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 上觀新聞推送“供水公司與物業的水管之爭” 引起網友廣泛討論(戳鏈接看詳情) ↓↓↓ 兩小時能修好的故障,卻讓500戶居民斷水一天多…物業挑事?還是自來水公司“漫天要價”? 大熱天的,沒水洗澡, 這事究竟怪誰? 7月3日傍晚大約4時多,中星馨恒苑小區東南角1號樓地面車位旁的綠化帶里,突然嘩嘩地往外涌出自來水。 噴涌而出的自來水使小區里成汪洋一片。 經過一天的追蹤,解放日報·上觀新聞的記者發現,類似的“水管權責之爭”,絕非只發生在中星馨恒苑一家。在申城大量尚未進行過二次供水改造的小區,物業閥和分戶水表之間的這一段管道,維修權責究竟是供水部門、還是物業,多年來一直存在爭議。雙方都拿出了所屬行業的地方法規,來為自己辯護,并依此推給對方。居民的報修,往往遭遇反復扯皮。
地方法規之間,是否真的如雙方所說,存在沖突?“水管權責之爭”,究竟又該怎么看待? “看似沖突”的地方法規 在下午的報道中,供水部門和物業管理企業接觸過就小區進泵房管道彎頭接口處卡箍究竟該誰來修各執已見: 供水部門認為,維修是物業的責任。理由是2003年修訂的《上海市供水管理條例》第25條明確,“供水企業或者供水設施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供水設施進行檢修、清洗和消毒,確保其正常、安全運行。”因而,判斷是否為供水部門的維修責任,要看這部分管道的“權屬”。顯然,小區物業閥至業主分水表的這部分管道設施,是全體業主的共同財產,應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維護保養責任。如果移交給自來水公司負責維保,應完成對供水系統進行二次供水改造,然后自來水公司才接收管理。
據供水部門稱,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申城眾多商品房小區所用的水泵,不管是運行維護、還是維修更換,都是由物業在負責。“都是物業閥到分水表之間的供水設施,水泵是這樣,管道難道不是同樣的道理?” 而物業管理企業通常會依據2010年修訂通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來反駁。 這則規定第54條明確,供水等專業單位應當承擔分戶計量表和分戶計量表前管線、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物業部門據此認為,居民分水表以前的管道和設施,維修養護都是供水部門的職責。
并且,物業管理企業普遍認為,自來水公司收取的水費中,像電力公司、燃氣公司一樣,也包括對相關管理的維修養護費用。只是,由于自來水管維修養護不像電力設施、燃氣管道一樣危險,物業能自己操作就自己操作了。長期以來,物業公司幫居民維修養護水管是干了本應屬于自來水公司的事情,有上述“54條規定”后,就不應該繼續那樣了。
圖為停水后,靜安區江場西路1366弄中星馨恒苑小區門口張貼的一份告示。告示中,物業就認為爆裂管道的維修責任在于供水部門。
如有分歧,新法優先 解放日報·上觀新聞記者留意到,上述“條例”和“規定”,均是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的,都屬于申城的地方性法規。那么,假如如雙方所稱的那樣,兩則法規之間存在沖突,又該以誰為準呢?
記者就此咨詢了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他向記者解釋,《供水條例》和《住宅物業管理規定》,所涉及的領域并不一樣。兩者規定的內容上存在一定的交叉,這屬于從不同領域的角度對相關問題進行規定。 假如兩者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和歧義,《立法法》規定了此類問題的處理方式,即“新法規定、特別規定優先適用”。也就是說,修訂實施時間上更晚一些的《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優先適用。并且,從表述上來看,《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規定更為詳細和明晰。
這是否意味著,在“水管權責之爭”中,物業管理企業就此“勝出”了?記者深入了解后發現,事情并沒有這么簡單。 實際上兩者并不沖突 記者又就此咨詢了法律專家。據稱,上述“54條規定”里說的“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單位”里的“專業單位”界定并不明確,物業管理企業單純地就此理解為供水部門,這或許有些片面了。這名專家認為,“專業單位”里的單位,應該也包括物業公司,物業公司也是負責水管維修的專業單位,只不過是在小區內的而已。
記者隨后查閱了申城的多則判例,發現上述理解才是準確的。
顯然,“54條規定”中的“專業單位”,就包含了物業公司。供水部門和物業公司依據具體權屬不同,承擔分戶計量表和分戶計量表前管線、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而在尚未進行過二次供水改造的小區,承擔物業閥和分戶表之間供水設施維修養護責任的專業單位,正是物業。
依此來看,上述兩則地方法規之間,實則并無沖突。所謂的“水管權責之爭”,如今看來更像是物業企業推脫責任的借口。 下回小區水管爆了 拿著這篇文章給物業看 本文來源:解放日報·上觀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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