laws/75586.aspx 子女已成年,前妻向前夫索要撫養費獲得支持子女已成年,姚某起訴前夫追索撫養費能否獲得支持? 案情簡介: 原告姚某與被告吳某原是夫妻,婚后共生育一女。原告曾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離婚,被告下落不明,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后我院判決原告姚某與被告吳某離婚,婚生女(當年9歲)由原告姚某撫養。判決生效后,女兒一直由原告姚某撫養,被告吳某一直在外,下落不明,未盡撫養義務。現如今女兒接近21周歲,原告姚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女兒的撫養費。合議庭對于原告方的訴請是否支持發生了明顯的分歧。 意見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但是應當由子女本人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而原告起訴被告要求給付撫養費,主體不適格。故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雖一直下落不明未盡撫養義務,但父母雙方都有盡撫養的義務,原告已經獨自將子女撫養成人,已經無權要求被告給付撫養費了。即使要追索,原告也應當在女兒年滿18周歲后2年內提出追索撫養費,現女兒已經超過20周歲,已經過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2年的訴訟時效,所以不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種意見認為,父母應對子女盡撫養義務。被告吳某一直下落不明,未對女兒盡任何撫養義務,原告姚某一直無法向原告方主張要求其撫養女兒的權利。現原告姚某依法追索被告吳某給付撫養費,不存在已過訴訟時效。故應當支持原告姚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首先,從情理上講,女兒是原、被告的婚生女,被告一直下落不明,不聞不問,以各種理由百般推脫其應盡的義務,于情相悖。不管女兒是否要求其給付撫養費,不管其妻子原告姚某是否追索撫養費,其行為本身就存在過錯。因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體現了法律終極人文關懷的精神。 從法律上講,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無論原、被告是否離婚,都應當對女兒盡撫養教育義務。因此,女兒有權要求被告給付撫養費。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而本案中,原、被告的女兒已成年,故無權再要求被告給付撫養費了。而被告吳某一直下落不明,一直未對婚生女盡撫養義務,婚生女一直由原告姚某撫養至成年,雖然父母雙方都有盡撫養的義務,原告也已經獨自將子女撫養成人,但不能因此免除被告應盡的撫養義務。被告方這么多年對女兒不盡撫養義務,致使原告方盡了較多的義務,故原告方有權起訴追索被告給付其應當承擔的撫養費。而關于本案原告方起訴是否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2年的訴訟時效,因被告吳某一直下落不明,致使原告方一直無法主張權利,現原告依法主張權利,不存在已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故應當支持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因此筆者認為第三種意見是比較可取的。 (來源:互聯網) http://www./ziliao/article-542906.html 核心提示: *追索撫養費的案件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葉某由生母代養十余載后是否還有權向生父追索撫養費? *這筆撫養費的數額又該如何確定? 葉某有一個不幸的童年,在其兩周歲時,父母經法院調解離婚了。對葉某的撫養問題,其父母雙方協議:由其母撫養其到滿五周歲后交由父親撫養。孩子長大成人后,隨父隨母由其自己決定。1991年11月份,葉某滿五周歲后,其父欲將其領回,但因葉某年幼不與生父相認,來能成行。1993年,葉某的父親離家外出經商,從此杳無音訊,葉某一直由母親撫養。母親再婚又育有兩女,繼父雖待葉某不薄,但維持五口之家的生計也并非易事。2003年春節前,已滿16周歲的葉某因家庭困難,輟學后外出打工謀生。不想其父親也在同一個城市里,偶然的相遇使得父女相認。葉某向生父提出繼續上學的請求但未獲準許。為此葉某訴至法院,要求父親支付撫養費、教育費三萬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產生幾個焦點問題:追索撫養費的案件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葉某由生母代養十余載后是否還有權向生父追索撫養費?這筆撫養費的數額又該如何確定? 葉某的父親認為,葉的母親在其滿五周歲后如認為有權追索撫養費,應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2年內起訴,故現在主張權利不應得到支持。葉某的生母即沒有按照離婚調解協議把葉某交與他撫養,是她違約在先。葉某五周歲后,葉母撫養孩子的事實已變更了當初的調解協議,應視為自行撫養,故其無權再索要撫養費,所以父親自然不需要履行支付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但并不是一切請求權均適用訴訟時效。有一些請求權,依其性質不應適用訴訟時效。本案葉的訴訟請求屬于對撫養費的請求權,基于其與生父之間的血親關系而產生,故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也不存在何時起算訴訟時效的問題。在葉某滿五周歲后,其父作為協議確定的直接撫養葉某的一方,雖多次約別人或托人去領葉某而來獲成功,但并來窮盡一切救濟途徑如請求法院對調解協議強制執行以直接與葉共同生活,履行撫養義務,以致于漠視了葉某的合法利益。當然,葉某父親來履行撫養義務不是其一個人的責任,他與葉的母親均有一定過錯。 葉父與葉母達成的離婚調解協議系涉及身份關系的契約,雙方雖互負一定義務,但并非雙務之債,且人身也不能成為給付的對象,故葉父以葉母違約在先為抗辯理由不成立。葉母雖在事實上撫養葉至今,但該行為并不能自動變更經法院調解達成的離婚協議中載明的撫養方式,因為撫養關系的變更須經法定程序。 考慮到葉父與葉母各自的過錯程度和葉母為實際撫養葉某而有所支出的具體情形,法院判令葉父向葉某支付相應的撫養費13000元。