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3年5月5日,甲某向原告貸款壹佰萬元整,由原告的同學乙某、丙某作擔保。按照合同的約定,原告將壹佰萬元轉賬支付給乙某的賬戶80萬元,甲某的賬戶20萬元。借款無息,合同也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同時也沒有約定保證期限、保證方式和保證范圍。 2015年5月6日,原告發現甲某失蹤,遂向其同學乙某、丙某提起訴訟,要求乙某、丙某連帶償還借款壹佰萬元。 被告乙某辯稱,我只對原告打到我賬戶上的80萬元承擔保證責任,余款20萬元的保證責任我不償還。 被告丙某辯稱,原告的訴訟已經超過保證期間,被告的保證責任應當依法免除。 爭議焦點:1、保證人的保證期間是否已過;2、保證人承擔什么保證責任; 法院審判 法院認為,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乙、被告丙在債務人甲向原告借款時提供擔保,雖然沒有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方式及保證范圍,但是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對全部借款承擔保證責任。當債務人甲某失蹤后,原告選擇被告乙、被告丙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無過錯。因為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限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的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本案甲某與原告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因此在原告起訴后的合理期限內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保證期限才剛剛開始計算,故被告丙的辯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乙對原告借給甲某的20萬元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觀點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訴求本院不予支持。遂判決被告乙、被告丙連帶償還原告的借款壹佰萬元。 雙方律師的觀點 被告律師的觀點:沒有約定具體的還款期限的借款合同保證人的保證期限從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其理由是“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因為債權人隨時可以要求債務人、保證人還款,所以基于這種不確定,為了體現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合同生效之時就可以視為擔保法規定的“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這兩者應當是對等的,不應當設置任何障礙?;趥鶛嗳说碾S時主張是一種債權人的權利,給債務人合理寬限期就是對債權人這種權利的一種限制,而“合理寬限期”應當體現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所以,應當從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保證期限。 原告律師的觀點:沒有約定借款期間,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債務人、保證人還款,主張之時履行期限屆滿。因此,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自原告主張之日起往后推六個月計算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其主張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誠信原則”。因為借款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是借款保證合同簽訂、履行的前提,意思自治體現在借款保證合同的每一條款中。本案借款合同雖然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也沒有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方式和保證范圍,但“隨時主張還款”就是三方當事人基于彼此信任而確定的一個寬限期間?;凇耙馑甲灾巍焙汀罢\信”原則,借款合同“主債務人履行屆滿之日”應當從借貸雙方相互提醒(主張)時計算,也就是說債務人要求清償時或債權人主張還款時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針對本案,債權人原告的起訴之日,應當是本案借款合同的“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所以本案的保證期限應當從起訴之日計算,保證人被告乙、被告丙的保證期間也沒有過期。 法院的生效判決支持了原告律師的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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