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GMP認證檢查工作程序(2016-05-11 07:39:35) 1. 2. 制定依據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2.3 《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2.4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管理辦法》
2.5 3.
適用范圍: 4. 職責 4.1 4.2 藥品GMP認證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負責申請資料技術審查、制定現場檢查方案、實施現場檢查、審核現場檢查報告、審查結果公示等,并遵循本程序所述事項。如遇本程序之外事項,按有關規定、程序處置。 4.3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GMP認證結果的行政審批。 5. 認證工作流程 5.1 申請和受理 5.1.1申請藥品GMP認證的企業應將《藥品GMP認證申請書》及其申報資料、電子文檔、資料真實性聲明遞交行政受理機構。(申請人需持辦理行政許可項目受理事項用委托書、身份證明原件與復印件)。 5.1.2行政受理機構按照《藥品GMP認證申請資料要求》對資料進行形式審查。 5.1.3行政受理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形式審查,將受理的藥品GMP認證資料移交檢查機構,并附《藥品GMP認證申請資料移交單》(見附件1)。 5.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a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 b未取得藥品批準文號的(藥品注冊現場檢查與藥品GMP認證合并檢查除外); c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批準的生產地址與《藥品生產許可證》地址不相符的; d不符合《藥品GMP認證申請書》填報說明要求的; e《藥品GMP認證申請書》規定的內容未填寫的; f 申報資料項目不全的。 5.1.5經形式審查,《藥品GMP認證申請書》及其申報資料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錄入藥品GMP認證管理系統,發受理通知書(見附件2),并將申報資料及時移交給檢查機構。 5.2技術審查 5.2.1檢查機構收到資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GMP認證申報資料技術審查要點》要求對資料進行技術審查并填寫《藥品GMP認證資料技術審查意見表》(見附件3)。審查意見分為符合規定、補充資料、終止認證。 有下列情形的,檢查機構須一次性書面通知(見附件4)企業補充資料: a申請認證的范圍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 b申請認證范圍所涉及品種未取得藥品批準文號; c申請認證范圍所涉及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生產地址與《藥品生產許可證》地址不符; d青霉素類、頭孢菌素類、激素類、抗腫瘤類、避孕藥類、疫苗/菌苗類、基因工程類產品生產車間獨立性或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不明確; e非最終滅菌的無菌制劑與可最終滅菌的無菌制劑共用生產設備及設施,管理措施不明確; f 影響現場檢查方案制定的其它情形。 5.2.2原則上企業應在2個月內提交補充資料。補充資料時間不納入認證檢查工作時限。逾期未補正的,檢查機構可終止認證申請。 5.2.3終止認證的,應按照相關文件要求提出明確的終止認證意見,退行政受理部門,由行政受理部門通知企業。 5.2.4如遇涉及政策規定的其他問題,提出意見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5.3制定檢查方案 5.3.1 經資料審查符合規定的, 檢查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制定《藥品GMP認證現場檢查方案》(附件5)。 5.3.2檢查方案應有針對性,內容包括:企業總體概況(歷史沿革、廠區情況)、生產車間簡述、本次認證范圍、認證類別(首次認證、復認證)、主要品種、生產的基本情況、委托生產和委托檢驗情況、上次認證以來關鍵變更情況、重點檢查的內容、需要核實的問題、日程安排、檢查組分工等。 5.3.3檢查方案應重點強調內容: a檢查組需根據申請認證的劑型,選擇產量大、工藝復雜、質量不穩定、新投產等高風險品種,從原料購進到成品出廠進行全過程檢查。每個劑型至少選擇3個品種,不足3個品種的全部檢查。 b重點核實激素類、抗腫瘤類等高活性、致敏性、細胞毒性藥品是否與其它藥品共用設施設備,無菌工藝(含F0小于8)與最終滅菌工藝產品是否共線生產,應核查其可行性評估報告、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與驗證數據。 