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7號公告的規定,預繳時可以自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款項是「支付的分包款」,但并沒有對分包款的含義進行界定。 從立法原意和行業實踐的角度理解,此處的分包款特指支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對于總承包企業而言,是指支付給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單位的款項;對于專業分包企業而言,是指支付給勞務分包單位的款項。 可見,總包也好,分包也好,都是建筑服務提供方,也正是因為總分包在稅目上具備同質性,稅法才允許差額預繳。 從另一個角度看,在總分包單位都屬于異地施工的情況下,總包與分包單位需要分別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允許差額預繳既可以保證當地稅款足額入庫,又不至于出現重復預繳。 因此,預繳時可以差額扣除的只能是開票品名為「建筑服務」的勞務分包款和專業分包款,在建筑領域不存在所謂的「材料分包」、「設備分包」等概念,材料設備屬于貨物,貨物款不在可以差額扣除之列。 何博士個人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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