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譚某 被告: 某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4年4月25日,某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在例行檢查時發現譚某在某小區開設中西醫診所,從事非法行醫活動,涉嫌犯罪,故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于公安機關立案后查扣處方、藥物等證據若干。 2015年7月24日原告譚某將該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作出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的行為違法。 【雙方訴辯主張】 VS 【爭議焦點】
【法院裁判】 宿城區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確認被告作出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的行為違法。理由為: 1、被告辯稱其作出的《保存決定書》屬于刑事協助行為,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從該份保存決定書內容可以看出其法律依據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性質為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屬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作出的行政行為,后被告在七日內沒有作出處理決定,該先行登記保存行為對原告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原告據此提起行政訴訟屬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圍。 2、被告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保存決定書》先行登記保存了原告部分處方及藥品,但并未依法向原告送達,故應從原告知道或應當知道上述行為之日起兩年內起訴,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提起訴訟未超過起訴期限。 3、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發現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后,該案即進入刑事執法程序,行政機關對案件的處理權及涉案物品、證據、卷宗等應一并移交公安機關,原行政機關無權再針對同一違法行為行使行政執法權。2014年5月14日,被告將原告涉嫌犯非法行醫罪一案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于同年5月16日立案偵查,此時案件已經進入刑事執法程序,被告明知原告非法行醫的行為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又于2014年5月19日對原告作出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超越了法定職權。 【法官點評】 職權法定原則是行政機關行使其法定職權時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活動,非經法律授權或超出法律授權范圍,行政機關不享有對相關事務的管理權,不能作出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不遵守職權法定原則,行政不作為或者超越職權亂作為,其作出的行政行為將被撤銷或確認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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