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感想:法務管理已經廣泛被人們所熟悉,而大家對合規管理的認識就沒有那么深刻,隨著中國企業走去出,合規管理越來越被重視,特別是個別企業由于對合規的風險認識不足,受到世界銀行或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機構的制裁,為企業的對外經營造成了很大的障礙,不得不下更多的精力開展合規管理工作,然而合規管理和人們熟悉的法務管理到底有什么不同,合規管理是否可以替代法務管理,本文提供了合規的概念和作者對兩者重點區別的認識,對于企業正確認知和開展合規管理和法務管理有很重要的參考作用 所謂合規,英文即compliance(原意是遵守、服從),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公司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規則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行業準則;二是內部管理制度得到實際執行。合規管理的目的就是通過建立一套機制,使公司能夠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合規風險,主動避免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從而免受法律制裁或財務、聲譽等方面的損失,防范操作風險。因此,合規管理實際是內控的一個重要方面,同時也是風險管理的一個關鍵環節,因其專業性、重要性而得以獨立和強化。合規管理作為一項獨特的風險管理技術,肇始于歐美一些大型跨國金融集團。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基于對一系列重大操作風險事件的深刻反省,這些公司認識到合規管理的特殊性、專業性和重要性,紛紛整合內部資源,創新管理方式,逐漸形成了一整套專門的合規管理機制。與此同時,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也出臺了一系列有關合規管理的指引或規定。如英國要求金融企業設立合規官。目前,合規管理作為一項獨立的風險管理活動,已得到金融業普遍認同,合規管理的組織結構和報告路線不斷完善,合規人員也日益發展成為一個專業化的職業階層。 法務管理職能作為公司的傳統內部職能,其存在已經毋庸置疑。但是近年來出現了一個奇怪的現象:隨著監管部門對金融、證券類公司合規管理職能的強調和關注,法務管理職能的獨立性和法律風險防范的重要性已經受到一定的挑戰,兩者的界限也被人為地模糊了。合規管理和法務管理的界限今天已被人為地模糊,這對企業來說可能意味著隱形的風險。 以某保險公司為例,由于在法務管理能力上未能及時得到加強以及合規管理工作內容和工作范圍的不斷擴大,公司法務管理工作的獨立性逐漸被削弱,甚至成為了合規管理工作的附庸;原來明確的定位逐漸被模糊和淡化,“法律風險防范”的提法減少了,“合規風險防范”的提法增加了,公司內普遍形成了“法律風險就是合規風險”的模糊認識,并沒有認識到法務管理工作的專業性與合規管理工作不同。這造成工作職責界限的模糊化,法務人員承擔了許多本應屬于合規范疇的事務,而對于不少本屬于法務范疇的事務,則難于顧及,或疲于應付。有點“不務正業、鳩占鵲巢”的感覺。這種狀況顯然對工作是不利的。 想解決上述問題,恐怕還需要從根本上明確法務管理與合規管理之間的關系,尤其是二者的差異。 首先,從歷史淵源上看,法務管理是公司乃至企業的傳統內部職能,雖然并沒有哪部法律要求公司必須設立法務管理部門,但可能從公司誕生之日起,法務管理部門或法務人員就已經成為了公司的一份子。合規管理則主要源起于監管機構的要求。例如合規管理作為保險公司的一項必備內部職能,始于2007年《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的出臺。該指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在中國大陸的保險公司必須設立合規管理部門并賦予其合規管理職能。在此之前,合規管理職能或者不存在,或者模糊化于審計、稽核等職能之中。譬如某保險集團,2007年之前,該公司并不存在合規管理部門,2007年,根據集團公司組織架構改革以及保監會對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求,其法律事務部更名為法律合規部,兼有法務管理與合規管理兩大職能,向上對公司合規負責人負責。各控股子公司分別成立合規管理部門,法務管理職能由合規管理部門的一個處負責。 第二,從管理依據上看,法務管理的依據是法律法規、監管機構規定、行業慣例,尤其是前二者。法務管理基本上不存在將法律法規內部化的過程,直接依據法律法規判斷公司行為與法律法規的契合度及其法律后果。對于合規管理而言,其管理依據則相當廣泛,包括法律法規、監管機構規定、行業自律規則、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以及誠實守信的道德準則。其更強調的是對內部規章制度的遵循。因為作為內控的手段之一,合規在很大程度上是先把外部規則(法律法規)內部化為公司的規章制度,而后再依據內部規章制度進行控制。可見,二者的管理依據存在交集,但很多依據并不重合,而且二者的依據重心并不一致。從這一點上也能看出兩者明顯的差異。 第三,從風險類型上看,就法務而言,其關注的風險為法律風險,包括法律責任(具體可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以及一類不能稱之為責任,但會使公司喪失法律保障的風險或不利后果。譬如對外放款卻沒有要求相應的擔保措施,就可能會面臨債務人清償不能時債權無法得到滿足的不利后果;再譬如因為公司怠于行使債權而導致訴訟時效已過,則會導致清償債權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庭支持的不利后果。就合規而言,其關注的風險則是違規風險,與法律風險在法律責任中的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方面是重合的,其他則風馬牛不相及。 第四,從部門定位和管理模式上看,傳統的企業法律部門往往僅被定位為服務部門、支持部門,負責公司的訴訟管理、合同審核、產品條款審核、風險資產追償、勞動糾紛、法律咨詢、知識產權管理等工作,傳統的法務管理首先是個案的,并未形成流程化、標準化的管理;傳統的法務管理還是被動的,他們往往不是主動去調查、發現法律事件,而是在相關部門或分支機構向其提交請求后,再介入。而合規管理則被定位為內控部門、監督部門,負責監測、識別、評估、報告公司各部門及分支機構對合規規則的遵循情況和合規風險的發生及整改情況,是一種常規化、流程化、標準化的管理模式,更有一種主動的姿態。當然,從上述的被動主動中也能微妙地體會到這兩者之間存在強勢的一方。 第五,在專業性上,合規管理需要管理人員更加了解公司的業務;法務管理則要求管理人員對法律更加熟悉。而且,由于合規管理相對程式化,而法務管理比如合同談判、訴訟仲裁則相對個性化,因此法務管理對有關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和個人職業素質要求更高一些。 由上可見,法務管理職能與合規管理職能雖然有所交集,但二者的差異和個性是明顯的。也就是說,二者的分工是不同的,公司沒有理由將二者混淆,若將某一項職能認為是另一項職能的附屬則更顯輕率。 事實上,在一些大的跨國公司,鑒于法務部門對法律法規更加熟悉,將法務部門作為合規部門的下一道防線,當合規部門遇到合規風險表現為法律責任時,需征求法務部門的意見。而且,在同時設置總法律顧問(首席律師)和合規負責人(首席合規官)的公司,如美國的保德信集團,就要求合規負責人向總法律顧問提交工作報告。這些經驗是很值得我們思考的。可否借鑒還需視個例而定,但起碼,合規管理能否取代法務管理這個問題,對各位讀者而言應該是比較清楚了。 本文來源:《法人雜志》 |
|
來自: 昵稱22551567 > 《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