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課程管理政策
2001年6月8日教育部印發的《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試行)》指出:“為保障和促進課程適應不同地區、學校、學生的要求,實行國家、地方和學校三級課程管理。增強課程對地方、學校和學生的適應性。”三級課程管理是一個管理層面的概念,從課程管理的角度出發,把基礎教育課管理的主體由單一的國家管理擴大為國家、地方和學校三級共同管理,地方和學校也參與到課程管理中來,地方和學校從原來對課程的機械接受、被動執行,轉變為分別從自身的角色定位出發,根據三級課程管理體制下所享有的課程管理權限,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和義務,與中央一起共同對基礎教育課程進行創造性的管理。
1、國家對基礎教育課程的管理
國家對基礎教育課程的管理將改變權力過度集中在中央的現象。國家對課程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總體規劃基礎教育課程
以“三個面向”為指針,從基礎教育是社會發展的全局性、先導性工程的高度出發,充分考慮滿足學生終身發展的實際需要,對基礎教育課程進行整體規劃,國家是課程改革與發展的總設計師。通過規劃,努力建立新的基礎教育課程體系框架,引領全國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基本走向,為我們描繪了一幅基礎教育課程發展的全景畫面和藍圖。
(2)制定課程管理的各項政策
國家從宏觀管理的角度,制定與課程改革相關的大政方針。現階段,就本次基礎教育課程改革而言,最主要、最上位的綱領性文件就是《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試行)》,它明確了課程改革的指導思想,擬定了課程功能、課程結構、課程內容、課程實施、課程評價、課程發展等6個課程改革的目標。在《綱要》的統領之下,已經出臺和將要出臺一系列的課程政策文件,比如《地方課程管理指南》、《學校課程管理指南》、《綜合實踐活動課程開發指南》、《加強以校為本的教研制度建設的指導意見》等等。這些政策文件更為具體地搭建起了課程改革的整體框架,分門別類地對課程改革的方方面面進行指導,保障了課程改革實踐的有效推進。
(3)制訂基礎教育課程標準
課程標準體現了國家對基礎教育課程的基本規范和質量要求,體現了國家對公民素質的基本要求,是絕大多數學生經過努力都能夠達到的目標。課程標準是對學生發展的最低要求,有了這個最低要求,就能很好地把握好學生的培養質量和保證教師的教學水平,同時,也克服了教學大綱過強過高的剛性束縛。國家通過制訂課程標準來引導和控制培養目標的達成、教學質量水平的提高,課程標準對教材、教學和評價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是教材編寫、教學實施和教學評價的基本依據。
(4)積極試行新的課程評價制度
課程評價是事關課程改革最終成敗與否的一根非常關鍵的指揮棒,是一種重要的課程管理手段,對課程起著全方位的導向和監控的作用,從某種意義上說,有什么樣的評價制度就會形成什么樣的課程理念,產生什么樣的課程行為。課程評價的改革是一項難度非常之高卻又必須做好的工作,因此,國家調動各方面力量努力研究、構建新的課程評價體系,試圖通過新的課程評價制度的建設,努力轉變過去的評價目的、評價功能、評價方式等,帶動地方和學校形成新的課程評價觀念和意識,并落實到課程改革的實踐中去。
2、地方對基礎教育課程的管理
地方對課程的管理主要有三個方面:
(1)貫徹國家課程政策,制定課程實施計劃
省級地方應根據國家的課程計劃和課程管理政策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適用的課程實施計劃,課程實施計劃的制定要貫徹《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試行)》的精神,結合本地的政治、經濟、文化和教育發展的實際情況,滿足學生多樣化發展的需求。地(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則根據省級課程實施計劃,制訂適合本地區的課程實施方案,如在課程目標、課程結構、課時比例等方面進行重大調整,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2)組織課程的實施與評價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認真組織,全面落實課程實施計劃,引導學校和教師切實轉變課程實施的觀念,規范課程實施的行為。加強監督與指導,確保學校按規定開設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和校本課程的實施要注重實踐性、綜合性和多樣性,組織開展不同形式的活動,讓學生在豐富的感受、體驗和操作中培養實踐能力、創造能力和生動活潑的個性。地方要根據《教育部關于積極推進中小學評價與考試制度改革的通知》,制定本地課程評價的指導性意見,對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和校本課程的實施、開發和質量進行評價,并對學生評價、教師評價和學校評價等提出具體要求和辦法;要建立和完善課程評價的檢查、反饋、指導及獎懲機制,全面客觀地了解本地區課程評價的狀況,分析存在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和意見,使課程評價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
