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法律關系由三個要素構成:主體、客體和內容。(*****) (1)法律關系的主體 又稱權利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或組織。 (2)法律關系的內容 任何法律關系都是在法律關系主體間形成的一種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因此,權利和義務就構成了法律關系的內容。 (3)法律關系的客體 又稱權利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包括三類:物、行為、和人身相聯系的非物質財富。 1.違法 違法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因違反法律規定,致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受到破壞,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按照違法行為的具體性質、危害程度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的不同,違法可以分為:違憲、民事違法、行政違法和刑事違法(即犯罪)。 2.法律責任 廣義的法律責任與法律義務同義; 狹義的法律責任專指違法者對自己實施的違法行為必須承擔的責任。 按照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法律責任分為:違憲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國家專門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而采取的懲罰措施。法律制裁的目的在于保護權利、懲罰違法行為、恢復被損害的法律秩序。 按照承擔法律責任的不同,法律制裁分為:違憲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第二節 民法基礎知識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及調整對象(***)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民法所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1.平等主體(*) 平等主體意味著法律關系中的各方當事人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通過自由協商達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他方。 2.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 人身關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特定身份而形成的,體現了人在精神和道德上的利益,分為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 人格關系——是基于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肖像、隱私、姓名、名稱等人格利益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人格關系的核心是各種人格權。 身份關系——是基于特定身份而產生,一般指夫妻關系、親屬關系,此外還包括作者、發明人、創造人的身份關系。 3.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包括靜態的財產關系(物權關系)和動態的財產關系(主要是債權關系)。 靜態的財產關系——指基于對財產占有、支配而產生的關系,稱為物權關系。 動態的財產關系——指財產的讓渡、移轉過程中的關系,主要是債權關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和權利不得濫用。 平等——意味著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任何人不得強迫對方。 自愿——是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真實,一方不得利用欺詐或脅迫等手段迫使對方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 公平——指雙方權利義務的對等。 誠實信用——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維護雙方利益的平衡,同時不得打破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平衡,是從內部對當事人加以約束。 公序良俗——是從外部加以限制,要求當事人的行為應遵守社會公共秩序,不得違背善良風俗。 權利不得濫用——是對權利行使的制約,任何人行使權利都有一定的界限,越過正當界限,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即為法律所不許。
4.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法律關系由三個要素構成:主體、客體和內容。(*****) (1)法律關系的主體 又稱權利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或組織。 (2)法律關系的內容 任何法律關系都是在法律關系主體間形成的一種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因此,權利和義務就構成了法律關系的內容。 (3)法律關系的客體 又稱權利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包括三類:物、行為、和人身相聯系的非物質財富。 1.違法 違法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因違反法律規定,致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受到破壞,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按照違法行為的具體性質、危害程度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的不同,違法可以分為:違憲、民事違法、行政違法和刑事違法(即犯罪)。 2.法律責任 廣義的法律責任與法律義務同義; 狹義的法律責任專指違法者對自己實施的違法行為必須承擔的責任。 按照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法律責任分為:違憲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國家專門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而采取的懲罰措施。法律制裁的目的在于保護權利、懲罰違法行為、恢復被損害的法律秩序。 按照承擔法律責任的不同,法律制裁分為:違憲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第二節 民法基礎知識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及調整對象(***)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民法所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1.平等主體(*) 平等主體意味著法律關系中的各方當事人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通過自由協商達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他方。 2.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 人身關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特定身份而形成的,體現了人在精神和道德上的利益,分為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 人格關系——是基于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肖像、隱私、姓名、名稱等人格利益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人格關系的核心是各種人格權。 身份關系——是基于特定身份而產生,一般指夫妻關系、親屬關系,此外還包括作者、發明人、創造人的身份關系。 3.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包括靜態的財產關系(物權關系)和動態的財產關系(主要是債權關系)。 靜態的財產關系——指基于對財產占有、支配而產生的關系,稱為物權關系。 動態的財產關系——指財產的讓渡、移轉過程中的關系,主要是債權關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和權利不得濫用。 平等——意味著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任何人不得強迫對方。 自愿——是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真實,一方不得利用欺詐或脅迫等手段迫使對方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 公平——指雙方權利義務的對等。 誠實信用——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維護雙方利益的平衡,同時不得打破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平衡,是從內部對當事人加以約束。 公序良俗——是從外部加以限制,要求當事人的行為應遵守社會公共秩序,不得違背善良風俗。 權利不得濫用——是對權利行使的制約,任何人行使權利都有一定的界限,越過正當界限,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即為法律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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