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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經常遇到有人咨詢說夫妻之間分居兩年后,婚姻關系可以自動解除,這是真的嗎? 【律師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準予離婚。 請注意,上述法律規定有個前提條件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現實生活中,有的夫妻因為工作、學習等的原因并不在一個地方生活,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并不是法律上所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志。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相關證據來證明。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以上,在離婚案件實際處理中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并非只要分居2年以上即自動離婚,離婚仍要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即法院判決或者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否則,雙方的婚姻關系仍然繼續存續。 作者:胡傳文,江蘇景來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90522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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