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最近參與辦理了一起酒駕案件,在已有知識基礎上,深度思考、檢索,進行了全面、系統的酒駕類客觀證據審查。辦理案件過程中,在劉主任的提醒下,寫成此文與大家交流如何進行酒駕類客觀證據的審查。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是最好的技能性學習方法。現將此次參與辦案的審查酒駕類客觀證據的具體實踐過程落筆成文,期待與您的交流。而對于如何審查酒駕類客觀證據的成熟理論,包括李明鳴杰老師在內的眾多資深法律人已有完整的體系,筆者實在不敢班門弄斧。 一、初步審查方法的形成 筆者在進行此次參與辦案之前,學習了李鳴杰老師的《醉駕案件的辯護思路與方法》,主要提到了:關于血樣(檢材的來源與取得),關于血樣(檢材的流轉、保管、送檢),鑒定機構與鑒定人的資質、鑒定程序、鑒定過程、鑒定方法以及鑒定意見形成的審查。或許是筆者悟性不高,總覺得聽取一位老師的經驗介紹太過單薄,于是乎,開啟了網絡檢索之旅。可能,您會問如何能檢索到酒駕案件辦理的文章,筆者主要靠平時有意識的積累。在日常看朋友圈以及關注相關公眾號時,意識地進行積累。筆者的印象筆記里面,有關于此方面的一些文章,筆者的做法是先看基本觀點、大體結構。再參與具體案件辦理時,針對性的查看、研究。 (一)審查方法的檢索 首先,筆者搜索到江西省檢察院系統公訴檢察官王洽的《酒駕鑒定檢材“同一性、無污染”與“檢驗方法”的審查》一文。 文章內容主要是三個方面:第一,細化環節、各個擊破式審查。包括提取環節的審查、儲存環節的審查、送檢環節的審查。 第二,嚴依規定,實質考證式審查。針對酒駕鑒定,主要從檢驗報告中對檢驗過程、鑒定機構及相關鑒定人員等進行審查,審驗檢驗結果中是否對檢材進行物理檢驗,并對檢驗的依據、方法等是否真實存在、現行有效、適用準確等進行審查。就檢驗鑒定的依據、方法是否有效、適用是否準確,應該嚴格依照鑒定、檢驗相關規定,尤其是相關程序性規定,進行實質性考證、審查。 第三,余論。除此之外,還應按照相關規定中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資質問題、是否存在回避等等諸多情形依然需要審查。此篇文章信息量很大,對筆者審查酒駕類客觀證據有莫大的幫助,或許是因為筆者悟性太低,這篇文章講的詳細,所以感覺對自身的辦案思路有較深的影響。 其次,筆者檢索到各大刑事辯護平臺轉載的未注明作者的《酒駕類案件辦理攻略》一文。包括三部分:第一,醉駕案件全面的證據標準(被告人供述除外)。證實飲酒的酒精度、飲酒體積、飲酒的時間(飲酒現場勘查筆錄、物證提取、證人證言),證實飲酒后開車路線(證人證言、視聽資料),證實是否醉酒(酒精含量測試、證人證言),其他量刑情節(前科材料、到案經過、行駛證、駕駛證、尿檢有無吸毒、車輛檢測是否合格)。第二,偵查過程中注意的事項。第三,審查起訴中案件辦理及法律適用問題。其中提到了審查行使時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重點)。 再次,筆者檢索到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法學院教授余凌云、施立棟所寫《酒駕案件辦理的疑難問題與解決方案》,第三部分醉駕認定標準的完善中提到了如何進行醉駕認定。 (二)審查標準的檢索 1、審查標準內容 主要包括四個文件:一是《血液酒精含量的檢驗方法》(GA/T842-2009);二是《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醇、正丁醇、異戊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GA/T105-1995);三是《生物樣品中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醇、和正丁醇的頂空氣相色譜檢驗方法》(GA/T1073-2103);四是《血液中乙醇的測定頂空氣相色譜檢驗方法》(SF/ZJD0107001-2010)。對于以上四個方面,必須檢索到相關內容,只有這樣,才能夠提相應的辯護意見。 2、標準如何適用的檢索 對于以上四個文件如何適用,筆者檢索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此的規定,提到:對“酒駕”的認定沿用了強制性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該國家標準在前言中提到“本標準的第4章、5.2、5.3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根據5.3.2的規定:“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方法按照GA/T105或者GA/T842規定。”GA/T105標準自2013年5月6日起廢止,故應采用GA/T842標準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 所以,以上四個文件中,第一個標準是必須也是應當適用的。