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該通知書的寫法關涉勞動合同能否發生解除效力,是否符合合法解除的要件。且不論解除勞動合同書具體的寫作格式,任何解除通知書均需具備如下要素: 在解除通知書開始,至少應當包括勞動者名字、身份證號等,從而確保發出對象的準確性、唯一性。 另外,建議用人單位在制作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時,可對其是否屬于特殊人群進行必要性說明。原因在于用人單位如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對于特殊人群,如醫療期內、三期等人群應進行特殊說明,證明勞動者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特殊保護的人員。 在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中,至少應當包括勞動合同訂立的日期、期限、勞動合同的具體名稱等,確保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定性。如果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將具體用工的方式,用工時間等予以明確,說明雙方解除的是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必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以及第41條所列明的解除理由,且應當確保解除事實與法律對應。至于勞動合同解除的理由是否可以同時寫多個,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因為多列理由意味著需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另外,用人單位也不能不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如果用人單位解除理由中涉及調崗、培訓、協商等程序性事項的,我們建議在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中予以說明。如果用人單位有工會的,請寫明具體征求工會意見的情況。 具體包括工資、經濟補償金、加班費、未休年休假等。當然,這部分內容本身不必然影響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但將這部分內容說清楚,有利于盡量避免雙方誤會,減少糾紛的發生。 同時,在解除通知書中應當說明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繳納的截至時間,并提示員工注意銜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如果有其他福利待遇的,請根據公司實際情況說明,尤其建議對于員工離職后不再享有的福利待遇予以明示。 因勞動合同解除通知需要送達勞動者方能生效,所以,勞動合同解除的時間表述就是一個問題,不能當然的說明解除通知書成文之日即為勞動合同解除時間。具體時間要綜合考慮送達方式以便確認,或者寫明: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送達之日起生效。 工作交接核心是兩個方面的問題:首先,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要求員工配合檔案轉出;其次,應當告知勞動者按時如約辦理工作交接,并說明不辦理工作交接的法律責任。 解除簽訂有競業限制協議的員工時,應當說明是否啟動競業限制條款;對于部分有期權等的員工,最好也注明相關期權條款的具體效力和執行方式。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形,具備相關條件(如繳納社保時間等條件具備后),勞動者登記失業可以申領失業保險,為避免勞動者日后可能的追償,建議在勞動合同中對此予以說明。 用人單位在發放解除通知時,一定要核實勞動合同簽署情況、實際用工單位是否一致,尤其對于關聯用工的企業,避免實際發出解除主體不適導致解除的無效。另外,如果涉及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應當是退回,而不能直接解除。切記!??! 基于解除與終止在勞動法上的不同含義,公司通知一定注意準確用詞,用“終止”的主要情形為《勞動合同法》第4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雖然單位解除通知書員工實際簽收有單獨(往往通過郵寄等)方式送達,但我們仍然建議留有相應的簽字頁。 可見,用人單位解除通知書的套路還是要遵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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