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銀行業綜合化經營的趨勢繼續發展,資產業務創新或多元化程度也在不斷提升。為有效應對經濟金融環境趨于復雜和銀行資產結構日益多元化帶來的挑戰,人民銀行于2016年起將原有的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和合意貸款管理機制升級為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從而有效引導銀行更為穩健、審慎地開展經營活動。在表內資產增速受限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普遍將發展表外業務、做大表外資產規模作為轉型的主要方向,資產管理、資產托管、代客交易等業務成為各家銀行布局的重點領域。尤其是表外理財業務,今年來雖然增速有所下降,但同比增幅仍達到40%以上,大幅高于其他業務。2016年底,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相繼推出了將表外理財業務納入宏觀審慎評估的政策以及《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這兩項政策措施在2017年的正式落地將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產生重大影響。 (一)表外理財納入廣義信貸對對表外的影響大于表內 從MPA出臺近一年以來的政策效果來看,M2、廣義信貸增速以及銀行業總資產同比增速均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放緩,顯示MPA在約束銀行經營行為、抑制銀行資產擴張沖動方面作用較為明顯。在這個意義上,表外理財資金運用項目納入廣義信貸的調整政策落地后,商業銀行表外理財較快增長的態勢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抑制。具體來說,調整會對表外業務產生三方面的影響。 一是統計口徑調整將直接推高商業銀行廣義信貸增速。MPA指標體系對商業銀行廣義信貸增速與目標M2 增速的偏離程度做出了明確的要求,而以往表外理財增速均大幅高于該指標的上限。統計口徑調整后,商業銀行要實現達標則必然會放慢表外理財業務的增長。二是可能增加商業銀行資本要求。由于廣義信貸增速可能會對宏觀審慎資本充足率的測算產生影響,如果將新口徑的廣義信貸應用到相關測算的過程,則可以將調整理解為間接對表外業務的過快增長提出了資本要求,這對商業銀行來說影響更大。三是可能改變表外理財的業務模式。目前,非標資產仍是表外理財的主要投資標的之一,但相關調整落地后將意味著在MPA的體系內無論信貸資產在表內或表外,在監管上的要求差別不大,商業銀行通過非標投資的形式把表內業務轉移至表外來規避監管的需求也將大幅減少。這將推動商業銀行不斷改變表外理財的資產配置和業務管理模式。 對委外業務而言,表外理財業務納入廣義信貸進行統一管控,會使業務整體增速出現放緩,這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委外投資的資金供給,然而這種影響并不一定完全是負面的。委外投資的占比也可能出現提升。委外業務可以通過杠桿提高整體收益率,是表外理財資產運用中收益相對較高的方式之一。隨著監管加強后表外業務增速的放緩,商業銀行在收入端也將面臨不小的壓力,為此適度增加委外業務占比作為提高盈利能力的可選項,其受重視程度可能進一步提高,委外投資的規模仍有繼續增長的可能。 調整政策雖然會降低表外理財的業務增速,但對表內資產增長的影響并不會很大。當前信貸資產仍然是國內商業銀行的核心資產,也是商業銀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主要途徑。雖然投資類資產的增長是銀行轉型的長期趨勢,但未來一段時間繼續加大信貸,尤其是對關系到宏觀經濟轉型和結構調整的優質信貸資產的投入,仍將是推動商業銀行資產業務增長的重要動力。而在監管成本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商業銀行會更傾向于把表內資產的增長放在優先地位。 總體來看,這一調整措施有助于監管部門逐步完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較好地實現控制總量的目標,體現金融去杠桿的政策意圖。而對于表外理財業務本身來說,調整有助于促進銀行提高表外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意識,規范業務發展模式,推動表外理財業務回歸資產管理本質。 (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新政將改變業務發展模式 2016年11月,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對原11 年版《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進行了修改和完善。