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們討論一下雍正時期文字獄6大慘案,如果有不正確或是遺漏的請各位讀者給予留言評價,本人會繼續學習并改進。 1、年羹堯案 雍正三年(1724年)二月,出現“日月合璧,五星聯珠”的天文奇觀,臣僚上表稱賀,年也上表,但一是字體潦草,二是將成語 “朝乾夕惕”寫成了“夕惕朝乾”,此語意為終日勤慎,就是寫倒了意思也不變。雍正卻認為是年羹堯居功藐上,心懷不軌,三是結黨營私、貪斂財富。那些對年羹堯有怨懟的人見皇上帶了頭,便群起而攻之,于是年羹堯被劾成九十二條大罪。年羹堯自撫遠大將軍而杭州將軍,即而被令自裁,親族、同黨或斬首或流放或貶謫。 2、謝濟世案、陸生楠案 在新疆阿爾泰充軍,本來也不至于落到斬首的地步。或許是充軍的日子太過無聊,也或許是才華、思想達到了一定的高度,“學益進,文益奇詭不測”。謝濟世越過程朱理學“三綱五常”的正統對《大學》進行批注;陸生楠則以提倡民主反對極端獨裁專制的超前思想寫了《通鑒論》十七篇文章。雍正相當惱火,認為陸生楠罪大惡極“情無可逭”,并寫了一篇冗長的諭旨,選取陸生楠的片言只語一一駁斥。雍正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密詔將陸、謝兩人在阿爾泰同時綁赴刑場。 3、呂留良案 順治十年應試為諸生,后隱居不出。康熙間拒應滿清的鴻博之征,后削發為僧。死后,雍正十年被剖棺戮尸,子孫及門人等或戮尸,或斬首,或流徙為奴,罹難之酷烈,為清代文字獄之首。呂留良著述多毀,現存《呂晚村先生文集》、《東莊詩存》。 4、屈大均案 雍正八年(1730年),廣東巡撫傅泰在翻閱《大義覺迷錄》時,從其中張熙所供稱欽仰的廣東“屈溫山先生”想起了本省的著名學者屈大均號翁山,疑“溫山”乃“翁山”之訛誤,于是追查屈大均所著的《翁山文外》《翁山詩外》諸書。發現其中“多有悖逆之詞,隱藏抑郁不平之氣”,于是上奏朝廷。當時,屈大均已死去三十多年,其子屈明洪知情后,自動到廣州投案,并繳出父親的詩文著作和雕版。刑部在受理案件時,擬屈大均戮尸梟首。雍正念屈明洪能投案自首,便免除其父戮尸之刑,僅將屈明洪以及其二子遣戍福建,焚毀屈大均詩文著作。 5、“清風不識字”案 翰林院庶吉士徐駿,是康熙朝刑部尚書徐乾學的兒子,也是顧炎武的甥孫。雍正八年(1730年),徐駿在奏章里,把“陛下”的“陛”字錯寫成“狴”字,雍正見了,馬上把徐駿革職。后來再派人一查,在徐駿的詩集里找出了如下詩句“清風不識字,何事亂翻書”、“明月有情還顧我,清風無意不留人”,于是雍正認為這是存心誹謗,照大不敬律斬立決。 雍正十一年(1733年)下詔征舉士人,想學康熙重開博學鴻詞科,誰知響應廖廖,只得作罷。人才凋零,文治廢弛,一至于此,文字獄的消極影響于此可崢。 6、“維民所止”案 雍正年間,查慎行的弟弟查嗣庭去江西做考試官,他出了一道作文題 “維民所止”,源出《詩經·商頌·玄鳥》。原文是“邦畿千里,維民所止”,大意是說,國家廣闊土地,都是百姓所棲息、居住的,有愛民之意。這個題目完全合乎儒家的規范,沒有什么問題。但是,當時盛行文字獄,雍正聽說后,覺得“ 維止”兩字是“雍正”兩字去了頭,這豈不是要殺自己的頭嗎?這一下不得了,雍正下令將查嗣庭全家逮捕嚴辦。 關于査嗣庭科考案,《清稗類抄·獄訟類》 云:“或曰:查所出題為“維民所止”。忌者謂“維止”二字,意在去雍正之首也。上聞,世宗以其怨望毀謗,謂為大不敬。”此說常為史家所征引。據法式善《清秘述聞》載,當年江西鄉試三題為“君子不以言舉人”一節、“日省月試一句”、“山徑之溪間”一節,并無“維民所止”題。査嗣庭曾著“維止錄”,其中記事有于雍正不利者,如首頁云:“康熙六十年某月日,天大雷電以風,予適乞假在寓,忽聞上大行,皇四子已即位,奇哉。”《維止錄》是査嗣庭獲罪的原因,疑后人因此附會為試題。 以上就是雍正時期文字獄6大慘案的介紹,請大家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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