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這一條規定是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的延續,也是對財稅〔2016〕36號文混合銷售概念的顛覆。 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主要是指建筑施工領域的專業分包單位,自產貨物既包括11號公告中列舉的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也包括11號公告未列舉的幕墻、門窗、電梯、防水、消防、防腐、保溫等材料貨物。 站在專業分包納稅人的角度,它自總包或業主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分成兩部分進行納稅,一部分是貨物的銷售額,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一部分是提供建筑服務的銷售額,按照11%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站在總承包納稅人的角度,它支付一筆分包款,取得的是兩張發票,一張是貨物發票,一張是建筑服務發票。我們在前面也已經探討過,根據17號公告的規定,計算預繳稅款時,可自總包收款中扣除的,只能是分包款,也就是只能是品名為建筑服務的發票。 在專業分包工程的造價中,材料貨物占比要遠高于建筑服務,可以想見,相對強勢的總包方,基于降低預繳現金流出的動機,不排除要求專業分包方提高建筑服務的占比,或者要求其按照全額開具建筑服務發票,增加雙方的爭議事項和涉稅風險。 筆者建議,稅總應對17號公告進行修訂,明確總包方預繳稅款時可以差扣除的分包款,既包括建筑服務發票,也包括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的納稅人所開具的貨物發票。 您贊成嗎?贊成就在朋友圈轉發此文吧! 何博士個人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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