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方已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開具紅字的情形,需要退回銷售方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也就是說,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即使發生開具紅字的情形,也不需要退回銷售方! 附專票認證后開紅字發票流程: 步驟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同時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 步驟二: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步驟三:購買方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需要提醒的是購買方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不需要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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