雖然這一數額在實際生活中并不足把一個孩子撫養成人,但得到法律支持的只能是葉某的訴訟請求中的合理部分。本案中,葉某與父父系自然血親的父女關系。把子女養育成人是為人父母之天職。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得任意拋棄的。葉父雖與葉母離婚,但自葉某五周歲后,其應主動承擔直接撫養葉的義務,使其生存權得到基本保障,井得以健康成長。現葉父以各種理由百般推脫其應盡的義務,于情相悖、于法不容。法院判決葉父支付葉某自五周歲后至今的撫養費13000元,體現了法律終極人文關懷的精神。(轉載)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fee9870100i36w.html 子女追索撫養費的時效問題淺析 2013-10-11 15:13:20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在離婚糾紛越來越多的情形下,極易發生各種撫養費糾紛。在農村社會,夫妻離婚后,子女往往由一方來撫養,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撫養費。但隨著外出務工人員越來越多,以及女方改嫁遠方的情形,導致拖欠撫養費的情形越來越普遍,極大的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不利于其健康成長。而隨著子女的不斷成長,追索撫養費則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障礙,其中訴訟時效就是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分析這些障礙,理順相關法律關系,對充分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子女健康成長都極有必要。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對訴訟時效作出了一般規定,即一般的時效都為2年,但法律另外有規定的除外,而訴訟時效期間則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了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雖然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但并不是一切請求權均適用訴訟時效。實踐中,有一些請求權,如追索撫養費的權利,依其性質是不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基于血親關系,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特殊身份來決定的。雖然請求給付撫養費會涉及一定的財產性權益,但其主要還是一種身份利益,故一般離婚后子女請求父母給付撫養費,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此外,《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由此確定了子女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關系是基于雙方的血緣關系而來,即使父母離婚,也不能免除這種義務。父母離異后,無論子女歸誰撫養,父母雙方對子女仍負有撫養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只要當事人雙方之間的身份關系沒有消滅,未成年子女就具備請求支付撫養費的權利,負有撫養義務的被請求人就應該履行給付撫養費義務。 如果子女已經能獨立生活,則應予免除了父母的給付撫養費義務,子女的撫養費請求權應歸于消滅。撫養費給付的前提是子女有需要撫養的情節存在,給付撫養費主要是為了實現子女的正常成長,但子女已經成年能夠獨立生活了,這不再存在這種需要。子女無權再對父母此前所欠下的撫養費進行追償,這也從反面反映出了撫養費更多意義上是一種身份性利益,而不僅僅是一種財產性權益。 訴訟時效的目的在于督促人們及時行使權利,使權利義務能夠得到及時的明確,促進社會的快速、有序發展。如果是離異父母為了規避支付撫養費而故意采取躲避、藏匿、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導致子女無法實現自己的權利的,不能以兩年訴訟時效來對子女的追索撫養費的請求權進行抗辯,只要子女尚未成年,父母此前所欠下的撫養費就應當一并予以給付。這才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以及促進整個社會道德的進步。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0/id/1105931.shtml 子女撫養費起訴書(狀) 原告:XXX 法定代理人:XXX 被告:XXX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拖欠的撫養費XXX元,并一次性支剩余 年的撫養費,共計XXX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告和XXX于XXXX年XX月XX日結婚,原告在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和XXX因感情不和于XXXX年XX月XX日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原告由XXX扶養,被告每個月向XXX支付原告的撫養費360元,在遇到重大花費時由被告和XXX各承擔一半,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在離婚后被告多次拖欠因該支付的撫養費,現自XXXX年XX月起已累計拖欠XXX元,為了原告的健康成長,讓被告履行一個做父親的法律責任,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撫養費XXX元,同時鑒于被告在此之前的拖欠行為,為了保障原告日后的生活,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將原告在18周歲之前每月的固定撫養費(不包括重大花費部分) 元一次性支付,同時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XXX 年XX月 XX 日 附:本起訴狀副本1份 原告身份證1份 被告和XXX的離婚證復印件1份 被告和 XXX的離婚協議1份 婚姻家庭糾紛20個司法觀點集成摘自:http://www.cxbdf.cn/content/14/1028/01/118204_420468586.shtml# 一、特定身份關系導致婚姻無效的證據審查、收集—馬某與虎某離婚糾紛上訴案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0期 【裁判要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主張存在特定身份關系導致婚姻無效,應結合當事人陳述,注重對證據的審查,或者依職權進行收集、調查,就婚姻效力和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分別作出判決,切實保護當事人訴權。 