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注 訴訟時效是審判實踐中常見但較難把握的問題。本文以時間順序將自1985年至今最高法院關于訴訟時效的復函、紀要、解釋、意見(現行有效)進行匯總,每條標題以關鍵詞、時間、文件名及文號構成。鑒于內容相當豐富,小編將分為上(2006-2016)、中(1996-2005)、下(1985-2005)、總目錄四篇陸續發布,以方便讀者查閱、學習。 最高法院關于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批復等匯總(上)(2006-2016) 【物權、繼承】《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2016-11-30 24.已經合法占有轉讓標的物的受讓人請求轉讓人辦理物權變更登記,登記權利人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不動產或者動產,利害關系人請求確認物權的歸屬或內容,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對方當事人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抗辯的,均應不予支持。 25.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未分割,各繼承人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依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遺產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當事人訴請享有繼承權、主張分割遺產的糾紛案件,應參照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2 【物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14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2016-9-19 指導案例65號:上海虹口區久樂大廈小區業主大會訴上海環亞實業總公司業主共有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門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繳納專項維修資金是業主為維護建筑物的長期安全使用而應承擔的一項法定義務。業主拒絕繳納專項維修資金,并以訴訟時效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專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6]1號)2016-4-1 第二條 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權利人基于該無效權利要求的起訴。有證據證明宣告上述權利要求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的,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專利權人另行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本條第二款所稱行政判決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4 【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2015-12-24 關于繼承糾紛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要考慮繼承法出臺的背景和社會經濟條件因素,不能機械適用。如果對繼承人資格不存在異議,只是涉及遺產分割的,可以根據《民通意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5 【行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9號)2015-5-1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提起訴訟的,參照民事法律規范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單方變更、解除協議等行為提起訴訟的,適用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起訴期限的規定。 6 【物權、繼承】《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5-4 36、已經合法占有轉讓標的物的受讓人請求轉讓人辦理物權變更登記,登記權利人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不動產或者動產,利害關系人請求確認物權的歸屬或內容,以及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當事人不得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抗辯的,不予以支持。 37、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財產,其他繼承人以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 【專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修正)》(法釋[2015]4號)2015-2-1 第二十三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8 【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2015-1-30 第一百二十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條以及本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四百零一條、第四百二十二條、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六個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一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抗辯事由成立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9 【公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法釋[2014]2號)2014-2-20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 【融資租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3號)2014-2-24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欠付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租賃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11 【破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法釋[2013]22號)2013-9-16 第十九條 債務人對外享有債權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中斷。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對其到期債權及時行使權利,導致其對外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上述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第二十條 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 【保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3]14號)2013-6-8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 13 【貨物運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內水路貨物運輸糾紛案件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2]28號)2012-12-24 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沿海、內河貨物運輸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問題的批復》(法釋[2001]18號)對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并沒有作出特別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14 【特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中央級財政資金轉為部分中央企業國家資本金有關糾紛案件的通知》(法[2012]295號)2012-12-11 三、除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外,有關中央企業返還資金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主張確認公司或企業出資人權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5 【保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9號)2012-11-27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16 【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號)2012-7-1 第十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17 【壟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5號)2012-5-3 第十六條 因壟斷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受侵害之日起計算。原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被訴壟斷行為的,訴訟時效從其舉報之日起中斷。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決定終止調查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終止調查之日起重新計算。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后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計算。原告起訴時被訴壟斷行為已經持續超過二年,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損害賠償應當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18 【金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信托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支付令案的請示的復函》([2010]民四他字第68號)2010-12-15、《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發[2009]19號)2009-3-30 相關不良債權的訴訟時效自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對當事人偽造或變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借款借據、修改締約時間和債務人還貸時間以及產生訴訟時效中斷證據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制裁。 國有銀行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根據《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的規定,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通知或公告的,該公告或通知之日應為訴訟時效的實際中斷日,新的訴訟時效應自此起算。上述公告或者通知對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發生同等效力。 19 【特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做好青海玉樹地區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期間審判工作切實維護災區社會穩定的通知》2010-4-19 當事人因青海玉樹特大地震不可抗力不能及時主張權利的,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因抗震救災、災后重建而不能參加訴訟活動的,要依法延期或中止審理;延期或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時恢復審理。 20 【商標】《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09]23號)2009-4-21 與他人著作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財產權利相沖突的注冊商標,因超過商標法規定的爭議期限而不可撤銷的,在先權利人仍可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對其提起侵權的民事訴訟,但人民法院不再判決承擔停止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民事責任。 21 【海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9]1號)2009-3-5 第十四條 正本提單持有人以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為由提起的訴訟,適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正本提單持有人以承運人與無正本提單提取貨物的人共同實施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行為為由提起的侵權訴訟,訴訟時效適用本條前款規定。 22 【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號)2008-8-21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三)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第二條 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關于一年除斥期間的規定。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第十一條 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申請仲裁;(二)申請支付令;(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四)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六)申請強制執行;(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八)在訴訟中主張抵銷;(九)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第十四條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第十五條 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六條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第十七條 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十八條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十九條 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二)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第二十一條 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時,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23 【特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災恢復重建期間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8]164號)2008-6-6 當事人因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不可抗力不能及時主張權利的,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因抗震救災、災后重建而不能參加訴訟活動的,要依法延期或中止審理;延期或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時恢復審理。 24 【破產】《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宋曉明在全國法院證券公司破產案件審理工作座談會上的總結講話》2007-11-20 在新的企業破產法生效以前,為保證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的權利,避免為個別債權人利益強制執行造成對其他債權人的清償不公,人民法院對進入行政清理工作的證券公司采取了“三中止”措施。人民法院對證券公司實施“三中止”措施期間,債權人尚未起訴的應當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25 【商事】《最高人民法院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中國黃金集團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省直支行等委托貸款合同糾紛一案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答復》([2006]民二他字第51號)2007-2-16 2002年11月6日國務院《關于組建中國黃金集團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2002]102號)以及財政部2003年7月2日相應下發的《關于黃金生產開發基金和黃金地質勘探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3]272號),明確將原由國家投入的黃金生產開發基金和黃金地質勘探基金轉為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的國家資本金,并附有占有該兩項基金企業名單及數額明細表。上述兩項基金授權給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經營管理的時間為財政部財建[2003]272號文件下發之日即2003年7月20日,因此,中國黃金集團公司及其下屬企業對上述兩項基金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應當自該日開始計算。 26 【保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6]10號)2007-1-1 第十五條 保險人取得代位請求賠償權利后,以被保險人向第三人提起訴訟、提交仲裁、申請扣押船舶或者第三人同意履行義務為由主張訴訟時效中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7 【匯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農業銀行西藏自治區分行、中國人民銀行拉薩中心支行與北京阿貝斯廣告有限責任公司匯兌合同糾紛一案的答復》([2005]民監他字第10號)2006-3-27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北京阿貝斯廣告有限責任公司訴工商銀行北京東城支行匯兌糾紛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工商銀行北京東城支行不承擔過錯責任之日,應為北京阿貝斯廣告有限責任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系被工商銀行北京東城支行之外的民事主體所侵害之日。因此,北京阿貝斯廣告有限責任公司對中國農業銀行西藏自治區分行等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上述終審判決之日開始起算。 28 【債權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的答復》([2005]民二他字第35號)2006-3-10 馮某向廣州市白云農業綜合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云農業公司)購買農藥,雙方并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約定,因此,該合同屬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白云農業公司向馮某年主張權利時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復[1994]3號批復適用的條件。 長 按 關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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