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完這個標題后,心里馬上學老板駁了一句:怎么可能?又作白日夢了!雖然稅務和申報的事情不可不談,但是端午節粽子還是要吃的。而且,我們今天邊剝開層層粽葉吃粽子,邊來聊聊關于粽子一層又一層的涉稅問題。 個人所得稅 粽子與月餅一樣屬于實物收入,月餅要交“月餅稅”(【熱點】你確定公司發給你的中秋月餅是免費的?),粽子當然要交“粽子稅”。因此,無論是發給員工的粽子,還是贈送給客戶的粽子,都要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1、發給在職員工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解釋了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同時第十條也提到:“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根據上述規定,粽子是受雇取得的實物,企業發放粽子給本企業員工,應按員工獲得非貨幣性福利(粽子)的金額并入發放當月職工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中,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2、發給離退休人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3、送給客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要提醒的是,粽子無論送給誰,都應由贈送單位代扣代繳由此產生的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 2016年度匯算清繳工作已經接近尾聲,相信不少小伙伴在填寫申報表時有感嘆:2017年的稅務處理應該更加規范,來年再填寫匯算清繳報表時就沒有今年這么折騰了!所以,我們不如就從端午節的粽子開始,來看看規范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是怎樣的。 1、視同銷售 具體政策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屬于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2、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需要提醒的是,企業發粽子,屬于福利支出,因此需要與其他職工福利費一起,受14%比例的限制,如果超標,也是要做納稅調整的。 增值稅 (一)自制粽子 1、視同銷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應視同銷售。 2、視同銷售價格的確定 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5號)如下規定確定銷售額:第十六條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這段話的意思:如果企業生產的粽子本來就在對外銷售,那么視同銷售的價格就是近期同類粽子的平均銷售價格;如果企業生產的粽子沒有對外銷售,僅僅就是發給員工,那么就可以按照市面上同類粽子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增值稅稅率 營改增后,餐飲行業外賣食品的稅率是6%,所以餐飲企業將自制的粽子發給員工,稅率是6%。 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餐飲企業不給員工發粽子,而是在過節期間宴請員工吃粽子。按照營改增財稅(2016)36號文: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至于員工吃不完“打包”帶了一點回家,也是節約糧食的“美德”。 生產型企業自制的粽子,稅率是17%。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況:我們知道粽子有生的和熟的兩種形態。熟的毫無疑問,稅率應該是17%。對于生的,稅率應該是13%(2017年7月1日以后11%)。 按照《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在糧食類的規定:切面、餃子皮、餛飩皮、面皮、米粉等糧食復制品,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種熟食品,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生的粽子就是糯米外加粽葉等,然后用線包裹,屬于簡單組合加工在一起,一般也不會速凍或抽真空包裝,因此還是屬于農業產品。即便是鮮肉粽子或臘肉粽子,鮮肉和臘肉都是屬于低稅率的。當然,如果粽子經過加工變成熟的了或者速凍的,那就是17%。市面上銷售的粽子,出于保存的要求,基本上都是熟的或速凍的,且多數是抽真空包裝。因此,不能因市面銷售的稅率是17%,就盲目斷定所有的粽子稅率都是17%,需要從工藝和產品特性去判斷。 小規模納稅人當然是3%的征收率。 (二)外購粽子 如果企業發的粽子是外購的,按規定其進項稅額自然不能抵扣。 如果外購時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先認證后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如果是商貿企業,本身也在采購粽子對外銷售,從庫存商品拿出一部分作為福利發給了職工,當然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而不是視同銷售。 現在,一層又一層的關于粽子的涉稅問題已經被我們剝離干凈了,大家可以盡情享用這只糯香鮮甜的粽子了。端午節快樂! 根據【輕松財稅】《端午節發了粽子,財稅應該這樣處理!》、【個人所得稅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yangwei12366)《端午節企業發粽子會計上稅務上怎么處理?!》綜合整理 如果本文讓您獲得了一點點知識的增長和技能的進步,請在文末給申報姐點zan! 神計報稅申報姐 每天跟你嘮一嘮關于申報的小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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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nathan_sha > 《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