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于2015-10-28于KTV商務圈首發,(現在重發紀念一下) 第一章出勤刷(打)卡管理作業 第一條 目的 為促使本公司全體員工養成守時習慣準時出勤,以增進工作效率,并統一員工出勤標準,以利管理工作之推行,特訂定之。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公司員工除下列人員外,均應按規定于上、下班時間刷(打)卡。 1.經理級(含)以上主管或經執行長核準免刷(打)卡者。 2.因故請假,經核準者。 3.因設備條件限制致工作地點無法正常刷(打)卡者,經單位主管核準者。 第三條 管理原則(刷卡) 1. 報到 (1) 新進員工報到當日由各單位發予臨時卡刷卡,若臨時卡不敷使用,則先使用簽到簿,再將簽到簿交予人事專員登打記錄,待其正式卡核發后立即更換使用。 (2) 新進內勤員工(含駐店人員)需于報到后七日內(含休假、不排班之天數)繳交一吋彩色脫帽照片一張,開立“工作單”,由設計部專員掃瞄為JPGE檔后注明店別、姓名及員工編號,統一制作識別證內頁,并由人事單位發放“員工識別證”(離職須繳回)。 2. 出勤 (1) 員工每日均須刷上、下班卡共二次,各職務工作時數暨休息時間依規定辦理。 (2) 為能有效掌握人員每日均確實依所排定之上、下班時間出勤,故須于正常上、下班時間前后一小時內打卡,若于正常上班時間提前或延后打卡者視為未打卡。 (3) 當日未攜帶卡片者,應向人事專員或代理人借用臨時卡,若臨時卡不敷使用,請使用簽到簿以茲證明。 (4) 由人事專員每周打印「出勤異常報表」,各部門之異常狀況由權責主管核定簽注后,次日送交人事專員修訂。 3. 公出 (1) 因業務需求至總公司或有刷卡設備營業門市洽公者,仍需依規定刷卡。 (2) 若公出地無刷卡設備者可免刷卡,但需于「出勤異常報表」注明事由,并需由權責主管簽核后,始可認定。 4. 出差 (1) 出差地為總公司或有刷卡設備營業門市,仍須依規定刷卡。 (2) 出差地無刷卡設備者可免刷卡,但需于出差三日前將核準之出差請示單送交人事單位登錄。 5. 加班 (1) 員工應于加班前先行提交「員工加班單」,并經單位主管確認同意始得加班;若因任務需要臨時加班,亦應于加班完畢后次日提交已核準之「員工加班單」。 (2) 平日加班或休假日加班,依標準刷卡方式刷卡。另下班回家后臨時接獲加班通知者,請將刷卡機調整于加班上班及加班下班再刷卡,以免產生當日重復刷上、下班卡之情形。 6. 離職、留職停薪 (1) 凡隸屬本公司所有員工,因主客觀因素而終止勞雇關系者,于最后離職當日辦理離職手續同時繳回卡片,若未繳回卡片者,將影響正常核薪,后果由本人負責。 (2) 凡留職停薪(停職)者,請于最后上班日辦妥留職停薪手續并由所屬門市業務干部繳回卡片(營業門市交由人事專員、總公司交由人事單位),以作為當月薪資核算依據。 7. 臨時卡 (1) 各營業部門均備有臨時卡,統一由各部門人事專員保管,如有使用臨時卡時,務必填寫「臨時卡記錄表」。總公司之臨時卡由人事單位統一保管。 (2) 一張臨時卡(卡號),當日僅能供一人使用,亦不得當日跨班次使用。 8. 遺失卡片、損毀 (1) 若因個人保管不慎遺失或不當損毀者,可先使用各部門之臨時卡,另,應填具「出勤感應卡申請書」,經核準后送交人事單位補發正式卡。 (2) 卡片(含臨時卡)遺失之工本費,于新卡申請制作當時,按規定之金額現金繳交財務單位入帳。 (3) 因本人原因遺失個人卡片的,單位主管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處分,以示炯戒。 9. 其它狀況 (1) 因停電造成刷卡機無法讀卡(依刷卡機上之電源燈判斷)或機器故障,得先以簽到簿代替,待恢復刷卡后,再將簽到簿交予人事專員登打記錄。 (2) 機器故障請立即連絡信息單位相關業務人員及時處置。 第四條 管理原則(打卡) 1. 