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安全監管,每年若不搞幾次安全生產專項排查整治,那就等于沒搞安全工作,上下都會惴惴不安。什么百日行動啦、八大行動啦、春雷行動啦,諸如此類,不厭其煩。也是啊,不搞些名堂,你怎么能知道我的存在呢?你怎么知道我的安全生產工作就沒閑著呢? 更離譜的是,隱患排查還要求拉網式、全覆蓋,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要不留盲區,不留死角。領導恨不得掘地三尺,把所有的隱患找出來,消滅掉,然后可以舒舒服服睡個安穩覺。 排查出的隱患還要標注在電子地圖上,隨時掌握。我就納了悶了,發現了安全隱患,立馬就要消除掉,費那精力標注在地圖上干啥呢?如果說,把需要重點關注的風險(注:隱患是風險,但風險不一定是隱患。我這里所說的風險不包括隱患,而是指一旦出事故后果特別嚴重的場所,例如管理規范的危險化學品倉庫。危險化學品倉庫管理很規范,雖不構成隱患,但依然可以說是一個很大的風險)放在電子地圖上,隨時掌握,重點監管,那還有點意義。可上級要求把“風險隱患”全部排查出來,并標在電子地圖上,這是演的哪一出呢? 很可能,按照領導的想法,只要把所有的隱患都找出來,消滅掉,如此就天下大吉了。 這是一種幻覺! 安全隱患排查這樣的監管模式,偶然搞一下也無妨,但落于下乘,乃下下之策。對那些靜態的、長時間存在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或許是有意義的。但絕大部分安全隱患存在的時間并不長,這樣的安全隱患若等到排查中才去發現,去治理,那黃花菜都涼了。 深圳市每年的生產安全事故,最主要的發生場所是小型的臨時性施工作業,例如裝個空調、裝個鋁合金門窗、疏通下水道、打個墻、修個燈泡之類的,最主要的事故類別則是高處墜落。因為工期很短,長一點的幾天搞掂,短的也就十幾二十分鐘的事,于是大伙兒都喜歡冒險蠻干,不做臨邊防護,不系安全帶,結果一不小心就發生事故。 對這樣的事故,靠安全隱患排查管用嗎?一點用都沒有。 絕大部分事故隱患是動態的,舊的隱患消除了,新的隱患還可能產生。以我處理事故的經驗,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事故都是因為作業人員犯了錯誤,而不是因為現場靜態的安全條件不符合要求。 天津“8.12”驚天大爆炸,事故直接原因就是危險化學品違規存放。怎么吸取事故教訓?全國各地的做法就是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大檢查,看倉庫里危險化學品存放是否違規。可是,政府查一次只有一次,政府剛查完,危化倉庫里的化學品又亂堆亂放,如之奈何?難不成,政府監管人員就守在人家企業的危化倉庫里緊盯不放嗎? 這就是“風險控制在形成前”的安全理念。 都說“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應該把主要精力放在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上。真正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風險控制在形成前”的安全理念,是通過管理、通過教育培訓讓人們形成一絲不茍的安全習慣,讓安全隱患從一開始就不出現。這,才是實現安全生產長治久安之策。 讓企業自己主動加強管理,防范事故發生,確保“風險控制在形成前”,這其實也就是“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政府安全監管的目的,不是要幫企業排查隱患,消除隱患,而是要督促企業履行主體責任,管好自己的安全工作。如果企業的安全隱患不能自己及時消除,居然要等到政府來排查發現,那該發生的事故早就發生了,政府的排查整治也沒啥意義了。 “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該是一句空話,而是要讓企業有實實在在的管理措施。 1、企業必須有機器設備維護保養制度,定期檢查機器設備的安全裝置是否齊全有效,一旦發現問題就及時處理; 2、必須有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告知員工本企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告知員工如何防范安全風險,如何養成正確的安全作業習慣; 3、必須有危險作業審批管理制度,當員工從事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電焊動火作業時,須依照規定程序,做足安全措施,安排監護人員。 當這些管理手段到位了,事故就能極大程度降低,這些制度未必要形成在紙面上,但這些管理措施卻必不可少。 有人會反駁說,管理是企業自己的事情,企業自己的地盤自己做主,政府監管怎么好去干預呢? 說得很有道理。所以政府的安全監管有這么兩個特點: 第一,安全監管注重企業安全管理的目標,而不應該是管理的細節。 企業應該通過管理達到:1、現場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安全技術標準;2、員工明了生產作業現場有哪些危險有害因素,并懂得正確防范事故的傷害。至于企業如何通過管理達成這一目標,政府的確不應過于操心。 事實上有些企業看起來制度完善,但落實不力,這依然是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的表現。 政府在監管過程中當然也會查隱患,但發現隱患不能只叫企業整改了事,須進一步追查企業的安全管理是否存在漏洞。早幾年去新加坡,發現新加坡的安全監管會把企業的安全隱患歸結為“安全評價不足”。說法有點怪怪,但強調企業主體責任,強調風險控制在形成前的安全理念卻毫不含糊。 第二,政府的安全監管應體現服務、指導的性質。 新加坡和香港政府都有個中小企業促進部門,每年會拿出一筆錢聘請專業的第三方機構,幫助、指導那些小企業如何管安全,包括如何建章立制,如何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等等。 畢竟,企業也不愿意出事故,他們對安全的渴望甚至比政府更強烈。所以,安全監管不同于其他執法行為,企業一般情況下會愿意支持和配合。對政府有益的幫助,企業是不會拒絕的,除非政府胡亂干涉他們的經營管理,不切實際亂提要求。 (注:所謂的安全隱患也包括管理上的缺陷,但僅僅為了論述的方便,本文所謂安全隱患僅指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尤其是物的不安全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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