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購汪研究中心,專注并購市場研究; 公眾號并購汪,并購領域第一自媒體; 并購汪社群,高端人脈與價值分享平臺; 添加微信ibmawang2為好友,點擊上方加關注↑↑ 監管關注現金對價占占承諾利潤補償總金額的比例,是否意味“業績承諾”將成新的關注要點? 截至小汪@并購汪發稿時,證監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委第16次工作會議的審核結果已經公布,鴻利智匯并購速易網絡的交易無條件過會。 此次交易的標的速易網絡是一家互聯網營銷公司,同時營銷產品均為金融類產品,包括貸款、保險等,身背“互聯網金融”的屬性,也引發了監管方面對此的問詢和反饋。 但在這一交易的反饋意見中,卻出現了一個此前很少見到的新問題:證監會關注了公司此次現金對價占承諾利潤補償總金額的比例,并要求公司結合本次交易現金對價和交易對方的利潤補償承諾,補充披露本次交易現金對價比例設置的合理性 速易網絡是否存在“金融屬性”?業績承諾總額與現金對價的關系為何引來監管關注?這種關注意味著什么監管的“新風向”? 小汪@并購汪將在今天的文章中為大家進行解讀。 01 交易背景 1.1 鴻利智匯主營業務為白光LED封裝,從事LED器件及其應用產品的研發、生產與銷售,產品廣泛應用于通用照明、背光源、汽車信號/照明、特殊照明、專用照明、顯示屏等領域。目前公司的市值84.01億,總股本6.71億元,截至2017年4月6日停牌前最新收盤價12.52元/股。 近兩年公司業績保持了穩定、可觀的增長,2015年實現營業收入159,231.83萬元,比上年同期增長56.47%,實現凈利潤16,578.78萬元,比上年同期增長76.43%。2016年1-9月,公司實現營業收入157,139.46萬元,比上年同期增長38.51%;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19,332.53萬元,比上年同期增長87.21%。 公司在發展原先LED業務的同時,一直在尋找新的業績增長點,并在2015年明確了打造“LED主業+車聯網行業”雙主業的目標,開始通過對外投資、參與產業基金等方式,逐漸切入車聯網領域。 1.2 速易網絡成立于2011年,注冊資本100萬元。是李牡丹夫婦共同創立的公司,主營業務為互聯網營銷業務和汽車互聯網服務業務。通過自有和第三方互聯網媒體渠道為金融機構等品牌客戶提供定制化的營銷方案策劃和廣告投放服務。公司主要營銷的產品主要包括車險、貸款、壽險等產品等。 速易網絡2014-2015年總營收和凈利潤十分穩定,兩年分別營收16,339.88萬元、16,734.19萬元,歸母凈利潤分別為3,403.96萬元、3,332.85萬元。2016年的營收和凈利潤都出現了大幅增長,1-9月總營收22,500.93萬元,歸母凈利潤6,336.06萬元。 02 交易背景 鴻利智匯2016年7月因籌劃重大事項而停牌,隨后明確了重大事項為重大資產重組,并于9月20日公布了標的為速易網絡。2016年12月3日首次公布了此次交易的預案。 2.1 交易對方:李牡丹、楊云峰。 交易作價:90,000萬元;其中現金對價36,000萬元,占總對價的40%,股份對價54,000萬元,占總對價的60%。 發行價格:12.70元/股。 發行股份數量:42,519,684股股份。 標的資產:速易網絡100%股權。 標的業務:向以保險、銀行等為主的金融企業客戶提供保險等金融產品的互聯網營銷服務以及通過APP的運營提供汽車互聯網服務。 業績承諾:速易網絡于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實現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稅后凈利潤分別不低于6,300萬元、7,600萬元、9,650萬元。 2.2 鎖價/詢價:鎖價。 交易對方:馬黎清、華曄宇、創鈺銘鑫、廣州晶潮。 發行價格:13.95元/股。 發行股份:不超過27,383,511股。 募集資金:不超過38,200.00萬元。 控股股東認購比例:配套資金認購方馬黎清系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兼董事長李國平之配偶,馬黎清認購10,695,340股股份,占發行后總股本比例為1.4%。 資金用途:本次配套募集資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現金對價、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費用等費用。 03 速易網絡 3.1 根據上市公司公告,標的公司速易網絡本身是一家互聯網營銷公司,但主要客戶卻均為保險公司,包括陽光財險、平安財險、中國人保壽險、平安壽險、中美大都會人壽、中英人壽、中意人壽等等。 公司營銷的產品也主要是金融及保險產品,領域覆蓋車險、貸款、壽險等。其中貸款產品主要為個人消費類貸款,主要為平安小額貸、平安新一貸、宜信宜人貸、中騰信等。 對此,證監會給出的反饋意見中,直接詢問公司“是否存在未取得資質、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的情形”,以及“是否涉及提供借貸或融資職能的金融業務,是否通過非公開或公開募集資金的方式進行投資或墊資,是否涉及資金池,是否為客戶提供信用支持等類金融業務。” 公告回復中給出的回答表示,速易網絡并無上述行為。僅提供金融產品互聯網營銷服務,并未參與金融產品的銷售、交易與結算過程,也不從事保險經紀業務。速易網絡及其子公司不涉及參與上游客戶金融機構廣告主的實際經營,不存在從用戶收取任何收益的情形。 3.2 小汪@并購汪在查閱公告時發現了,速易網絡及其子公司歷史上存在股權代持情形。而公司對于歷史上的股權代持行為也給出了很接地氣的回復:李牡丹夫婦對股權的規范性認識不足,認為只要是其夫婦實際出資,股權登記在何人名下,并不影響對其擁有公司實際權益的認定。因此在辦理工商手續時,誰去辦理,誰就幫他們做股權代持。 