報到 (1) 新進員工報到當日由所屬單位或教育訓練單位準備發放卡表,打卡。 (2) 新進內勤員工(含駐店人員)需于報到后七日內(含休假、不排班之天數)繳交一吋彩色脫帽照片一張,開立“工作單”,由設計部專員掃瞄為JPGE檔后注明店別、姓名及員工編號,統一制作識別證內頁,并由人事單位發放“員工識別證”(離職須繳回)。 2. 出勤 (1) 全體職員個人月份考勤記錄的原始憑證為月份考勤卡表,故考勤卡表均須于指定地點打卡并插放于指定的卡座上,不得隨意攜帶。 (2) 依各職務工作時數暨休息時間,員工每日均須打卡上、下班及用餐開始、用餐完畢共四次。 (3) 為能有效掌握人員每日均確實依所排定之上、下班時間出勤,故須于正常上、下班時間前后一小時內打卡,若于正常上班時間提前或延后打卡者視為未打卡。 (4) 無論因公或非因公,應打卡而未打卡均屬漏打卡,漏打卡職工應主動持卡向所屬主管呈報未打卡之事由,并由所屬主管依下列方式注記未打卡之簽核: ①因公外出而未能打卡由所屬主管直接簽注未打卡原因即可,視同出勤; ②因個人疏忽而漏打卡的,由所屬主管于卡表該處填注實際時間,確認漏打卡,以示區別; ③如職工卡表空白處無主管簽章或注記時,則視同事假;當月份差勤應依事假規定辦理。 3. 公出 因業務需求公出洽公未能打卡者,由所屬主管直接簽注未打卡原因,注明事由,視同出勤。 4. 出差 (1) 出差地備打卡設備者,仍須依規定于當地打卡為出勤憑證。 (2) 出差地無法打卡者可免打卡,但需于出差前將核準之出差請示單送交人事單位登錄。 5. 加班 (1) 員工應于加班前先行提交「員工加班單」,并經單位主管確認同意始得加班;若因任務需要臨時加班,亦應于加班完畢后次日提交已核準之「員工加班單」。 (2) 平日加班或休假日加班,依標準打卡方式打卡。另下班回家后臨時接獲加班通知者,請將打卡時段調整于加班上班及加班下班再打卡,以免產生當日重復打上、下班卡之情形。 6. 離職、留職停薪 (1) 凡隸屬本公司所有員工,因主客觀因素而終止勞雇關系者,于最后離職當日辦理離職手續同時由所屬單位業務干部繳回個人卡表,以作為當月薪資核算依據。若未繳回卡表者,則無法正常核薪。 (2) 凡留職停薪(停職)者,請于最后上班日辦妥留職停薪手續并由所屬門市業務干部繳回卡表(營業門市交由人事專員、總公司交由人事單位),以作為當月薪資核算依據。 7. 遺失卡表、損毀 (1) 若因個人保管不慎遺失或不當損毀者,可先由人事單位另行補發卡表,需由所屬單位呈文,說明卡表遺失前當月差勤狀況,作為核薪依據;并視遺失情節之輕重而予以適當之處分。 (2) 因本人原因遺失個人卡片的,單位主管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處分,以示炯戒。 8. 其它狀況 (1) 因停電或機器故障造成無法打卡,得先報備單位主管核準,恢復打卡后,事后再由權責主管簽核卡表,確認。 (2) 機器故障請立即連絡相關業務人員及時處置。 第五條 注意事項
2. 刷卡時應先確認刷卡別是否正確(如上、下班),以避免漏刷卡之現象發生。 3. 當日正常出勤,但無任何刷卡記錄或簽到記錄者,應提出具體證明,若無則視為未出勤。職工依公司調遷令調遷時,考勤隨同移轉。 第二章 請假管理作業 第一條 目的 為使本公司有關給假之規定事項予以制度化、標準化;并促使各單位人員之給假能有所遵循,特訂定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凡本公司員工均適用之。 第三條 請假管理