c其它需現場重點核實問題。 5.4安排現場檢查 5.4.1檢查組一般由3名檢查人員組成。應根據檢查任務需要,按照專業對口原則,抽派相應的檢查人員。檢查組原則上還應包含一名具備檢驗經驗的檢查人員。檢查人員不得與被檢查企業存在利益沖突。 5.4.2放射性藥品、生物制品企業的檢查,檢查組至少有1名該領域的專家參與現場檢查。必要時,檢查人員應事先做好相應保護措施,如疫苗接種。 5.4.3現場檢查時間一般為3-5天,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5.4.4 檢查機構負責起草《藥品GMP認證現場檢查通知》(附件6),并于現場檢查前通知被檢查企業及其所在轄區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安排檢查相關事宜。 5.4.5必要時,企業所在轄區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選派1名藥品監督管理人員作為觀察員參加檢查。 5.4.6 檢查機構在現場檢查實施前,應準備好《藥品GMP認證現場檢查方案》及相關資料等。 5.5實施現場檢查 5.5.1現場檢查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對現場檢查方案的執行情況、現場檢查意見和現場檢查報告的內容負主要責任,檢查組其他成員對檢查分工部分負直接責任。 5.5.2檢查組在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制作檢查清單(見附件7),簽訂《藥品檢查員承諾書》(見附件8),簽署《無利益沖突聲明》(見附件9)。 5.5.3首次會議 a通報檢查組人員組成并出具檢查員證或相關證明; b介紹現場檢查安排及人員分工; c明確檢查范圍和依據標準; d與被檢查企業簽署《接受現場檢查單位承諾書》(附件10); e被檢查企業簡要匯報企業GMP執行情況; f 確認檢查期間動態生產情況; g檢查組針對匯報情況進行提問。 5.5.4檢查組應基于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檢查方案實施檢查。為確保現場檢查質量,檢查組可以對檢查方案做出實事求是的調整。任何調整均須在檢查報告中予以說明,延長或縮短檢查時間、有重大內容調整的須電話報檢查機構同意后方可執行。 5.5.5 檢查員應按照分工將現場檢查所涉及的內容及時、詳盡地記錄,記錄資料應隨檢查報告一同交回檢查機構。 5.5.6檢查組可通過現場觀察、面談、提問、查閱文件等方式進行現場檢查,可采用復印、錄音、攝影、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復印的證據材料需注明“與原件一致,頁數和份數”,由具有一定資質的企業代表簽字并加蓋騎縫章。 5.5.7 檢查組每天檢查工作結束前應對當天檢查情況和企業進行簡單的口頭交流,并告知企業第二天檢查的主要內容及備查文件資料。 5.5.8現場檢查結束后,檢查組對現場檢查情況進行分析匯總,對檢查發現缺陷參照《藥品生產現場檢查風險評定指導原則》進行分級,并完成《藥品GMP認證現場檢查報告》(見附件11)。現場檢查報告應客觀真實反映該公司的基本情況,能支持檢查發現情況與最終結論。所敘述內容應清晰、準確,不得含糊其辭。 5.5.9對可能導致嚴重藥害事件發生的缺陷問題,檢查組要立即報告檢查機構。檢查機構視情況決定是否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5.5.10現場檢查期間如發現申請企業涉嫌違反《藥品管理法》等相關規定,檢查組應及時將證據通過觀察員移交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報告檢查機構,檢查機構根據情況決定是否中止現場檢查活動。檢查組應將情況在檢查報告中詳細記錄。 5.5.11《藥品GMP認證現場檢查報告》須檢查組、觀察員簽字,并附《藥品GMP認證現場檢查不合格項目》(見附件12)及相關資料。 5.5.12末次會議企業應安排關鍵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檢查組向被檢查企業通報檢查情況,明確檢查不合格項目。如企業對檢查發現問題有異議,可作適當解釋和說明,檢查組應進一步核實。企業如仍有異議,可提交《檢查組與受檢企業存在異議的問題記錄》(見附件13)。檢查發現的不合格項目,須檢查組、觀察員及被檢查企業負責人簽字,雙方各執一份。 末次會議上檢查組應告知企業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缺陷項目整改資料要求》進行整改,并要求其在20個工作日內報送整改報告到檢查機構。 5.5.13 結束檢查后,檢查組應及時將檢查報告及其電子文檔、檢查員記錄本及相關資料報送至檢查機構。 5.6企業整改 5.6.1現場檢查結束后,原則上企業應在20個工作日內向藥品檢查機構報送缺陷整改報告,如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企業可報送相應的整改計劃。整改時間不計入認證工作時限。 5.6.2整改資料的相關要求詳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缺陷項目整改資料要求》。 5.7綜合評定 5.7.1檢查機構應在40個工作日內結合企業報送的整改資料對現場檢查報告進行審查及綜合評定。 5.7.2綜合評定應采用風險評估的原則,綜合考慮缺陷的性質、嚴重程度以及所評估產品的類別對檢查結果進行評定。
