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上午,國家稅務總局在官方網站開展了以“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為主題的在線訪談。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劉寶柱(左一)就網民關心的問題與網友做了在線交流。本文輯錄了其中納稅人關注的部分內容,以饗讀者。
資料報送與備案
問: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在資格有效期內還需報送資料嗎?
答:為強化認定后續管理,提升高新技術企業質效,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新增了企業在獲得資格后每年報送材料的義務,即: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在其資格有效期內應每年5月底前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報送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問: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還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批才能享受稅收優惠嗎?
答: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印發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以下簡稱76號公告),明確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一律實行備案管理方式。因此,企業在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不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批,按照76號公告的要求備案即可。
問: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續?
答: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3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問:請問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后,需要年審嗎?
答:企業被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后,在資格有效期內不需要年審,但應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特殊情況處理
問: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需要重新認定嗎?
答:為減輕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重復認定的負擔,新《辦法》明確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認定辦法重新認定。
問:新《辦法》出臺后,按照原認定管理辦法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還有效嗎?
答:2016年1月1日前已按2008版《高進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舊《辦法》)認定的仍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問:高新技術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是否也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問:核定征收企業是否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答: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適用于賬證健全、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
問: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是如何規定的?
答: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具體可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取消高新資格后續處理
問:哪些情況將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答: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問:企業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稅務機關從何時開始追繳其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答: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新《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重大安全等應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問:高新技術企業被取消資格后,當年可以重新申請認定嗎?
答: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無論何種原因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當年不得再次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問: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企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將如何處理?
答:根據新《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稅務機關在接到認定機構通知后,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