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的保護,但不少債權人由于法律知識的欠缺被別有企圖的債務人利用,以使自己的借貸關系不受法律的保護從而導致借出去的錢收不回來。 下面這些借貸關系都不受法律保護,大家要謹慎啦! 債權人注意:這些借貸不受法律的保護,借錢之后可能就要不回來了。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如明知個人借款用于賭博、販賣假幣、販賣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給他人,其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對行為人還要處以收繳、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包括: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2)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3)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4)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5)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實踐已充分表明,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從根本上損害了群眾利益,給經濟生活和社會安定造成了嚴重危害。按照國務院(1998)第247號令第18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這是因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本身是違法行為,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也是不合法的,參與者由此造成的損失,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該批復還規定: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無效的民事行為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果。 《貸款通則》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務。”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違反國家金融法規,屬于無效合同。依照有關法規,對于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法院除判決返還本金外,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當收繳,對借款方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圖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無效。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系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未成年人在我國法律上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單獨進行民事活動需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則應當確認為無效民事行為,沒有法律效力。 因此,若借款給未成年人,此民事行為的效力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認。當民事行為確認為無效之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應予支持。 由此可見,高利貸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但因合同無效將導致社會或者當事人利益遭受損害,因此,當事人必須對合同無效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特點,借貸合同無效后,一般要承擔如下后果: (一)借款人返還借款; (二)賠償損失; (三)追繳財產。 轉自:企業法律顧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