同時,筆者在《疑點歸于被告人》一文中,發現了關于必須適用第一個文件標準的刑事判決書,(2014)紹嵊刑初字第442號,于是此觀點得到了司法實踐的驗證,筆者內心更加的確信觀點的正確。 進行完上述檢索后,筆者發現對于酒駕類客觀證據的審查無非就包括兩個大方面:一是檢材的獲取、流轉、送檢過程是否合法、客觀、真實;二是鑒定意見中鑒定機構鑒定人資質、鑒定標準、鑒定過程、鑒定方法甚至所用儀器是否合法、客觀、真實。對于以上這兩個方面,既要進行形式審查,更要進行實質性審查。 二、理論應用于實踐的過程 筆者帶著以上思考開始了具體案件的審查,正如世界上沒有完全相同的兩片樹葉一樣,世界上也沒有完全相同的酒駕案件,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鑒定意見的問題 1、資質問題 本案中涉及到了兩份鑒定意見:一是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所做的酒精檢驗報告;二是嫌疑人對鑒定意見要求重新鑒定后,辦案機關委托社會鑒定機構進行的酒精含量檢驗。兩份檢驗報告均檢出每一百毫升超過八十毫克的酒精含量。 但由于第二份鑒定意見是嫌疑人提出要求后,重新鑒定的,所以筆者先將重點放在了第二份檢驗報告上。第二份檢驗報告是社會鑒定機構作出的,因此,其機構資質、鑒定人資質的審查適用于《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三章申請登記、第四章審核登記、第五章變更延續和注銷中提到了有關資質審查的規定。《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三章執業登記中有關于資質審查的規定。 此鑒定機構的法醫毒物鑒定(酒精檢驗)業務是機構成立后,新增的,故,必須符合第五章變更的有關規定。而筆者綜合審查此份檢驗報告后,發現沒有機構新增業務范圍的證據。雖然說,辯方的責任在于提出合理性懷疑,但是為了增加說服力,筆者在此該鑒定機構的官網上檢索后發現,對于變更業務范圍是極可能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實際上,對于社會上的鑒定機構,基本上有官方網站,而通過這些官方網站多少能發現些蛛絲馬跡。此社會鑒定機構的問題主要是: 首先,其不具有三名以上此業務司法鑒定人的規定。該鑒定機構在網站上展示的所有鑒定人中只有兩人具有酒精檢驗的鑒定資質。 其次,在該鑒定機構所在省份司法局網站上刊登的新聞中,其增加業務范圍的時間與鑒定機構資質中增加業務范圍的時間不同一,故可能存在虛假性。 再次,檢驗報告中所列鑒定人在省司法局網站上只查詢到一位,對于另一位并沒有資質證明。在將此觀點以律師意見的形式提交給辦案機關后,辦案機關進行了退查。 接著,筆者又以同樣的方法,對第一檢驗報告進行了審查。由于該鑒定機構是公安機關內設的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適用于《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公安機關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筆者根據這兩份規定提出了對第二份鑒定資質審查的意見。 2、鑒定標準問題 這個很簡單,主要是是否適用了國家強制性標準。 3、鑒定方法問題 關于此,再以檢驗報告沒有使用國家強制性標準提出律師意見后,鑒定機構作出回復,其使用的鑒定標準中的鑒定方法與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鑒定方法一致,故具有合理性。筆者再次檢索資料后,發現兩份標準的鑒定方法并不相同,主要體現在鑒定原理不同,使用的方法也不同。 (二)血樣的獲取、流轉、送檢過程的審查 關于此,李鳴杰老師和王洽檢察官的文章中均有涉及,筆者不再班門弄斧。其審查的一個大原則是,血樣每“向前走一步”必須有相關證據證明其沒有被污染,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說明其具有污染的合理性。在此基礎上,發現卷宗材料中的矛盾點,完成有效審查。 三、從實踐中升華理論的過程 此案的輔助辦理過程中,筆者對于酒駕案件客觀證據的審查有了以上粗淺的認識,比較籠統、概括。同時,期待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次細化審查過程。因為,筆者始終認為細節方顯功力。 最后,此案中主任對于法律文書的嚴格要求,使筆者受益匪淺。在她的嚴格要求下,筆者用一整天的時間推敲此律師意見中的每個字、每句話。語句是否通順?段落之間是否具有邏輯性?提出一個觀點后,是否有相應理由的論述?此理由是否有相關法律、事實、證據印證?如何才能使辦案人一眼就能看出他想要的東西?是否需要先把觀點提煉總結?大標題如何設置,小標題又如何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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