(3)加強課程資源的開發和管理
各地要建立課程資源開發中心,開發包括社會資源、自然資源和信息資源等課程資源,改變以教材為惟一資源的現象,建立以書籍、實物、影像、軟件、網絡等為載體的課程資源開發系統,充分發揮課程資源中心的作用,指導學校選用、優化和整合適合本校的課程資源,促進課程資源的共享。
3、學校對課程的管理
學校是課程實實在在發生的地方,是課程最真實存在、生長的地方,課程改革的目標與要求最終都要在學校這一層面得以體現。學校對課程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制訂課程實施方案
學校要根據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制訂的課程設置方案與課時要求及相關政策文件,對學校的課程做出整體的規劃和安排。主要包括制定學年、學期課程實施計劃,包括各年級的課程門類、課時分配情況、課程表、作息時間表、課程的實施要求與評價建議等。
(2)重建教學管理制度
學校教學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教師備課、作業布置、考試命題、教研活動、教學檢查與評估等等,這些都是學校中最基礎、最實在、最不可或缺的工作。學校教學管理制度是一個杠桿,對教師的教學起著重要的導向和制約作用,極大地影響教師課堂教學的全過程活動。教學模式、教學方式能不能產生積極主動的變化,從某種程度上說,要看學校的教學管理制度能不能創新,能不能實現管理機制的優化,因為制度往往是事物能否得以充分發展的根本所在,由制度產生的問題,最終還是要從制度上予以解決。
(3)管理和開發課程資源
作為學校課程管理而言,要采取各種措施,通過多種途徑,幫助教師積極選擇、優化、利用和開發校內外各類課程資源,建立多渠道、多樣化的課程資源系統和課程資源庫,為教師的課程開發提供條件,為教師創造性地實施課程搭建平臺。要幫助教師形成濃厚的課程資源開發與利用的意識,并培養他們的課程資源開發能力,使教師能夠善于從身邊發現有益的課程資源,作為個性化課程實施的基礎。
(4)改進課程評價
學校在課程評價方面要突破傳統的評價模式,注重檢測學生在知識與技能、過程與方法、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等三個維度的整體發展水平,注重學生的體驗和經歷,強調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形成和表現。努力進行評價方法的改革,改變將考試作為惟一的課程評價手段和過分注重分數、等級的做法,采用開放的評價方式,運用行為觀察、情景測驗、學生成長記錄等多種方法,對學生發展的過程和結果進行綜合評價,通過評價,幫助學生認識自我,建立自信,激勵學生在原有水平上不斷進步。學校不得將學生的考試成績排名公布,人為地制造等級界限,改變以學生的考試成績作為主要甚至是惟一標準評比和獎勵教師的做法,對教師的職業道德、課程開發和實施能力、教學研究能力等方面進行全方位的評價,在嚴格規范的基礎上,鼓勵教師積極進行各種適合于學生發展的課程改革與創新。
二、校本課程管理
隨著“三級課程管理”體制的建立;國家課程、地方課程、校本課程這“三類課程”構成了基礎教育課程的整體。其中,校本課程是學校在執行國家課程和地方課程的同時,根據本地社會、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結合本校的傳統優勢、學生的興趣和需要,開發或選用適合本校的課程。
校本課程是國家課程計劃中一項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校本課程體現一所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特色和課程資源。
1. 建立領導機構
由校長、教師、課程專家、家長共同組成課程開發委員會,校長任委員會主任,為校本課程開發提供組織保障和領導保障。其職能是:咨詢、把關、審查和提供幫助。
2. 進行前期論證
任何形式的校本課程開發之前都要經過前期論證。論證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是要將開發的目的、意義、項目報課程開發委員會,并經委員會討論認定;二是要將開發的課程拿到學生中去征求意見,以;了解所開設的課程學生是否喜歡,是否需要。
3. 進行師資培訓