a只有一般缺陷,或者所有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況證明企業能夠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改正的,評定結果為“符合”; 5.7.2.1如遇復雜或有爭議的問題,可組織有關專家論證。通過論證有下列情形的,可組織檢查組對該企業GMP整改情況進行現場復核檢查,如進行現場復核檢查,評定時限順延。 a缺陷整改內容較復雜,技術審查無法確定整改效果的; b通過審查檢查員作業、整改資料,反饋企業可能存在現場檢查報告中未提及的主要或嚴重缺陷的。 5.7.2.2現場復核檢查參照藥品認證現場檢查程序進行,重點對缺陷整改情況及重點檢查問題進行檢查。 5.7.2.3現場復核檢查組原則上應為上次GMP認證檢查的人員。現場復核檢查中發現企業仍存在缺陷,企業需進一步報送整改資料,藥品檢查機構按照綜合評定程序,結合企業報送的整改資料對現場復核檢查缺陷整改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5.8審查過程中應及時填寫《藥品GMP認證現場檢查審查單》(見附件14)。 5.9檢查機構依據《藥品GMP認證現場檢查審查單》及綜合評定意見形成《藥品GMP認證審核件》(見附件15)。 5.10發現企業目前風險可控,日后生產中存在潛在風險的,應向企業發放《藥品檢查告誡信》(見附件16),并告知企業所在地監管部門,督促其日后對企業監管。需發《藥品檢查告誡信》情形如下: a 此次認證劑型項下有多個品規,但未完成常規生產品規工藝驗證工作的; b 共線生產存在較大風險的; c 人員變動頻繁,質量管理體系薄弱; d 存在其它較大風險的。 5.11檢查機構應將符合或不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評定結果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受理號、企業名稱、現場檢查時間、檢查范圍、檢查組成員、檢查經辦人員等內容。 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藥品認證檢查機構或報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調查期間,認證工作暫停。 對公示內容無異議或對異議已有調查結果的,藥品認證檢查機構應將檢查結果報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審批。 5.12審批 5.12.1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檢查結果進行審批,符合藥品GMP要求的,向申請企業發放《藥品GMP證書》;不符合藥品GMP要求的,認證檢查不予通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藥品GMP認證審批意見》(見附件17)方式通知申請企業。行政審批工作時限為20個工作日。 5.12.2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將審批結果予以公告,并將公告上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公告內容包括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質量負責人、生產地址、認證范圍、現場檢查員、證書編號、有效期、檢查機構法人等。 5.12.3發布《藥品GMP認證公告》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藥品GMP認證審批簽發件》(見附件18)交行政受理機構。 5.13發證 5.13.1行政受理機構依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結果打印《藥品GMP證書》或《藥品GMP認證審批件》。 5.13.2企業可持領取行政許可項目批準文件用委托書(領取人需帶身份證明原件與復印件)到行政受理機構,領取《藥品GMP證書》或《藥品GMP認證審批件》。 5.14存檔 按照檔案管理規定,相關部門對受理、審查、審批等文件連同企業的有關申請資料一并歸檔保存。 附件1:藥品GMP認證申請資料移交單 附件2:受理通知書 附件3:藥品GMP認證資料技術審查意見表 附件4:藥品GMP認證補充資料通知 附件5:藥品GMP認證現場檢查方案(模版)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附件10:接受現場檢查單位承諾書 附件11:藥品GMP認證現場檢查報告(參考樣稿) 附件12:藥品GMP認證現場檢查不合格項目 附件14:藥品GMP認證現場檢查審查單 附件15:藥品GMP認證檢查機構 附件16:藥品檢查告誡信 附件17:藥品GMP認證審批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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