這一回復在總是顯得有些枯燥、冰冷的重組報告書中,顯出了幾分難得的“人間煙火氣”,竟讓小汪@并購汪覺得有些“可愛”。看來企業的規范性,還真的是要從“娃娃”抓起。 04 速易網絡 在本文的開篇,小汪@并購汪就提到,在本次交易中出現了一個此前似乎很少被關注的數據,出現在了證監會的一次反饋意見中,這一數據和這一新問題的出現,意味著什么呢? 4.1 現金支付的合理性一直是證監會反饋意見中十分常見的問題之一,但對于本次交易的問詢,證監會卻對這個問題給出了一個最近較少見到的角度:證監會關注了公司此次現金對價占承諾利潤補償總金額的比例,并要求公司結合本次交易現金對價和交易對方的利潤補償承諾,補充披露本次交易現金對價比例設置的合理性。 根據公告,本次交易作價90,000萬元,其中40%以現金方式支付,現金對價共計36,000萬元。 李牡丹、楊云峰作為補償義務人,承諾速易網絡于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實現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稅后凈利潤分別不低于6,300萬元、7,600萬元、9,650萬元,業績承諾總額為23,550萬元。 36,000萬元VS 23,550萬元,現金對價占交易對方承諾利潤補償總金額(23,550萬元)的152.87%。那么這一數據意味著什么呢? 4.2 在鴻利智匯收購速易網絡的交易中,業績補償先以現金進行補償,仍不足的,再以股份進行補償。具體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應補償金額=(截至當年期末速易網絡累積承諾凈利潤數-截至當年期末速易網絡累積實現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稅后凈利潤數)÷承諾期內各年度速易網絡承諾凈利潤總和×本次交易總對價-已補償金額。 在這種計算公式下,業績補償情況與現金對價的相關性較小。但在例如長電科技此前過會的案例中,業績補償金額的規則更加簡單:當年業績補償金額=承諾金額-實際完成的金額。 如果在長電科技這種情況下,我們假設標的的凈利潤為0,那么其最終所進行利潤補償金額,就將是其業績承諾總額。如果此時業績補償優先現金補償方式,現金對價全額用來補償業績承諾,則意味著如果業績承諾無法完成,甚至承諾期內利潤始終為0,或出現不大的虧損,交易對手方所獲得的現金對價也可以覆蓋,甚至還有部分“盈余”。 當然,交易對手方獲得的現金對價顯然還有其他的用途:繳納稅費。這一用途也是許多人在交易中獲得現金對價后重要的用途之一。 以本交易為例。交易對方李牡丹、楊云峰均為自然人,其在本次交易標的資產過戶登記前,需要就標的公司增值部分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及相關其他稅費。若以注冊資本為交易對方原始成本估算,則李牡丹、楊云峰因本次交易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金額為17,980萬元。 4.3 其實鴻利智匯此次交易,現金對價占承諾補償利潤總金額的比例并沒有偏離“常見值”,根據其披露的信息,這個數值至少在并購互聯網營銷公司的交易中十分常見。 一個較為常見,也不算夸張的數據水平,卻受到了監管方面的關注。這是否意味著監管方面在審核重組交易方面新的關注點呢? 05 小汪點評 截至小汪@并購汪發稿時,證監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委第16次工作會議的審核結果已經公布,鴻利智匯并購速易網絡的交易無條件過會。另一個上會案例,道明光學收購華威新材料的交易審核結果則為有條件過會。 關于道明光學收購華威新材料的案例情況,以及審核意見,小伙伴們可以訂閱并購汪研究中心的產品《并購汪案例日報》。我們在《案例日報》中會跟蹤、介紹每個交易日最新公布的交易預案情況,并跟蹤、介紹上會案例,更新相關審核意見。 而鴻利智匯雖然無條件過會,但反饋中涉及的“新數據”和新問題,依然給小汪@并購汪留下了疑惑之處。這一問題的原文摘錄如下: 申請材料顯示,本次交易作價90,000萬元,其中40%即36,000萬元以現金方式支付,占交易對方承諾利潤補償總金額(23,550萬元)的152.87%。請你公司結合本次交易現金對價和交易對方的利潤補償承諾,補充披露本次交易現金對價比例設置的合理性,及對本次交易和未來上市公司經營穩定性、核心團隊穩定性的影響。請獨立財務顧問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從問題的表述中看,其最終落點所關注的范疇依然其實較為常規:現金對價比例設置的合理性,以及對未來上市公司經營及核心團隊穩定性的影響。 但“結合業績承諾及補償”進行說明的要求,此前卻較少見到。我們此前已經通過假設,模擬了“業績承諾總額低于現金對價+現金補償優先”的情況下,會出現什么樣的情況。在長電科技等類似業績承諾的案例中,當“現金對價占承諾補償利潤總金額的比例”進一步增高,可能會使業績承諾的設置顯得越來越“雞肋”。 在2016年6月17日發布的《關于上市公司業績補償承諾的相關問題與解答》中,明確了“重組方作出的業績補償承諾不得變更”。鴻利智匯此次交易中證監會對業績總額與現金對價的比例的關注,是否代表著監管方面在未來可能對于業績承諾進一步進行規范呢? 由于現金對價占總對價的比例會因此受到什么限制么? 歡迎加入并購汪會員,與群內專業人士一起探討。 版權聲明:本文版權歸“并購汪”運營主體所有,轉載本文時,需在正文前顯著位置標注文章來源且在文末附上“并購汪”公眾號二維碼并簡要說明,否則視作侵權,“并購汪”運營主體將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引用觀點、數據,請注明來自并購汪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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