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婚姻家庭立法都遵循“兒童利益優先原則”和“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我國《婚姻法》中關于撫養費的規定也體現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盡可能預防和減少因夫妻關系變更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影響。本期法信搜集近幾年撫養費糾紛的案例裁判規則8條,為讀者提供參考。 1.以增加撫養費為由提起訴訟的,原告須舉證證明有需要增加撫養費的“必要”——李某訴李紅軍撫養費糾紛案 案例要旨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重點審查何為法律規定的“必要時”的前提條件,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所列3種情形加以判斷。對于夫妻雙方經人民法院調解協議離婚,并就子女撫養等問題已經在協議中加以明確,子女短期內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子女生活發生重大變化,不增加撫養費將導致子女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的,均應尊重先前裁判的既判力,不應輕易變更。 案號:(2014)沈中少民終字第00144號 審理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2期 2.離婚協議中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約定,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主張增加撫養費——周某訴周治明撫養費糾紛案 案例要旨 基于兒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原則,離婚協議雖約定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后不再承擔任何撫養費用,但子女仍可在必要時要求未直接撫養方每月另行支付撫養費。 案號:(2016)渝01民終8169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7年4月27日第6版 3.夫妻一方離家出走不履行撫養義務,法院可判其在婚內支付子女撫養費——吳女士訴楊先生撫養費糾紛案 案例要旨 婚姻存續期間,未成年子女患病,夫妻一方離家出走不履行撫養義務,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其在婚姻存續期間向子女支付撫養費。 審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區(縣)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6年12月29日第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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