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6【索引】:(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7700號 原告:患者陸某家屬 被告:某大學附屬醫院(三級甲等) 一、診療經過 2015年4月4日13:55,患者因“1小時前無明顯誘因下突發胸痛,伴明顯胸悶”至某區中心醫院(外院)急診就醫,心電圖提示有ST段抬高,診斷:急性冠脈綜合征。輔檢:血漿肌鈣蛋白0.037ng/ml(參考值≤0.12ng/ml);心肌酶譜正常范圍。予吸氧、心電血壓監護、告病危、抗凝治療等搶救處理;建議行冠脈造影,患者家屬要求轉院治療。 當日15:50,患者因“胸痛3小時”轉至被告醫院急診內科,訴胸痛已緩解;?患者既往有高血壓史。檢查:T36.7℃,心率67次/分,血壓90/60mmHg,氧飽和度94%,兩肺呼吸音粗。診斷:急性冠脈綜合征?醫囑告病危,予吸氧,心電血壓監護。 16:00 臨時醫囑:林格氏液500ml、生理鹽水500/靜滴;(開二路)繼用外院補液。 16:46 心電圖診斷:1、竇性心律,2、頻發室性早搏,3、完全性右束支阻滯,4、QRS電軸右偏,5、V1-V3導聯異常Q波,6、ST段改變(在ⅡⅢaVRV5V6導聯呈水平型及下垂型壓低0.5-2mm),7、T波改變(淺倒置)。 17:03 血常規白細胞15.36*109/L(參考值3.5-9.50*109/L),中性88.1%(參考值40-75%);之后半小時左右輔檢:血鉀3.3mmol/L(參考值3.6-5mmol/L);心肌肌鈣蛋白T0.072ng/ml(參考值0-0.03ng/ml),氨基末端利鈉肽前體548.3pg/ml(參考值0-100pg/ml)。 18:06 臨時醫囑予氯化鉀1.5g加入鹽水補液中,凱思2支、來立信等靜滴。 18:30 患者神清,心率100次/分,血壓79/60mmHg,再告病危,請心內科會診。臨時醫囑:開通三路補液(一路特殊,二路常規)。 18:36 心電圖示:竇性心律,頻發房性早搏,完全性右束支阻滯,V2-V4導聯異常Q波,ST-T段改變(在ⅡⅢaVRV4-V6導聯呈水平型及下垂型壓低0.5-2mm,伴T波倒置≤5mm)。 18:44 心內科會診,診斷:心源性休克。處理:呼吸機輔助通氣、升壓治療等;待生命體征平穩后考慮行冠狀動脈造影。 18:45 患者神清,心率120次/分,血壓66/45mmHg,調節多巴胺滴速。 19:40 神清,心率升至130-140次/分,血壓112/54mmHg,訴心前區不適,伴嘔吐胃液(咖啡色)約50ml,再向家屬告知病情危重。 19:50 患者突發心率下降至60次/分,意識喪失,即刻搶救。 20:12 肌酸激酶283U/L(參考值34-174U/L);肌酸激酶MB亞型43U/L(參考值0-23U/L);肌酸激酶MM亞型240U/L(參考值10-164U/L);心肌肌鈣蛋白T0.339ng/ml;氨基末端利鈉肽前體1451pg/ml。 20:27 患者血壓85/43mmHg,雙瞳孔直徑4mm,心率繼續下降,予心肺復蘇搶救無效,20:55宣告臨床死亡。死亡原因:急性心肌梗死。 二、?醫學會鑒定 根據患者既往史、臨床癥狀、體征、心電圖提示及實驗室檢查,符合此疾病診斷思路。但醫方在診療過程中存在以下過失行為: 1、對病情變化觀察不夠仔細。患者就診時血壓90/60mmHg,與之前血壓相比有下降趨勢,已處于低血壓狀態,但醫方對病情的嚴重程度估計不足。 2、未及時采取有效治療措施。據臨床癥狀、體征、發病時間及心電圖提示,患者為高危急性冠脈綜合征,根據目前的診療常規和指南,早期開通梗死相關動脈可明顯降低死亡率、減少并發癥、改善患者預后。但醫方從患者15:50就診至18:30期間未予心內科會診及給予相應的診斷治療,存在延誤救治時機的過錯。 3、醫方上述醫療過錯與患者心源性休克導致死亡存在因果關系。 4、鑒于該患者就診時胸痛已緩解,心肌酶譜升高不明顯,心電圖表現以ST段下移為主,且胸痛緩解后,心電圖有所恢復,使得醫方對疾病的嚴重度估計不足,未予更積極的治療措施。另據心電圖表現,專家組認為,此患者可能存在冠脈嚴重狹窄,表明基礎疾病嚴重,至病情發展迅速致心源性休克,基于急性心肌梗死合并心源性休克死亡率很高,因此患者最終的死亡原因系自身疾病復雜、危重及發展迅速所致。故醫方承擔對等責任。 三、法院判決 判決被告對原告家屬的經濟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共計51,99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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