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法院: 《非訴行政審查和執行若干問題解答(三)》已由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07次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供審查執行中參考。如今后最高院、省高院對相關問題出臺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與市中院行政非訴審查庭聯系。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非訴行政審查和執行若干問題解答(三) 一、對于區政府征收辦公室提出的涉及補償協議的行政非訴案件,向基層法院提出?還是向市中院提起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已將原司法解釋中的不動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的專屬管轄改為“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推進和規范全省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裁執分離”工作的紀要(試行)》第五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等征地拆遷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審查;上級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本院管轄的上述案件交下級法院審查;中級人民法院將本院管轄的上述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查的,應報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因此,涉及補償協議的案件自從被定義為行政案件后,相關的非訴執行案件也應按省高院的規定執行。 二、被征收人未按房屋征收補協議履行房屋騰退義務,征收人如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原來作為民事協議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執行,而其性質被界定為行政合同后,騰空交付被征收(拆遷)房屋是該協議的內容之一,因此,可以直接作為執行的依據而無需由行政機關另行作出強制騰空的行政決定。當然(應注意并非所有涉房屋征收、拆遷協議均被界定為可申請執行的行政合同,省高院對相關協議以時間——2011年1月19日、類型——國有或集體等進行了區分)申請強制執行前同樣要進行催告。 三、行政合同行政機關申請非訴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如何確定? 關于申請期限,應在權利保護和支持依法行政之間取得平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提起訴訟的,參照民事法律規范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單方變更、解除協議等行為提起訴訟的,適用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起訴期限的規定。故對行政相對方不履行合同的非訴執行,其期限一般為二年。而如果在行政協議中告知訴權及起訴期限的,可以適用6個月起訴期限的規定。 四、集體土地上被拆遷人不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人是否有權申請法院執行? 對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以其協議性質而非以行政機關的訴訟地位作為確定案件性質的依據。故拆遷人單位本身性質不影響其納入行政協議的范圍。《寧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第四條規定,拆遷人是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或指定的實施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工作的機構。如果拆遷實施方案經過政府批準,則拆遷人獲得了相關行政授權,成為行政主體,故可以依上述條例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拆遷實施方案未經批準所簽訂的拆遷安置協議,因沒有完成行政授權,拆遷人不能向法院申請執行。另應注意,拆遷指揮部等機構負責具體拆遷事物,其權力來源應是行政委托,應由委托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五、同一拆遷項目部分拆遷協議已于5月1日前通過民事訴訟及民事執行途徑得到解決,其他協議申請行政協議非訴執行,是否會造成同案不同判? 5月1日前已簽訂的協議,根據新舊法適用的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一般規則,可作為行政合同按新法規定申請非訴執行,單純程序規則適用而非實體補償標準的適用不會導致所謂同案不同判現象。5月1日前已按民事執行途徑立案的,相關處理也應有效。 六、申請執行人作出的催告書中所載明的金額與處罰決定書的金額不一致,是否影響申請執行? 不經催告就實施執行,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完整的催告應具備以下要求:其一,以書面形式作出;其二,催告書應載明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所列的事項,即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方式、涉及金錢給付的,應該明確金額和給付方式、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其三,當事人不履行的后果。強制執行程序約束的是申請執行人雙方,為了維護程序的嚴肅性,如出現數額差錯,應由行政機關重新催告,可不計入期限,即先前申請作為正當事由,重新申請不視為超期。 七、對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國土非訴執行案件,法院審查時能否因公共利益因素而裁定不予以執行? 對于涉公共利益且已完工的項目工程的國土非訴執行案件(如土地未經審批而作出的罰款、責令退還土地、恢復土地原狀處罰決定)。第一,如果可以補辦相關手續,應當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補辦。第二,非訴審查仍是合法性審查,對具備法定執行效力且不存在行政強制第五十八規定的情形(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及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仍準予執行。第三,“裁執分離”后,地方鄉鎮街道和國土部門是否因公共利益因素而放棄實際執行,由其自行判斷并承擔相應后果。 八、法院作出“裁執分離”裁定后,所指定的組織實施機關拖延實施,該如何應對? 對于拖延執行,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推進和規范全省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裁執分離”工作的紀要(試行)》,“如以行政機關不作為為由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故有可能導致相關案件進入法院,且存在被告不履行生效判決風險。第一,遇到該情況發生時,及時向黨委匯報,反映情況,推動解決問題。第二,推動政府加強后續監管,將“裁執分離”工作落實情況納入政府考核范圍。第三,嚴格依照訴訟規則受理相關不作為案件。第四,對于不履行生效判決的,綜合運用司法建議、司法懲戒等方式促進完成實際組織實施。 