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罪概述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匯總(2016版)
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 肖文彬
一、詐騙犯罪的概念 詐騙犯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為手段,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上的行為。常見的詐騙犯罪是指詐騙罪(網絡詐騙一般構成普通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分別規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266條、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第224條。 合同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以上的行為。 二、詐騙犯罪的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所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即在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的同時,又侵犯了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或國家對市場行為的規范制度。 客觀要件 詐騙罪: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使用欺詐(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具體表現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合同詐騙罪: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必須是能夠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之間必須存在一種市場交易關系。只要行為人利用了能夠體現市場秩序,規制各種市場交易行為的合同進行詐騙,那么就應定合同詐騙罪。反之,與市場秩序無關的收養、婚姻等身份關系協議、贈與、借貸等合同均不是合同詐騙罪中所指的“合同”,以這些合同為內容進行詐騙的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主體要件 詐騙罪: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合同詐騙罪:自然人與單位都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主觀要件 詐騙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具體表現在: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欺騙行為會發生導致他人財物遭受損失的結果,仍然積極追求這一結果的發生。 合同詐騙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行為人在簽訂或履行合同過程中(以合同為幌子)、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具體表現在: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導致合同相對方財物遭受損失的結果,仍然積極追求這一結果的發生。 三、詐騙犯罪的量刑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合同詐騙罪: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詐騙犯罪刑法規定及司法解釋 (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含義及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行為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如下: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現予公告。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法發【2013】14號 2013年12月23日) (七)詐騙罪 1.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1〕7號 2011年4月8日)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案發后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占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第十條 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二)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三)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四)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第十一條 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10]14號 2010年11月3日) 以使用為目的,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8號 2003年5月15日)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七)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2002年10月24日)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決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能否構成詐騙罪的請示》(魯檢發研字[2001]第1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有指使他人作偽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0]12號 2000年5月24日) 第九條 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010年5月7日) 第七十七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于確定詐騙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粵高法發〔2014〕12號 2014年4月25日) 一類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六個市,詐騙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十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 二類地區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門、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云浮等十五個市,詐騙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六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
(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 (粵高法〔2014〕301號 2014年11月1日) 合同詐騙罪 11.個人進行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一類地區以不滿30萬元為“數額較大”,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為“數額巨大”,15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二類地區以不滿20萬元為“數額較大”,20萬元以上不滿120萬為“數額巨大”,12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12.關于單位犯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單位犯合同詐騙罪的標準,按照個人犯罪數額標準的5倍掌握。 【關鍵詞】廣州刑事律師 廣州辯護律師 廣州刑事辯護律師 詐騙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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