二、工齡買斷款的性質及分割規則—葉某某訴顏某某離婚糾紛案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0期 【裁判要旨】工齡買斷款兼有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屬性,在計算夫妻各方應得的份額方面,不應采取簡單的平分的做法。用人單位支付工齡買斷款是出于對勞動者在過去工作中作出的貢獻和為其將來的生活提供保障的目的,具有追溯性和延續性。在具體分割上,可參照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分割標準進行處理。 【審理】對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企業改制獲得的在職職工生活費補助、工齡補貼、一次性安置費用,經向溫嶺市二輕物資供銷公司及溫嶺市工業經濟局調查,結合企業改制分配方案制定的原則,上述費用可概括為因企業改制獲得的工齡買斷款,系溫嶺市二輕物資供銷公司對被告工作期間作出的貢獻進行補償并對被告今后的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的款項。故簡單地將上述費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夫妻個人財產均不妥。原、被告雙方系再婚,且雙方結婚前被告已在溫嶺市二輕物資供銷公司工作21年之久,以雙方婚姻存續年限為依托,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4條確立的原則處理為宜。因溫嶺市二輕物資供銷公司在改制時預留了在職職工的養老保險,被告在達到退休年齡后享受退休待遇,在計算年平均值時宜以60周歲為上限,而被告19歲參加工作,因此,被告的工齡買斷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數額為283700元÷(60-19)×8=55356元。 三、管轄權異議在原答辯期間未提出的不得再予主張—孫某訴劉某離婚糾紛案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6期 【裁判要旨】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后,法院應根據訴訟請求變更的情況及具體案情來決定是否給予其他當事人新的答辯期,無論是否有新的答辯期,在原答辯期間對案件管轄權未提出異議的,已無權再提起管轄權異議。 四、婚內私生他人子女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羅甲與周某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4期 【裁判要旨】婚內私生他人子女的行為,雖不屬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事由,但女方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男方提出賠償請求不受一年除斥期間的限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 【審理】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周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生育一子羅乙,且對配偶羅甲隱瞞了該事實,周某的過錯行為一方面導致羅甲誤對非親生子羅乙盡到了撫養義務,為此遭受了經濟利益損失,另一方面又必然致使羅甲遭受極大的精神痛苦,致使其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故應認定周某的行為已對羅甲構成了侵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由于羅甲在離婚時已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撫育費損失實質上已得到了適當彌補,故一審法院對羅甲主張的撫育費損失不予支持,并無不當。至于時效,由于羅甲于2010年4月1日經過親子鑒定后才確切知道自己不是羅乙的生物學父親,即羅甲至此時才確知自己權利被侵害并隨即提起訴訟,未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遂判決:撤銷原判,改判由周某賠償羅甲精神撫慰金1萬元。 五、已滿18周歲的子女可否要求父母繼續承擔撫養義務—徐某1與徐某1等撫養費糾紛上訴案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2期 【裁判要旨】已滿18周歲的子女要求父母繼續承擔撫養義務,如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情形的,該子女僅有訴權,但無勝訴權。訴訟中,其父母雙方或一方自愿承擔的,人民法院可予釋明后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不應徑直判決其父母繼續承擔撫養義務。 六、涉精神暴力離婚案件的處理方式—劉某訴李某離婚糾紛案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6期 【裁判要旨】區分家庭糾紛和家庭暴力,尤其是精神暴力,應當以加害人是否存在控制的主觀故意來判斷。對于涉精神暴力的離婚案件,調解不成時,應當盡快判決離婚,在財產分割上充分保障受害方利益。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對身體暴力的加害人有較好的警示作用,但對精神暴力應當慎用。 