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因為車輛沒有按期年檢,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車主李某將其告上法庭。近日,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保險公司支付李某車輛維修費和評估費用共計27300元。 2015年5月23日,李某在某保險公司乳山支公司為其小型轎車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期限自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2016年4月15日,李某駕駛被保險車輛與孫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交通事故責任書認定李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孫某不負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李某多次與投保的保險公司協商相關賠付事宜,但保險公司拒絕賠償。于是,李某委托物價評估機構對車輛的受損及修復情況進行物價評估,經評估維修價格為26000元,評估費用1300元。隨后李某向乳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險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和評估費用共計27300元。 保險公司辯稱,李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年審至2015年3月,涉案保險事故發生在2016年4月。按照商業保險合同的有關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在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商業險時,其小型轎車逾期未辦理年檢,按相關行業規定,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理應對投保車輛行駛證件進行審核,故可推定保險公司在明知該小型轎車沒有年檢的情況下,仍然為其投保第三者商業險。交通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以車輛未年檢,且自身已經履行了對格式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為由拒賠,有失公平。其次,車輛未年檢,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處罰,其行為性質系一般違法行為,應受到行政處罰。但本案中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原因系李某未保持安全車距引起,其車輛制動性能并不存在問題,即車輛沒有年檢并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故保險公司辯稱其不在第三者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的意見不予采納。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蔡 佳 李 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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