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西文,山東舜翔(棗莊)律師事務所。 案情介紹 近期,筆者受理了一起故意傷害自訴案件,案情比較單一,兩人系鄰居,因瑣事打架,自訴人被鑒定為輕傷,案件處于一審階段,擔任嫌疑人(未羈押)的辯護人。嫌疑人來所咨詢時,向律師表達了對于自訴人構成輕傷的懷疑,自訴人第一次在醫院檢查時,身體無任何骨折,此時嫌疑人在檢查現場,自訴人第二次在醫院檢查時,胸部有骨折,此時嫌疑人不在檢查現場。 當辦案機關將鑒定意見通知書送達嫌疑人時,由于嫌疑人不識字,不知道行使鑒定異議的權利及行使時間,錯過了啟動鑒定的權利。而此次委托,嫌疑人希望律師代為申請重新鑒定。辦理委托前,律師向其詳細講解了啟動重新鑒定的權利及能否重新鑒定的決定權在于法院,嫌疑人表示理解,但仍然想試一試。在這種情況下,筆者接受委托后,向法院查閱案卷,發現此份鑒定確實存在種種問題,于是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 如何啟動重新鑒定程序? 在進入正文之前,先介紹下鑒定意見在人身傷害案件中的重要性。鑒定意見作為證據形式中的一種,對于嫌疑人的定罪量刑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它是法官借以查明事實、依法裁判的重要依據。只要律師在重新鑒定申請書中列舉出鑒定意見存在的“致命”問題,實際上重新鑒定就能成功提起。鑒定意見在輕傷害案件中,關乎著罪與非罪。自訴人的傷情一旦鑒定為輕傷,嫌疑人就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反之,亦然。這個角度講,人身傷害案件中因鑒定意見存在問題,重新啟動鑒定意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那么人身傷害案中如何啟動傷情鑒定意見呢? 從形式上講是通過重新鑒定申請書,從實質上講是發現現有鑒定意見中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是簡單地程序瑕疵,而是足以推翻此份鑒定意見,進而影響法官的內心確信,將發現的關鍵問題按照一定順序書寫在重新鑒定申請書,以便達到法官啟動重新鑒定程序的效果。所以,發現鑒定意見的問題是重中之重,誠如一句話所說,發現問題是解決問題的前提。一般情況下,鑒定意見存在哪些問題呢?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及解釋中關于鑒定意見審查內容部分針對性核對。 筆者經歷的此起案件中,存在著哪些問題呢? 鑒定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鑒定程序違反專業技術要求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對于“以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后進行鑒定”。自訴人的傷情屬于組織器官功能障礙,因此應在損傷90日后進行鑒定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檢驗鑒定不是在自訴人損傷90日后進行的鑒定,而是在一個月左右進行的鑒定。 檢材不全 此份鑒定中沒有移送第一次CT片的檢材,第一次CT片,檢驗結果是自訴人無骨折。此份鑒定意見的檢材只是移送的第二次CT片的檢材。兩次CT片,結果不同,造成了“自訴人是否骨折、自訴人的骨折與本次打斗過程有無因果關系”的疑點,也就是說對于自訴人“骨折”無法排除其他原因的存在。 鑒定標準適用有誤 鑒定意見鑒定標準適用有誤,應該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規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規定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到: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統一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而該案使用的鑒定標準確是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鑒定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 同時,根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即使自訴人存在骨折的情況,也構不成傷殘等級。十級傷殘的標準是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遺癥2處畸形愈合。而自訴人不屬于任何一種情況。 綜上,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5條第五項“鑒定程序違反規定的”、第六項“鑒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的”等,以上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辦案效果 當律師將以上發現的問題總結歸納為一份重新鑒定申請書,遞交到法院。幾天后,接到承辦人啟動重新鑒定的決定。 這就啟示辯護律師,案件無大小之分,我們能夠做的是,根據查閱的案卷資料,同時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發現存在的“致命”問題,達到成功啟動重新鑒定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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