七、反家暴遠離令的適用—張某訴黃某離婚糾紛案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6期 【裁判要旨】在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案件審查中,根據加害人的施暴情節,人民法院及時適用遠離令,可以禁止加害人在受害人經常出現的特定場所范圍的一定距離內活動,以便制止家庭暴力再次發生,切實保護受害人及其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 八、父母親離婚時已獲撫養費不影響撫養人死亡時再向侵權人主張—廖某等與朱某等撫養費糾紛上訴案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2期 【裁判要旨】被撫養人的父親在離婚時已向被撫養人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在撫養人因交通事故身亡時,被撫養人仍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 九、繼父母離婚后能否解除約定撫養義務—楊某1訴楊某1撫養糾紛案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0期 【裁判要旨】對未成年繼子女來說,繼父母與生父母既可約定繼父母承擔撫養義務,也可約定解除撫養義務。但不能約定免除生父母的法定撫養義務。 【審理】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繼母與生父或繼父與生母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繼父母的這種撫養以其自愿為基礎,繼父母可以繼續撫養,也可以解除此撫養關系。本案被告雖然在離婚協議中表示繼續撫養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女原告,但被告現在明確表示不同意繼續撫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十、成年子女不得強迫父母接受探望—林某與林某1等探望權糾紛上訴案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4期 【裁判要旨】成年子女探望父母是行使贍養權和履行贍養義務的組成部分,是基于父母子女這一身份關系當然派生出的自然權利,符合社會人倫常情和公序良俗。當父母拒絕成年子女探望時,成年子女不能以強迫的方式要求父母接受探望,只能在征得被探望者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協商確定何時、何地及以何種方式進行探望。 十一、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能否撤銷—向某與包某撤銷離婚協議贈與糾紛上訴案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2期 【裁判要旨】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贈與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不應任意撤銷。即在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贈與后,贈與人不享有任意撤銷權。 十二、事實收養關系的司法認定與處理機制—簡某某與王某離婚糾紛上訴案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6期 【裁判要旨】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在實施收養行為時未辦理合法收養手續,一方當事人以此為由拒不承擔撫養義務。如果認定收養關系無效,則未成年被收養人的權益將遭到嚴重侵害。為此,司法應當有條件地承認事實收養關系,以解決現實中大量存在的事實收養關系的效力問題。 十三、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追索撫養費的訴訟時效—周某與顧某撫養費糾紛上訴案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4期 【裁判要旨】追索撫養費是否適用訴訟時效,應充分考慮請求權人的行為能力、生活狀況以及權利行使狀態。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向撫養義務人追索撫養費,由于撫養費請求權具人身屬性,權利的行使受到權利人認知與行為能力、道德觀念、確認父母子女關系等諸多因素的限制。所以,基于維護公序良俗、人格尊嚴以及保障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基本生存權益的考慮,這一請求權原則上應不適用訴訟時效。 十四、婚約形式簡化下彩禮返還問題的處理—陳國強訴王坤等婚約財產糾紛案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2期 【裁判要旨】彩禮給付系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解除條件成就,發生返還彩禮的法律效力。在婚約形式簡化的背景下,彩禮給付方往往缺乏直接證據證明彩禮的數額,法院應綜合雙方家庭之間財物往來的名義、對象、時間等因素,剔除已清退部分,處理彩禮的返還問題。 十五、離婚糾紛中養老保險金的認定與分割—沈某訴陶某某離婚糾紛案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4期 【裁判要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訴訟中應當本著衡平現有利益的原則進行科學分割。 【審理】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名下的養老保險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第(3)項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現行養老保險金管理制度規定,勞動者個人賬戶下的養老保險金交給國庫,待其達到退休年齡時,由國家按月發放退休金給勞動者,勞動者不能實際取得個人賬戶下的養老保險金。因此,原告和被告名下已繳納的養老保險金不宜分割。但考慮到原告和被告每月由單位扣繳的養老保險金是從夫妻共同財產即工資中支付的,現被告扣繳的數額明顯高于原告,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將被告繳納的高于原告部分的養老保險費按各半分割后從被告應得財產中扣除。