與原版本相比新指引有較大的升級,將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業務模式產生較大的影響。 1.新指引對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此次修訂的主要目的是引導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理性發展,因此,在進一步完善銀行表外業務內涵的同時,指引也對治理架構、銀行內部各業務部門的職責分工、風險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詳細的要求。 一是拓寬了表外業務的范圍,提出了商業銀行開展表外業務管理的原則。在保持表外業務定義基本不變的前提下,新的指引將表外業務分為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其他類等四大類。同時提出了全覆蓋、分類管理、實質重于形式、內控優先、信息透明等表外業務管理的原則。這些變化使表外業務涵蓋范圍更加全面,有利于業務性質的界定,也有利于全面、統一的表外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體系的建立。 二是完善了表外業務治理架構。原指引只是寬泛地規定了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內控和審計的職責。新指引則明確了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監事會、業務部門、合規部門、風險管理部門以及內外部審計部門等的職責范圍,并要求表外業務開展要制度先行、合規先行,定期進行內部審計,每年進行外部審計,審計報告要經過董事會審議。 三是細化了信息披露和監管要求。原指引要求商業銀行經營表外業務應當有完整、準確的會計記錄,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在此基礎上,新指引對信息披露環節進行了細化,對披露的內容、頻率和形式做出了規范。同時,監管部門對表外業務的監管將更為有效,管理手段也更加豐富。在單獨增加的監督管理章節中,在報送數據、向監管機構報告、監管方式和監管措施等方面均提出明確的要求。 2.新指引將對表外業務產生深遠的影響 這次的修訂是監管層“去杠桿”監管思路要求的延伸,新指引將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產生重要的影響,尤其是業務涵蓋范圍、管理架構和風險管理方面的變化為下一步強化監管打下了基礎。 一是改變表外業務增長的格局。按照原統計口徑(僅包含擔保承諾類業務),17家主要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為21萬億元,且規模增速呈現逐年放緩的趨勢,年增幅已經低于5%。而按照意見稿新的統計口徑,主要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總規模達到177.35萬億元,約為表內總資產的1.41倍。其中,傳統的擔保承諾類業務占比僅11.78%,代理投融資服務業務占比為16.13%,中介服務類業務占比為55.2%,其他類表外業務占比為16.89%。包括非保本理財、托管資產和金融衍生品等新型業務納入表外業務管理,不但大幅提高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規模,也將表外業務的增速提升到15%以上的水平,隨著未來商業銀行轉型的持續推進,新口徑下表外業務較快增長的態勢將維持較長的時間。 二是促進商業銀行完善表外業務風險管控體系建設。新指引對原先較為分散的表外產品和業務的監管規定進行了較為系統的整合,并按照不同產品的特征和風險狀況明確了不同的監管重點。具體而要,擔保承諾類業務未來將重點監測信用風險,關注統一授信執行、表外業務信用風險轉換系數、表外業務墊款等情況;代理投融資服務類和中介服務類業務,將重點關注業務操作規范、客戶投訴、金融消費者保護等情況,監測操作風險和聲譽風險。在新指引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下,商業銀行承擔實際風險的業務將受到較大的影響,尤其是占用資本較多的非標和權益類資產業務,未來對這類業務將實行風險限額管理制度,部分業務還將面臨計提減值準備,計算風險加權資產,并增加資本要求的監管措施。 三是推動表外理財打破剛性兌付的進程。當前商業銀行表外理財業務通過“期限錯配”建立模式盈利的情況仍然存在,在資金來源與資產運用滾動周轉中,一旦遇到資金方面的問題,為滿足剛性兌付需要而進行“表外轉表內”的操作也仍是商業銀行處理相關問題的選項之一。在新指引將表外理財明確納入銀行表外業務管理之后,隨著風險管理標準的提升,以及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下關于計提減值準備和增加資本的要求,將推動商業銀行更好地執行表外理財合同中關于非保本的條款,進一步推進打破剛性兌付的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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