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桂周開設賭場罪辯護詞 駐馬店 律師 陳詠梅 135 1399 5289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之規定,河南文苑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陳桂周哥哥陳桂祥的委托,征得陳桂周本人同意,指派我作為本案被告人陳桂周的一審辯護人參與本案訴訟活動,開庭前,我們會見了被告人,查閱了本案案卷材料,剛才又參加今天的庭審活動,現依據庭審質證情況,結合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敬請合議庭予以充分考慮并采納: 一、陳桂周開設賭場犯罪情節較輕、 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被告人陳桂周與呂景武是在西平縣呂店焦灣村南焦新華開辦的西平縣興達牧業養豬場內。 參與賭博的人數較少,十幾個人聚眾賭博。如陳桂周交代,平均每天也就是十幾個人賭博(見陳桂周筆錄,卷第5頁),來參賭的人員也相對比較固定,都是一些平常都好賭博的賭徒相互介紹而來)。 賭博持續的時間較短:止被公安機關查獲時,僅10天左右。如陳桂周交代,“開設博場有十來天了”(見陳桂周筆錄,卷第4頁),第二被告呂景武交代,“賭博場應該開有一星期了”(見呂景武筆錄,卷第16頁)。 賭資不大。陳桂周交代,“利用麻將牌以推餅的形式賭博,推的是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的鍋。”(見陳桂周筆錄,卷第5頁);張曉麗證言,從300元起步,有500元、800元、1000元的鍋(見張曉麗筆錄,卷第29頁);“釣魚一般有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不等,有人按照10%的比例抽紅頭” (見張曉麗筆錄,卷第30頁)。焦新華、楊耀華等人的證言與張曉麗證言內容相同,均證實賭資不大。 抽頭漁利數額不大,起訴書認定當場查獲抽頭漁利款8470元,剛達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5年5月施行的《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關于聚眾賭博的認定標準,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303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從抽頭漁利分配來看,負責聯系舞鋼賭徒的老安婆得到利潤最多,“老安婆分走一半”,“等賭博結束時,只要去的人都能分給他們一百、二百的,剩余的錢我、連英、呂景武再分。”(見陳桂周筆錄,卷第5頁);呂景武交代,抽頭盈利還未來得及分配(見呂景武筆錄,卷第16頁)。 二、被告人陳桂周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法定從輕處罰情節。 被告人陳桂周系初犯、偶犯。被告人陳桂周在此次案件發生之前,一直是本本分分、老實巴交的在家務工,也不曾做過任何違法亂紀的行為,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低,對什么是犯罪認識不清,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認識不夠,法律意識淡薄,結果觸犯了刑律,鑄成大錯。應該說,被告人陳桂周的犯罪是有別與那些累犯、慣犯的。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好,剛才的庭審,可看出,被告人陳桂周對自己的罪行已經深感后悔。同時,從被告人陳桂周認罪交待的態度中,也能充分反映出這一點。 被告人陳桂周具有坦白法定從輕處罰情節。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這一修改進一步落實了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陳桂周到案后,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自己組織實施賭博的事實(見陳桂周2012年3月14日兩次筆錄、4月13日筆錄),可以從輕處罰。 三、被告人陳桂周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 被告人陳桂周歸案后,通過公安干警教育能夠深刻反省自己,對自己所犯罪行悔恨不已,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確有悔罪表現,今天的庭審表現也比較好。被告人陳桂周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一方面是其本人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更重要的是受到社會不良風氣的引誘,因此具有其自身的原因,也有其他社會原因。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陳桂周構成開設賭場罪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陳桂周具有可以從輕情節,辯護人懇請法庭給予寬大處理,在量刑處罰時從輕處罰(依法宣告被告人管制或者緩刑,并處罰金),給陳桂周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綜上所述,被告人陳桂周是初犯,并認罪、悔罪,即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有法定的從輕處罰情節,辯護人請求合議庭在對被告人陳桂周量刑時,能夠綜合考慮本案的具體情況,本著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立法精神,采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根據我國《刑法》第72 條的規定對被告人陳桂周從輕處罰,適用緩刑或者判處,以給他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讓其在社會上接受改造。相信陳桂周一定會吸取這次沉痛的教訓,改過自新,痛改前非。 以上辯護意見,請法庭給予充分考慮。 河南文苑律師事務所:陳詠梅律師 2012年5月 日
【刑法有關索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 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于: 1、 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系在小范圍內組織他人參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后,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 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 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 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 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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