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則基本架構 (選自萬國司考) 刑法總則知識點梳理 來源:華圖法考 馬春輝 一、刑法概說
(一)刑法的概說:刑法的概念,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單行刑法,附屬刑法。
(二)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的含義、本質、內容。
(三)實現罪刑法定原則的方法:刑法解釋,掌握解釋主體及效力、解釋立場、解釋理由(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體系解釋中的詞語含義、當然解釋、同類解釋)、解釋方法(平義解釋、擴大解釋、縮小解釋、反對解釋)
(四)明確刑法在什么地方適用、對什么人適用、在什么時間適用:刑法適用范圍。 國內犯:屬地管轄,領域內、犯罪、特別除外規定; 國外犯:屬人管轄>保護管轄>普遍管轄(劫持航空器罪)。刑法溯及力,從舊兼從輕。
二、犯罪論 (一)親告罪與非親告罪
(二)犯罪構成的模型:兩階層的犯罪構成。違法+有責。違法:行為、對象、結果、特定身份、不存在違法阻卻事由;有責:故意、過失、刑事法定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目的、動機等。
(三)犯罪構成要件要素的分類:客觀與主觀、記述與規范、成文與不成文。(四)犯罪成立條件:逐個分析構成要件要素
違法層面:
1.行為:特征、作為--->持有行為:只要建立觀念的聯系即為持有。與不作為--->不作為犯罪成立條件:(1)行為人有作為義務;(2)行為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3)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4)作為與不作為具有等價性。
2.對象:了解哪些不是行為對象。
3.結果: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的判斷,結果加重犯的成立條件。
4.因果關系:無介入因素的直接判斷,有介入因素的根據介入因素是否異常,是否對最終結果起決定作用判斷。
5.身份:真正身份犯與不真正身份犯,無身份者與有身份者可以構成共犯。
注意:單位犯罪的成立,不屬于單位犯罪的情形。
6.正當防衛:一般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特殊防衛。
(1)一般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現實不法侵害(傳統刑法理論、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的觀點)、正在進行(事前防衛與事后防衛)、防衛意圖(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的對偶然防衛不同觀點)、針對不法侵害本人、未超過必要限度。
(2)特殊防衛:無必要限度要求但要求是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 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7.緊急避險:正在發生的現實危險、處于不得已而損害另一法益、避險意圖(參照正當防衛的防衛意圖)、沒有超出必要限度。
8.被害人承諾:承諾的種類及效力。承諾阻卻違法的條件:承諾范圍、能力、真實承諾、承諾的時間、現實的承諾(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的觀點)、不得超出承諾范圍、承諾行為與結果。
責任層面:
注意責任與行為同在原則。
1.故意: (1)故意與過失的關系,階層關系。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 (2)事實認識錯誤:具體事實認識錯誤包括對象錯誤與打擊錯誤,法定符合說與具體符合說針對對象認識錯誤得出結論一致,對打擊錯誤得出結論不一致;抽象事實認識錯誤,不同犯罪構成中的錯誤,在主客觀相統一的范圍內成立故意犯罪。包括主觀上輕罪,客觀上重罪;主觀上重罪,客觀上輕罪。若主客觀不統一則不構成故意犯罪。
(3)因果關系錯誤:狹義因果關系錯誤、事前故意、犯罪構成提前實現。 (4)注意:對于選擇性罪名的認識錯誤(在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之內)按照具體事實認識錯誤中對象錯誤判斷。 2.過失:過失的種類,重點把握故意與過失的關系,故意可以評價為過失。 3.責任阻卻事由包括:責任能力、達到刑事法定年齡(已滿 14 不滿 16 的犯罪)、不可避免的違法性認識錯誤與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五)犯罪未完成形態對于故意犯罪形態的判斷思路: 首先,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著手”,即是否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具有法益侵犯緊迫危險的行為。如果行為尚未著手,絕對不可能是故意犯罪的既遂或者未遂,并根據行為人沒能著手的原因,分別認定犯罪預備(意志以外的原因)與犯罪中止(意志以內的原因)。 如果行為已經著手,絕不可能成立犯罪預備。 其次,如果犯罪行為已經著手,則判斷犯罪是否“未得逞”,即實行行為的邏輯結果、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危害結果是否發生。如果實行行為實現了危害結果,犯罪得逞,即屬于犯罪既遂。如果犯罪結果并未實現,絕不可能是犯罪既遂。
最后,判斷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還是意志以內的原因。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內的,則屬于犯罪中止;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則屬于犯罪未遂。 1.犯罪預備 2.犯罪未遂:著手的判斷標準、結果加重犯與結合犯的未遂判斷。 3.犯罪中止:中止的時間性、自動性(主觀說)、客觀性、有效性;中止的處罰,損害的判斷。 (六)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分類:必要與任意。 2.共同犯罪的學說:完全犯罪共同說、部分犯罪共同說、行為共同說。 3.共同犯罪解決的問題:結果歸屬于行為人,違法層面的共犯,與責任無關。 違法是連帶的,責任是個人的。 4.共同正犯:共同實行意思、共同實行事實、部分實行全部責任。 5.間接正犯:把別人當工具,重點把握間接正犯的類型。 6.狹義的共犯:教唆犯與幫助犯;共犯獨立性說與從屬性說;教唆犯成立: 引起犯意;幫助犯的成立:物理與心理的因果關系; 7.教唆犯、幫助犯與間接正犯的關系。 8.承繼的共犯:基本原則,延伸原則之一,延伸原則之二。 9.片面的幫助犯概念及處罰原則。 10.共犯與身份:無和有、有和有的共犯成立及處罰。 11.共犯脫離:著手前脫離:消除心理與物理的因果關系。著手后脫離:在中止與未遂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12.主犯、從犯、脅從犯的判斷以及處罰原則。 (七)罪數:法條競合、想象競合、結合犯、牽連犯。 三、刑罰論(記憶為主) (一)刑罰種類:主刑與附加刑。 (二)刑罰裁量 1.累犯:一般累犯、特殊累犯 2.自首:一般自首、特殊自首 3.坦白 4.立功:排除立功的事由 5.自首、坦白與立功的競合 (三)量刑制度:數罪并罰與緩刑 1.第 69 條:一般數罪并罰 2.第 70 條:漏罪,先并后減 3.第 71新罪,先減后并 4.緩刑適用條件及考驗期 (四)刑罰執行:減刑與假釋 (五)刑罰消滅:時效與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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