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資的法律規定和變更登記 關于企業增資,在《公司法》中涉及規定并不多,主要是做了原則性規定,其中關于出資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國家工商總局出臺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中第十條規定: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因此,在增資的過程中,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關于變更登記,《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具體來說應該參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增資的具體辦理流程,參考如下: 1.首先,召開股東會決議,確定增資金額,并明確是否全體股東同比例增資; 2.確定增資方案,修改公司章程; 3.銀行開設驗資賬戶,股東投入增資資金,憑進賬單等由會計事務所出驗資報告(看情況,有的地區不需要,有上市打算的要做); 4.拿增資后的驗資報告去工商局申請增資登記備案,換發新營業執照; 5.資金過轉到公司基本戶,注銷驗資戶(增資時開設的臨時賬戶); 6.進行賬務處理,變更稅務備案資料。 二、增資的會計處理 1、對于被投資企業來說 (1)如果收到的投資款或者非貨幣性資產 借:銀行存款(或者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或者金融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行稅額)(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會涉及此科目) 貸:實收資本(或者股本)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者股本溢價) (2)如果股東是以其持有的一項股權投資給企業增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實收資本(或者股本)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者股本溢價) (3)如果是以資本公積轉增資本 借: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者股本溢價) 貸:實收資本或者股本 注意: 上市公司發行權益性證券發生的承銷費、發行費、律師費等相關的費用,應自所發行權益性證券的發行收入中扣減,在權益性工具發行有溢價的情況下,自溢價收入中扣除,在權益性證券發行無溢價或溢價金額不足以扣減的情況下,應當沖減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2、對于投資企業來說,會計處理參考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銀行存款 固定資產(或者庫存商品或者無形資產或者長期股權投資或者金融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三、增資的企業所得處理 1、對于被投資企業來說 (1)被投資企業受到的投資款或者資產額大于增加注冊資本的差額部分,在會計上計入資本公積,在所得稅上也不確認應納稅所得; (2)依據財稅〔2009〕2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2、對于投資企業來說 (1)如果是以非貨幣資產增資,依據財稅〔2014〕116號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如果是以資本公積-資本(股本)溢價轉增資本,依據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四、增資的個人所得處理 自然人股東用貨幣資金對被投資企業進行增資的,不涉及交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自然人股東用非貨幣性資產對被投資企業進行增資,依據財稅〔2015〕41號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依據國稅發〔1997〕198號和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案例: 甲公司由兩個自然人股東A和B于2014年注冊成立,注冊資本100萬,A出資30萬,持股比例30%,B出資70萬,持股比例70%,截至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200萬元。2016年1月經股東會決議,同意乙公司對甲公司增資100萬,增資后甲公司股東股權比例:A持股比例15%,B持股比例35%,乙公司持股比例50%,那么請問在增資的過程中,A和B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作者:老顧(中華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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