九、征收社會撫養費非訴執行過程中,男女雙方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因此,在作出征收社會扶養費決定時應對男女雙方分別作出,不存在連帶責任。在執行過程中,亦應對男女雙方分別列為被執行人。如夫妻關系存續,可對夫妻共同財產一并執行。如離異,則不存在一并執行的問題。 十、催告程序是否屬于行政程序的延伸,催告書送達給行政程序中的受委托人,能否視為送達? 催告應保障其送達的有效性。行政處罰與強制執行不是同一個程序。在行政處罰決定送達后當事人的受委托人的委托權限可能發生變化,因此,送達給行政程序的中的受委托人應詢問其委托權限的變化情況,受委托人因無委托而拒絕的,應直接送到當事人或其他有權受托人。 十一、在行政非訴執行過程中,是否應先確認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財產申報令等法律文書,并在上述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內未履行義務之后,方可對被執行人的賬戶采取凍結等措施? 通知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與人民法院實施強制執行之間并不矛盾。為防止被執行人轉移財產逃避執行,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裁執分離”裁定作出后發生轄區調整,如何確定組織實施單位? 法院在當時情況下出具的“裁執分離”裁定并無錯誤,由違法用地所在地街道組織強制實施是基于工作便利原則,并非法律根據。因此,在法院作出明確改變之前原則上法院的裁定明確的組織實施機關不得免除該法律義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該義務。另,如有必要,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作出補充裁定,根據實際情況從工作便利出發改由變更轄區后的實際所在地街道組織實施。 十三、申請執行人因機構改革與其他行政機關合并,機構改革文件已下發,且實際也已合并,但“三定方案”尚未出臺,新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尚未辦理,在原主體印章仍保留的過渡期內,可否以原名義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機關法人的設立以批準為標準,機構改革調整中有關改革文件已經下發且已實際運作的情況下,行使相關行政職能的部門已經獲得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具備相應的行政管理職能,可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申請執行。當然,因其尚未獲得新的組織機構代碼作為身份證明,故可以相關機構改革文件作為身份證明。 十四、國土行政處罰中設定多項義務內容,部分起訴期限適用特別規定的情形下,如何把握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為15天。而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罰款等處罰的起訴期限為6個月。故一份行政處罰決定規定了幾項不同內容且各自申請執行時限不同時,行政機關可以分別申請,避免出現超出申請期限的情形。同時,行政機關可以通過補充條款的形式調整履行期限,使得各項處罰內容的申請期限保持一致。 十五、土地行政處罰案件如涉及房屋拆除,因屬于重大事項,且房屋拆除具有不可逆性,是否應適用《行政強制法》第58條的規定,審查期限一律為30天?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即該法是從有無明顯違法情形這一根據作出判斷的,并沒有單純根據對當事人利害影響程度這一因素來決定審查期限,實踐中應予以遵照執行。 十六、涉住建部門的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決定中責令改正、責令加固、恢復原狀的內容能否申請強制執行? 《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本條例第七條(一)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或者加固,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涉及違法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房屋結構、設施損壞的,責令責任人按照規定的標準賠償損失,賠償款專項用于該幢房屋的維修與加固……。第三十八條規定,因房屋裝修造成相鄰房屋管道堵塞、滲漏或者結構損壞而不及時疏通、修補、加固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裝修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疏通、修補、加固,并賠償相應的損失。 上述責令改正、責令加固、恢復原狀通知書給行政相對人設置了行為義務,但對違反上述義務并未規定進一步的法律后果(如賦予行政機關直接強制執行措施如拆除違章建筑,進一步的處罰,規定代執行等)。且不屬《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規定的可以替代履行的范圍,上述責令的具體內容并不能直接實施強制執行。另,上述立法的缺陷隨著新修訂法律法規的完善而得到克服,如新修訂的《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條款中就有針對違反責令的行為明確規定了較大數額的罰款及根據建筑法等進行處罰,應引起注意。 十七、法院對國土部門申請執行的國土行政處罰,作出準予執行的裁定并執行了金錢部分后,由其出具了(同意)結案的說明,后者能否就行為罰部分申請恢復執行? 第一,行政機關已經就具體行政處罰向法院提出申請且后者已經裁定準予執行,故不宜由行政機關就同一處罰第二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二,行政處罰有財產罰和行為罰兩項內容,法院之前僅執行完財產罰,故結案書僅指財產罰部分執行已結案,而行為罰部分并未結案。國土部門可就該行為罰部分要求法院繼續執行或恢復執行。第三,此類案件,宜由申請部門書面提出繼續(恢復)執行的申請。第四,因為涉及“裁執分離”,故可用裁定書的形式,對恢復執行和“裁執分離”的事項予以明確。裁定書的案號應沿用原有案號,可通過“—1”等以示區別。 十八、歷史遺留下的土地非訴執行案件,因當時司法政策原因,法院并未受理,亦未向國土部門出具手續,現國土部門欲重新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期限應如何把握?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推進和規范全省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裁執分離”工作的紀要(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對符合本紀要第三條規定的案件,行政機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事由而超出申請強制執行期限,本紀要施行后及時提出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準予強制執行條件的,以及本紀要施行前人民法院受理后未作出審查裁定或作出審查裁定但中止執行的,可以參照前述規定適用“裁執分離”。從上述規定來看,確實強調及時。但考慮國土案件數量及執行的難度,相關政策宜從實際情況出發,穩妥對待。一方面應給行政機關足夠寬裕的時間,另一方面應敦促其盡快履行法定職責。建議各基層法院與當地政府法制、國土部門溝通達成共識,制訂時間表。具體可以就此單獨形成書面意見,根據上述紀要第二十四條規定全省各級法院與政府及相關行政機關就落實“裁執分離”機制達成的書面一致意見,不與本紀要內容沖突的,應予適用。各方可就清理積案單獨形成“裁執分離”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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