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在訴訟期間公司是否應該代繳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系依然存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勞動者明示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確認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時間即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不產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用人單位同意解除或根據規章制度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 所以,只要法院沒有認定解除勞動關系,單位應該支付由單位應當承擔的社保份額。 審理當中一般會有法庭示明程序,詢問勞動者對于勞動合同是否要求繼續履行的態度。當勞動者明示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在法庭認定勞動合同已不具有繼續履行的客觀條件時,則可以確定雙方辦理社保關系轉移的具體時間。 當月離職,公司把代繳的社保算在工資一并扣除合理嗎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后,有責任于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保轉移手續。 由于社保轉移是單位的責任,故單位應當支付由單位應當承擔的社保份額,,單位不應當把應由單位交納的社保額轉嫁給個人.同時,單位還需要盡快辦理退工。 至于為什么不能轉嫁給個人,道理很簡單,單位繳納的部分是進入社保款中“社會統籌”部分的,并不是直接進入你個人賬戶,此行為屬于單位的社會責任,是法律規定的義務。 附:社保轉移流程 1.第一步:打印《參保繳費憑證》 參保人離開本市前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離職證明(加蓋單位公章)、社保卡到本市社保局或本市各鎮(街)社保辦事處打印本人在本市參保的《參保繳費憑證》; 2.第二步:申請轉移接續 參保人持《參保繳費憑證》到新就業參保地的社保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 后面所有手續由兩地社保經辦機構之間處理。 社保跨省轉移流程 1.到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暫停手續,并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出具《參保憑證》; 2.由本人或用人單位攜帶《參保憑證》、轉移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當前繳費區(縣)社會保險管理分局申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入; 3.區(縣)社會保險管理分局受理申請后,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由區(縣)社會保險管理分局與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辦理轉移后續業務; 4.參保人員前往當前繳費區(縣)社會保險管理分局申請辦理保險關系轉出業務,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和轉移申請; 5.區(縣)社會保險管理分局接到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及身份證復印件后,為其出具《參保憑證》; 6.參保人員將《參保憑證》送到接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7.接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轉入申請后,將與本市社會保險管理分局聯系辦理轉移后續業務; 8.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社會保險關系和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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