對教師的培訓要立足于校本培訓。內容的重點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教師進行課程理論的培訓,讓教師初步掌握課程的一些基本原理,明確課程目標、課程內容、課程實施、課程常識、課程探究等基本理論,為課程開發提供理論依據;二是對教師進行專業知識培訓,不斷拓寬其知識面,重新構建教師的知識結構,為課程的開發提供知識和智力上的支持。這是校本課程開發的前提。在教師掌握本專業知識的基礎上,要做到有效地開發校本課程,還必須不斷地擴大教師的知識面,更新其知識結構。
4. 確定題目,搜集資料
校本課程的開發首先需要明確主題、范圍與領域。主題的確立要考慮以下因素:一是學生的內在需要。檢驗任何一類課程是否成功的標準很多,但學生的需要必須放在首位。為了使開發的課程能夠符合學生的興趣和愛好,開發者應該在學生中開展廣泛的調查,通過發放問卷、開座談會等方式,讓學生自己確定感興趣的領域和知識。二是校本課程的開發必須有相應的資料、信息作支撐。
5. 撰寫《課程綱要》
申請開設校本課程的教師首先必須寫一份簡要的《課程綱要》,同時要附有課程介紹,交給學校課程開發委員會初審。《課程綱要》一般要包括下述內容:
一般項目:包括主講教師、教學材料、課程類型、授課時間和授課對象等內容。具體內容:
(1)課程目標的陳述;(必須全面、恰當、清晰地闡述課程涉及的目標與學習水平。)
(2)課程內容或活動安排;(要求突出重點,按從易到難的順序排列,涉及選擇什么樣的內容以及怎樣組織這些內容,或安排什么樣的活動,處理好均衡與連續的關系。)
(3)課程實施;(包括方法、組織形式、課時安排、場地、設備、班級規模等。)
(4)課程評價;(主要是對學生學業成績的評定,涉及評定方式、記分方式、成績來源等。)
6. 綜合分析,分成類別
校本課程開發者申報的課題經開發委員會審定后,學校要對這些課程進行綜合分析并分類,逐步形成穩定的課程類別,其中大的類別相對穩定,每個類別中的具體課程可根據形勢和學生的需求進行調整變動。
7. 教師開題,學生選擇
校本課程的開設要改變傳統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觀念,開發者開設的課程能否正式走向課堂,首先要進行開題,讓廣大學生來選擇。學校對校本課程的開題每學期要進行一次。凡是開設校本課程的教師每人給15分鐘左右的時間向全體學生介紹所要開設課程的主要內容、目的、授課方式等,讓學生根據教師的介紹自主選擇。教師開題后,學校要把所有開課教師的課程掛牌,學生摘牌,如果學生選擇的人數不足10人,這門課程自然取消。學生參與校本課程的選擇,既體現以學生為本,尊重學生主體地位的先進教育理念,又給教師增加了開課的壓力,促使教師認真學習,認真開發校本課程,不斷提高校本課程開發、實施的質量。
8. 校本課程的評價
校本課程的評價包括兩個方面:
(1)對課程開發實施者的評價。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一是學生選擇的人數,二是學生實際接受的效果,三是領導與教師聽課后的評價,四是學生問卷調查的結果,五是教師采取的授課方式及運用現代教育技術的情況。學校校本課程開發委員會應從以上幾個方面入手,研究各個方面分別應占多大的權重,最后把幾個方面的因素綜合起來考慮,形成對課程開發者的最終評價。
(2)對學生的評價。校本課程中對學生的評價主要采取學分制。學分的給定應考慮三方面的因素。一是學生學習該課程的學時總量,不同的學時給不同的分數;二是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表現,如態度、積極性、參與狀況等,由任課教師綜合考核后給出一定的分值;三是學習的客觀效果,教師可采取適當的方式進行考核。三個方面的因素中要以學生參與學習的學時量的考核為主,過程與結果為輔,但最終的學分給定要把三方面的因素綜合起來考慮。
三、學校課程領導
“學校課程領導”是近年來在課程研究領域出現的新概念,它是學校課程實踐的一種方式,學校層面的課程領導可以是個人(如校長),也可以是組織或團體。課程領導是課程實踐的一種方式,是指引、統領課程改革、課程開發、課程實驗和課程評價等活動的總稱。
1. 學校課程領導的職能
課程領導的主要職能首先是要鋪設好行政領導的工作平臺,包括組織結構的重組更新、和諧組織氣氛的營造、融洽人際關系的樹立等;然后確立日常運行的一般步驟,比如,目標的制定、工作小組的成立、課程的設計、課程的實施、課程的評價以及目標的修訂等,以期達到課程目標的實現。課程領導的職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決策職能。
決策職能是課程領導的核心,它是對有關教育的目的和手段的一種判斷,往往在學校范圍內采用,并且以課程標準為中心。影響教師課程決策的基本因素是學生的需求、特點和反應,以及教師本人的經歷、技能和興趣,而家長參與課程決策被認為是家長對學校工作的積極支持。課程決策的權力和方式處在不斷的調整和變化中,決策內容主要有課程目標的制定、選擇和課程實施與評價以及課程的改革走向。
(2)組織職能。
