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審計署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整理。還沒有來得及查出具體的條款數。有興趣的可以幫忙查找,因為具體的審計公文需要具體條款,而不單單是具體條文。 轉貼請注明出處! 21. 省級財政對中央稅收返還和補助收入預算編報不完整。按照預算法的規定,省級政府應將中央財政對該地區的稅收返還和補助收入全部編入本級預算。 22. 將中央補助地方支出列入部門預算。這種由中央主管部門對口下達補助地方資金的做法,打亂了正常的預算管理級次和資金分配渠道,造成中央財政本級預算支出和補助地方預算支出不真實,不利于地方政府的管理和人大的監督。一些資金名義上是專項轉移支付,實際用作部門經費或系統內經費補助。 23. 財政周轉金未按規定清理。不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整頓財政周轉金方案的通知》關于“從1998年12月1日起,中央及地方各級財政周轉金一律只收不貸”和“財政周轉金只收不貸后,各級財政部門對已到期的周轉金借款,要積極清收。對少量未到期限的借款和回收難度較大的借款進行轉投資或核銷處理等,徹底解決財政周轉金的有關遺留問題”的規定。 24. 違規發放財政周轉金。不符合財政部《關于清理整頓部門有償使用資金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關于“從1998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發放新的借款,只收不貸”的規定。 25. 滯留交通專項建設資金。不符合財政部《車輛購置附加費管理辦法》關于“車購費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顚S?,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和財政部《車輛購置附加費年度決算編制辦法(試行)》關于“車輛購置附加費支出決算明細表,反映車輛購置附加費上年度及本年度實際支出數情況”的規定。 26. 將本級行政事業類項目財政資金轉入二級預算單位賬戶。不符合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關于“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不得違反規定向所屬下級單位賬戶劃撥資金”的規定。 27. 政府性基金項目預算執行率低。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于“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的規定。 28. 處置國有資產所得資金未及時入賬。不符合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關于“國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車的處置,均報國管局審批”的規定,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于“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的規定。 29. 套取財政專項資金。不符合財政部《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關于“ 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不得違反規定向本單位其他賬戶和上級主管單位、所屬下級單位賬戶劃撥資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不得挪用”的規定。 30. 閑置財政建設項目專項資金。不符合財政部《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關于“中央部門應當按照批復的項目支出預算組織項目的實施,并責成項目單位嚴格執行項目計劃和項目支出預算”的規定。 31. 未經報批調整項目預算。不符合財政部《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關于“ 項目支出預算一經批復,中央部門和項目單位不得自行調整”的規定。 32. 使用上年結余資金未及時報財政部審核備案。不符合財政部《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對項目當年已執行但尚未完成,和項目因故當年未執行需要推遲到下年執行而形成的專項結余資金,實行財政部審核備案管理”的規定。 33. 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編入項目支出預算。不符合財政部《中央本級基本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關于 “基本支出定額項目包括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兩部分”和《財政部關于編制2005年中央部門預算的通知》關于 “各部門在編制2005年部門預算時……對于屬于基本支出范圍,但列入項目支出預算的項目,要予以剔除”的規定。 34. 未按實際需要申請預算。不符合財政部《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關于申報的項目“應有明確的項目目標、組織實施計劃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的規定。 35. 多報項目預算。不符合財政部《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關于“對申報的項目應當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和嚴格審核”和“項目申報材料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的規定。 36. 自行使用基建項目結余安排新項目。不符合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關于“非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其中國家投資形成的結余資金,50%上交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 37. 違反基本建設項目預算申報程序,申領財政基建資金。不符合《財政部關于編制2005年中央部門預算的通知》關于“部門預算的各項數據要做到準確、可靠,確保部門預算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規定。 38. 未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序。不符合原國家計委《關于重申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審批規定的通知》關于“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尤其是在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階段,必須嚴格按照現行建設程序執行”的規定。 39. 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不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關于“對因項目竣工未結算產生的拖欠工程款,承發包雙方應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結算。對中央部門所屬單位的自籌資金建設項目,由該部門負責督促完成結算”的要求。 40. 網絡建設未統籌規劃,造成財政資金浪費。不符合財政部《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關于“對申報的項目應當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和嚴格審核”的規定。
最后修改于 2006-09-22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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