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負擔是自然人股權投資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出資、增資、股利分配、退出等環節均涉及稅收問題,由于貨幣出資(含增資)不涉及所得稅,因此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金融資本市場團隊將在現有法律框架之內,就以上各環節中與個人所得稅相關的幾個重要或特殊的問題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股息分配、盈余積累(含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股權轉讓進行探討和實證分析,提示應該特別關注的事項,供個人投資者借鑒。
稅收負擔是自然人股權投資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出資、增資、股利分配、退出等環節均涉及稅收問題,由于貨幣出資(含增資)不涉及所得稅,因此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金融資本市場團隊將在現有法律框架之內,就以上各環節中與個人所得稅相關的幾個重要或特殊的問題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股息分配、盈余積累(含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股權轉讓進行探討和實證分析,提示應該特別關注的事項,供個人投資者借鑒。 一、 出資——非貨幣性資產出資 “ 視同銷售 ” 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上表所示,《財稅[2015]41號》取代了《國稅函【2005】319號》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暫不確認所得的規定,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于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收入,按照 “ 財產轉讓所得 ” 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下稱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20%。財稅[2015]41號文同時規定,對于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可在5個公歷年度內分期緩繳 [1] 。 綜上,出資環節,若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是將非貨幣性資產 “ 視同銷售 ” 的,要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可見本文 “ 轉讓 ” 部分,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可以在5年內分期繳納。 二、股息分配——以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渠道投資上市公司享受差別化優惠稅率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及第三條 [2] 之規定,股息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的稅目,股息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使用比例稅率20%。但我國目前對自然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權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管理,《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即,現有法律框架內,自然人通過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投資上市公司可享受差別化的優惠稅率。 三、增資——盈余積累轉增注冊資本 自然人以非貨幣資產增資請見上文 “ 非貨幣性資產出資 ” 部分所討論的內容,這里我們討論盈余積累轉增注冊資本涉及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問題。 (一)資本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因資本公積來源不同納稅義務不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對于以股票溢價發行以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即,自然人股東在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金增加注冊資本時,需要以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如果所投資企業是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溢價形成資本公積金則不需要繳納所得稅。這里請注意股票溢價與資本溢價的區分,股票溢價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投資人的投入資本大于其所擁有的注冊資本的部分。 (二)留存收益轉增注冊資本——自然人股東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納稅 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兩權益類科目共同組成了企業的留存收益,用留存收益增加注冊資本是常用的增資方式之一。在投資方與被投資方都是居民企業的情況下,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除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的情況外)可獲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待遇,但對于自然人股東,以留存收益增加股本并非利好消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對于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 。這是因為留存收益雖未分配給股東,但其實質是股東權益,自然人股東因增資而按比例增加了自己持有的注冊資本,所以以留存收益轉增股本視同向股東分配了股息,自然人股東需要交納所得稅。 (三)特別關注的事項——以低于凈資產的價格收購,盈余積累轉增注冊資本差額部分須以股息紅利所得納稅 在以轉增形式增加注冊資本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中,需要注意以下情況。自然人收購目標公司100%股權情況下,收購之后以收購前賬面金額中的盈余積累轉增股本時轉增股本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告2013年第23號),要視具體情況,分別對待: 第一,新股東以不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為此種情況下,股權轉讓價款已經包含了這部分盈余積累,已繳納過所得稅,如果再次繳納,會形成重復征稅。 第二,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中,對于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部分已經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應按照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且應按照先轉增應稅的盈余積累部分,然后再轉增免稅的盈余積累部分的順序增加股本。這樣規定的道理在于,此種情況下,股權收購價款未能覆蓋被收購企業的凈資產價格,即,盈余積累是有一部分在收購時未曾繳納所得稅,用未曾繳納所得稅的盈余積累增資,自然人股東應該按持股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上所述涉及的稅務繳納有些費解,計算繁瑣復雜,簡單示例如下,舉例中忽略除個人所得稅外的其他稅、費。自然人甲乙出資500萬元收購M公司100%股權,收購半年之后M公司用盈余積累中的190萬元轉增注冊資本,M公司資產狀況及甲乙出資情況如下表所示: 上述股權投資各環節所涉及的稅收繳納問題為:M公司190萬元盈余積累轉增注冊資本時,由于收購M公司股權時,股權轉讓價格500萬元,低于M公司凈資產680萬元,符合上述《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所列舉的第二種情況。股權轉讓價格500萬元與原注冊資本480萬元的差額20萬元,低于原盈余積累200萬元,即原盈余積累中有180萬元未進入股權收購價格,也因而沒在股權收購時繳納所得稅。收購之后用原盈余積累的一部分轉增資本,相當于股息分配,需要按照股息分配繳納所得稅,且應當按照先轉增應稅部分180萬元(680萬元-500萬元),甲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4.4萬元(180萬元*20%*40%),乙繳納所得稅21.6萬元(180萬元*20%*60%);再轉增10萬元盈余積累,此部分不再征所得稅。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2015年第80號),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盈余積累向個人股東轉增注冊資本時,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具體情況在5年內分期繳納。 四、退出投資——注意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的范圍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 [4] 之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20%,應納稅所得額為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稅總局2014年第67號)第四條、第十五條 [5] ,資產原值的確定較復雜,總的原則是包含取得成本與取得該股權時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即,股權轉讓中,自然人股東要以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以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金融資本市場團隊就自然人股權投資的的幾個關鍵問題進行了分析,意在拋磚引玉啟發好的投資決策,根據自身經濟能力、風險可承受度以及經濟大勢在恰當的環節做出適合的判斷則需要未雨綢繆。 注釋: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三、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二)加強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管理 1. 加強股息、紅利所得征收管理。重點加強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的扣繳稅款管理,對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要嚴格執行現行有關征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九、財產轉讓所得;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五條 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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