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提供材料 閱讀人數:5656人 頁數:1頁 用APP查看 《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提供材料》說明 一. 貨幣資產損失 1-1現金損失,可根據具體情況,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2.現金保管人對于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 3.對責任人由于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材料; 5.涉及假幣的,應出具金融機構的假幣收繳證明; 6.發生的資產損失,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憑證復印件; 7.其他證據材料。 1-2銀行存款損失,企業因金融機構清算而發生的存款類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企業存款類資產的原始憑據; 2.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機構清算后剩余資產分配情況資料; 金融機構應清算而未清算超過三年的,企業可將該款項確認為資產損失,但應有法院或破產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證明; 4.發生的資產損失,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憑證復印件; 5.其他證據材料。 1-3應收及預付款項損失, 根據具體情況,應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計稅基礎確認相關資料(或明細表); 2.具體項目: 2.1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2.2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2.3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2.4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2.5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2.6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2.7屬于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2.8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3.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 4.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5.發生的資產損失,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憑證復印件; 6.其他證據材料。 二.存貨損失 2-1存貨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3.存貨盤點表; 4.存貨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 5.發生的資產損失,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憑證復印件; 6.其他證據材料。 2-2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根據具體情況,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3.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4.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 5.發生的資產損失,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憑證復印件; 6.其他證據材料。 2-3存貨被盜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以及明細資料; 2.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 3.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 4.發生的資產損失,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憑證復印件; 5.其他證據材料。 三.固定資產損失 3-1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根據具體情況,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2.固定資產盤點表; 3.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4.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情況說明; 5.損失金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 6. 發生的資產損失,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憑證復印件; 7.其他證據材料。 3-2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根據具體情況,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2.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3.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4.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5.損失金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 6. 發生的資產損失,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憑證復印件; 7.其他證據材料。 3-3固定資產被盜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2.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3.涉及責任賠償的,應有賠償責任的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4.發生的資產損失,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憑證復印件; 5.其他證據材料。 四.在建工程損失 4-1在建工程停建、報廢損失,為其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后的余額,應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確定依據; 2.工程項目停建原因說明及相關材料; 3.因質量原因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和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應出具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 4.發生的資產損失,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憑證復印件; 5.其他證據材料。 4-2工程物資發生損失,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中存貨損失的規定確認,并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五.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 5-1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損失,根據具體情況,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生產性生物資產盤點表(應包括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稅基礎確認信息); 2. 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稅基礎確認相關資料; 3.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情況說明; 4.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金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企業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 5.發生的資產損失,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憑證復印件; 6.其他證據材料。 5-2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根據具體情況,應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損失情況說明; 2.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 3.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稅基礎確認相關資料; 4.損失金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 5.發生的資產損失,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憑證復印件; 6.其他證據材料。 5-3對被盜伐、被盜、丟失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保險賠償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生產性生物資產被盜后,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或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2.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 3.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稅基礎確認相關資料; 4.發生的資產損失,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憑證復印件; 5.其他證據材料。 六.無形資產損失 6-1無形資產損失,是指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取得無形資產合同或協議、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確認等相關資料; 2.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3.技術鑒定意見和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無形資產已無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的書面申明; 4.無形資產的法律保護期限文件; 5.發生的資產損失,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憑證復印件; 6.其他證據材料。 七.投資損失 7-1企業債權投資損失,根據具體情況,應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計稅基礎確認等相關證據材料; 2.具體項目 2-1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2-2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2-3.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2-4.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2-5.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后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后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2-6.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準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3.發生的資產損失,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憑證復印件; 4.其他證據材料。 7-2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根據具體情況,應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投資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2.具體項目 2-1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的,應有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2-2被投資企業依法解散或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2-3被投資企業依法關閉的,應有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2-4被投資企業依法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有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3.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4.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5.屬于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營業執照、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失蹤等情形的,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應出具被投資企業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等的證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說明。) 6.發生的資產損失,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憑證復印件; 7.其他證據材料。 八.其他損失 8-1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應收及預付款項損失”的相關規定處理。 8-2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根據具體情況比照上述資產損失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還應出具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8-3企業委托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款,或委托其他經營機構進行理財,到期不能收回貸款或理財款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第六章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8-4企業將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以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其出售價格低于計稅成本的差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扣除,.除應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必要的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外,還應出具資產處置方案、各類資產作價依據、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出售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資產計稅基礎等確定依據。 8-5企業正常經營業務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現操作不當、不規范或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扣除,除應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必要的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外,還應出具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或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損失專項說明。 8-6.企業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兩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扣除,除應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必要的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外,還應出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立案偵查情況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等損失原因證明材料。 8-7. 企業由于未能按期贖回抵押資產,使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其賬面凈值大于變賣價值的差額,可以認定為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必要的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包括: 1.抵押合同或協議書; 2.拍賣或變賣證明、清單; 3.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8-8.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中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只要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也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必要的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后申報扣除。 注:“8.其他損失”中未列明提供“發生的資產損失,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憑證復印件”的,應作為必須提供的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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