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老家在瑞安山區, 因為房屋因年久失修, 常常是“屋漏偏逢連夜雨”。 2016年初, 李某找到了王某和劉某二人, 請他們對房屋進行修繕。 雙方達成口頭協議, 李某以1000元的價格將老屋修繕工作交給了劉某和王某。 (網絡圖片) 因為房子需要翻蓋房頂, 李某提供梯子在兩人攀爬到屋頂之后, 便外出辦事去了。 由于房子已建好近20年,平時又疏于管理和維護,李某事先也未提醒二人注意安全,在檢修過程中,房梁突然斷裂,導致王某直接從屋頂摔下受傷。 后經醫院治療,王某共花去醫療費3萬余元。經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王某腰椎體壓縮性骨折評定為九級傷殘。 事故發生后,李某向王某支付1萬元醫療費后便不愿再承擔其他費用。最后,王某遂以雇員損害賠償糾紛訴至法院。 被告李某辯稱,王某在工作中未盡到注意義務,沒有佩戴安全保護設備。當初與王某二人的協議約定以價格包干的形式發包業務,工具、材料都由對方提供,雙方不存在管理和支配指示,應認定為承攬而非雇傭法律關系。 因此李某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1.請問,王某改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他能獲得相應賠償嗎? 浙江瑞越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肖成飛律師答: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系一起因提供勞務者受害引起的責任糾紛。原告與被告是雇傭關系。王某受李某的監督、管理,王某向李某提供勞動力而非勞動成果。關于被告李某在訴訟中辯稱原、被告雙方系承攬合同法律關系,應按照承攬法律關系確定責任的問題,因雙方口頭協議約定的履行內容系修繕房屋,僅僅是單純的提供勞務行為,因此應按照雇傭合同法律關系認定。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雇員)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時,接受勞務一方(雇主)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原告王某受被告李某雇請為其房屋修繕,因被告房屋興建多年、年久失修,致房梁斷裂王某摔傷,李某應當承擔原告受傷后損失的賠償責任,因原告王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也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可酌情減輕被告李某的民事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綜合原、被告雙方的過錯情況,認定被告李某承擔80%的責任,原告王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 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的, 請在文章下面留言(不公開)或者直接點我【提問】 我們將在下一期律師說法欄目中進行詳細解答。 如果你有任何隱私問題想單獨咨詢 浙江瑞越律師事務所肖成飛律師, 也可以通過下面的方式聯系律師本人。 “法律問答” 浙江瑞越律師事務 肖成飛律師 醫托是違法的,你可以報警。打擊醫托屬于公安部門的法定職責,早在1998年12月,原衛生部、公安部就聯合頒發了《關于清理整頓非法醫療機構、嚴厲打擊醫托違法行為活動的通知》。該通知明確定性醫托為違法活動,行騙的違法人員將受到處罰。根據規定,對查獲的醫托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另,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此外,若涉嫌詐騙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 浙江瑞越律師事務所 肖成飛律師 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實踐中,部分夫妻積怨較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會有的“不讓探望子女”,或向對方提出一定的探視條件;另一方則以“不支付撫養費”相對抗。支付撫養費和探視子女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即使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撓對方探視子女,也不能成為拒絕支付撫養費的合法的抗辯理由。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訴,要求依法對子女進行探望。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浙江瑞越律師事務所 肖成飛律師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在第一次借款時,夫妻雙方均在借條上簽字捺印予以確認,系具有夫妻共同合意的借款合同,理所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但是第二次借款2萬元,系張女士離開之后其丈夫高某單獨提出的,且明確告訴陳某不能讓其作為配偶的你知曉此事,這說明陳某是認可高某的確明示過,這種情形屬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情形。故,對于該第二筆借款,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
來自: 海闊天空3hu2xk >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