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名下的股金,因股金已被被告轉讓他人,且轉讓行為發生于訴訟前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現原告無證據證明此款由被告用于不正當開支,故法院對原告該請求不予支持。 以下五個案例系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十六、夫妻雙方離婚協議約定離婚后房產歸一方所有,且辦理了變更登記,但最終沒能離婚的,已變更登記的房產是否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莫君飛訴李考興離婚糾紛案 【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12期 [裁判摘要]婚姻當事人之間為離婚達成的協議是一種要式協議,即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合意,并在協議上簽名才能使離婚協議生效。雙方當事人對財產的處理是以達成離婚為前提,雖然已經履行了財產權利的變更手續,但因離婚的前提條件不成立而沒有生效,已經變更權利人的財產仍屬于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審理】本案離婚協議是屬于婚內離婚協議,所謂婚內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基本目的,并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的協議。婚內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 十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繼承--李維祥訴李格梅繼承權糾紛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9年第12期 【裁判摘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本質特征是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家庭為單位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農戶家庭,而不屬于某一個家庭成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于個人財產,故不發生繼承問題。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當承包農地的農戶家庭中的一人或幾人死亡,承包經營仍然是以戶為單位,承包地仍由該農戶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當承包經營農戶家庭的成員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是以集體成員權為基礎,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歸于消滅,不能由該農戶家庭成員的繼承人繼續承包經營,更不能作為該農戶家庭成員的遺產處理。 十八、李雪花、范洋訴范祖業、滕穎繼承糾紛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7期 【裁判摘要】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進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應當征得女方同意。在未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男方死亡,其后子女出生,盡管該子女與男方沒有血緣關系,仍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男方在遺囑中不給該子女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不符合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 十九、夫妻一方死亡后,在法定繼承過程中當事人提供的其它人民法院對夫妻對外債務所作的生效裁判是否能直接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依據--單洪遠、劉春林訴胡秀花、單良、單譯賢法定繼承糾紛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5期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本意在于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一般只適用于對夫妻外部債務關系的處理。人民法院在處理涉及夫妻內部財產關系的糾紛時,不能簡單依據該規定將夫或妻一方的對外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其他人民法院依據該規定作出的關于夫妻對外債務糾紛的生效裁判,也不能當然地作為處理夫妻內部財產糾紛的判決依據,主張夫或妻一方的對外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當事人仍負有證明該項債務確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 二十、向美瓊等人訴張鳳霞等人執行遺囑代理合同糾紛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1期 【裁判摘要】遺囑執行人在遺囑人沒有明確其執行遺囑所得報酬的情況下,與繼承人就執行遺囑相關事項自愿簽訂代理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收取遺囑執行費,不屬于律師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的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的情形,應認定代理協議有效。(原文作者:赫少華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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