組織職能主要是指課程領導者通過建立組織機構、分配課程領域人員及組織的責任和權限,制定課程實施的規章制度,協調課程實施中的各種關系,把各種力量盡可能地組織到實現課程目標的活動上來。
(3)引導職能。
引導職能是指課程領導者對課程建設情況的監督和檢查。要求領導者隨時掌握信息,及時發現課程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采取恰當措施給予引導與矯正,確保課程實施的正常運行。
2. 學校課程領導的權限
從人員構成講,學校課程領導由校長和教師共同承擔。通過課程領導,認真傾聽課程利益主體的聲音;通過權力分享,在學校課程實施的規劃、實施和評價,促進學校課程的改進和發展。校長和教師既是學校課程領導,又是學校課程利益主體。因此,確定課程利益主體的權限劃分是劃分課程利益主體責任,保證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和校本課程在學校課程體系中平衡實施的前提。
在學校課程領導中,處于教育專業的需要,校長被賦予一定的、特殊的課程權利,包括:
(1)學校課程規劃審議權:在學校課程體系的建設中,校長與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調查研究,首先對本校課程進行“盤點”。在傳承本校優良課程傳統的基礎上,根據國家和地方的課程設計,結合本校教師師資狀況和專業發展水平,對學校已經開設的課程和空無課程(null curriculum)進行規劃和審議,協商課程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分配,在忠實國家課程標準的基礎上研制學校層面的課程標準,領導制定以學習為中心的課程表;進行課程成本預算,爭取教育主管部門的經費支持;研究課程統整的方向和內容,對教材包括教科書的選擇和任課教師的人選提出建議。
(2)參與校本課程開發的決策權:對地方性知識進行甄選、組織和規劃,將其納入校本課程計劃,校長應該合理運用其課程權力,共同參與課程決策
(3)學校課程社群的領導權:在學校的課程領導下,隨著以學習為中心的共同體的建立,基于合作學習、自主學習、探究學習和教師工作室等多種風格的學習團隊將與過去學校的少先隊組織、團委和黨校等組織共存于學校這一學習共同體中,同時促成不同課程實踐模式的生成,在學校課程發展中逐漸演化成教學風格、學習類型迥異的各種課程社群,生動表征了課程的開放性和豐富性。顯然,校長對學校課程社群具有不可推否的領導權。
(4)教師的聘任權、教師課程實施的監控和督導權:作為課程領導之一的校長,一方面有權對教師實施課程的進度、課程呈現方式以及對國家課程和地方課程是否忠實執行等課程實施過程進行專業判斷和督導并提出建議;另一方面可以根據課程實施的需要有權聘用具有一定專業水準和教學風格的教師組建合作團隊
作為學校課程領導者,教師被賦予以下課程權力:教學自主權、課程領導權和專業發展權。具體而言,教師的課程領導權力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教師的課程實施權,強調教師是課程實施的主體。課程實施由靜態設計向動態實施轉化,并且進入學生生活領域,是課程實施的重要要素和設計主體;二是教師的課程創設權,強調“教師即課程”。教師有權根據自己的教育知識和教育理解,改造并創設課程。三是師生的共同參與權,強調“學生即課程”。“課程的本質是一種反思性實踐”,在課程的實施過程中,教師應該時刻結合學生的實際生活經驗和理解水平,與學生一起,共同對課程進行修改,或補充,或刪減,或拓展,或提煉。
3. 學校課程領導的責任
課程領導的最終目的在于通過課程革新而為學生提供更加適切的學習機會從而促進其發展。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歐美國家普遍重視課程領導。他們一方面強調校長應與相關人員共同工作以發揮課程領導的職能,另一方面又強調課程領導是使組織和團體實現課程改革目標的過程,并借此為學生提供高質量的學習內容從而使學生受益。
作為學校的課程領導者,校長承擔對教師的專業發展和學生在知識、道德和人格的整體健康發展的責任。在實際的課程領導中,校長認真傾聽課程利益主體的聲音,通過學校層面的課程審議,進行校本課程規劃的可行性論證;借由學校層面的課程領導,激發教師的課程意識,使其超越學科教學的局限,避免出現各自為政、惡性競爭的教學困境;強化課程社群的領導,為教師專業發展和學生的健康成長創建豐富的發展機會。校長的課程領導具有十二項重要任務:(1)學校環境的掌握與了解。(2)校長課程領導角色的界定與感知。(3)學校任務與愿景的建立與設定。(4)學校、地方、國家課程的連結。(5)學校課程的管理與發展。(6)教師專業發展的規劃與倡導。(7)學生進步的評價與監控。(8)學校課程專業文化的塑造與變革。(9)學校組織結構的再造與重組。(10)資源的爭取與支持。(11)社區參與和社會公共關系的發展。(12)學校課程與教學的評價與改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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