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換物業程序我國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在物業區域內的行使者為業主委員會,同時規定有權更換物業管理企業的主體也為業主委員會,因此業主要求更換物業管理企 業的,均必須通過業主管理委員會并實施一定的程序后實行。 1、法定更換物業管理企業的條件所需程序。 當物業管理企業出現法定更換物業管理企業條件時,即物業管理企業喪失一定的經營資格和經營資質時,其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所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自動解除,業主委員會可以按照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條件和程序重新通過招標的方式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 2、約定更換物業管理企業的條件所需程序。 當《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所約定的事由出現造成需要更換物業管理企業,可以由業主委員會根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約定直接進行,也可以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投訴,進行具體運作之后,解除與物業管理企業的合同。業主委員會可以按照選聘物業管 理企業的條件和程序,重新通過招標的方式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 業主委員會通過招標方式更換物業管理企業之前,應當就哪些事項形成決議? 根據不同情況,業主大會應當在招標前決定以下事項: (1)授權業主委員會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 (2)確定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 (3)授權業主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或由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名單后,由業主大會 最終確定中標人; (4)物業服務價格幅度或水平。 業主委員會招標前,是否需要備案? 業主委員會招標前,應當到項目所在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備案。備案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1)業主大會決議; (2)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3)招標文件;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業主委員會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還應提交雙 方簽訂的委托書。 業主委員會組織招標過程中,如何保證廣大業主的知情權? 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保障業主的知情權: (1)業主大會會議通過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召開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招標前將業主大會 決議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向全體業主公示; (2)評標過程中,現場答辯可采用公開的方式,業主可參加旁聽; (3)評標結束后,業主委員會可以將招標的過程情況以及評標委員會提交的評標報告向全 體業主公示; (4)中標企業確定后,業主委員會應將其基本情況和與其鑒定的物業服務合同的服務內容、 范圍、標準以及價格等主要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向全體業主公示。 業主委員會通過招標方式更換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提前多少天告知原物業管理企業? 原物業服務合同即將到期,業主大會決定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及時召開全體業主大會,并在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前三個月將有關決議書面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尚未到期,業主大會決定另行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在做出決議后及時書面告知物 業管理企業。 業主委員會招標應當何時完成? 業主大會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應在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完成。 貌似必須成立業主委員會,超過半數的業主通過,才能更換物業,而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 如下: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積達到30%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滿2年。 我于2006年4月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并于次月辦理了入住手續。入住后發現住宅小區內的物業管理特別混亂,小區內的居民對小區物業公司的服務均不滿意。請問,是否能更換別的物 業管理公司?我們業主在物業管理中到底有什么權利,應該受什么限制? 律師解答: 是否能更換其它物業管理公司 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業主大會有權決定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 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如果現在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也沒有關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 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也就是說當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時,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職責.當你們找到合適物業公司時只要小區2/3以上業主同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簽定物業管理合同,那么與現在 的物業管理企業合約關系自動解除. 第一、要解聘或者更換物業既可以通過業委會,也可以通過業主自身的多數決定。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6條的規定,半數以上業主同意可以解聘或者選聘物 業服務企業。 第三、對于半數以上業主通過的解聘或者選聘物業決議,原物業公司拒絕退出的,可以通過 法院要求其強令退出 延伸閱讀: |
|
來自: 昵稱41176934 > 《待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