2. 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年度內休假日數之規范;未滿一年者,以到職日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比例計算之。 3. 凡年度內有留職停薪者,除年資不予計算之外,其可休假日數亦依實際任職日數比例核給;若核算出有小數點,則取第一位四舍五入核定。 4. 請假類別: (1) 年假 A.最低請假單位:一日。 B. 適用對象:正式人員(清潔、計時人員除外)。 C. 適用條件暨給假日數:參照〔福利假別天數明細表〕(附表)。 D.備注: ? 新進同仁依年資核定日(過試用期轉正式人員生效日期)起,任職滿年 后依年假條件核給年假日數。年假請休期限為:得于請休年假之日起一年內請休完畢,逾期視同放棄。因故離職者,未休年假天數并入離職當月薪資;年假未休核薪標準:基本工資+福利津貼。凡核算出有小數點,則取第一位四舍五入核定。每年農歷春節期間因逢公司之營運旺季,營業門市人員暫停申請年假。 (2) 婚假 A.最低請假單位:一日。 B. 適用對象:全體員工。 C. 適用條件:員工本人結婚。 D.給假日數:參照〔福利假別天數明細表〕(附表)。 E. 檢附要件:結婚證書影本。 F. 備注: a. 須于結婚登記日后三個月內請休完畢或已結婚登記于婚宴前后一個月 內請休完畢; b. 不限再婚與否,于公司任職期間只可申請一次。 (3) 喪假 A.最低請假單位:一日。 B. 適用對象:全體員工。 C. 適用條件暨給假日數:參照〔福利假別天數明細表〕(附表)。 D.檢附要件:死亡證明及與親屬關系證明。 E. 備注:得依治喪需要,于火化前后一周內擇日申請,且休畢。 (4) 產假(小產假) A.最低請假單位:三十天。(須連續請休) B. 適用對象:女性正式員工(含試用期員工)。 C. 適用條件暨給假日數: 參照〔福利假別天數明細表〕(附表)。 D.檢附要件:病歷卡、生育醫學證明或住院小結(出院記錄)。 E. 備注: a. 申請產假(小產假)之女性員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之規范 ,并按相關政府單位規定核準后準予生育的。 b. 如遇本休、國定假日及依其它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不 另給假; c. 產假之資歷予以保留,不得列入月份差勤不良懲處依據; d. 任職本公司之女性職員,均應于懷孕二個月內向所屬單位主管報備; e. 正式職員得先行請休“留職停薪”,再于規定時間內請休“產假”; f. 請休“產假”之職員應于假滿前一周內,親至人事單位辦理復職手續 ,依原職級辦理,逾期若未辦理者概以未依規定離職辦理。 (5) 陪產假(看護假): A.最低請假單位:參照〔福利假別天數明細表〕(附表)。 B. 適用對象:全體男性員工。 C. 適用條件:男性員工其配偶分娩時。 D.給假日數:于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后一周內,擇日請假。 E. 檢附要件:配偶分娩之出生證明書。 F. 備注:不得列入月份差勤不良懲處依據。 (6) 返鄉探親假 A.最低請假單位:一日。 B. 適用對象:公司任用組長階以下非本地戶籍員工 (清潔人員、計時人員除外)。 C. 適用條件:組長階以下非本地戶籍員工返鄉探親休假。 D.給假日數:參照〔福利假別天數明細表〕(附表)。 E. 備注:得于請休日起一年內(第一年為半年內)請休完畢,逾 期視同放棄。 (7) 普通病假 A.最低請假單位:0.5小時。 B. 適用對象:全體員工。 C. 適用條件:因普通傷害、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 D.給假日數:一次普通病假連續請假日數不得超過七日(不含本休),超過七日的追溯自第一日起請假類別與薪資計算均依長期病假辦理。普通病假累計可休天數參照長期病假給假日數辦理。普通病假和長病假合并計算給假日數。 E. 檢附要件: a. 檢附公司指定醫院(急診除外)開具之病歷卡、病假證明單或住院小 結(出院記錄)。凡申請留停時,均應將年假、春節延休假或其它應 休未休之假別休畢。急診之病假證明單需加蓋急診章。 b. 若因特殊狀況,無法出具附件時,部門主管得依事實判斷予以簽注, 亦可視為證明。 F. 備注:銷假當日若無法提具證明者,概依以事假辦理。 (8) 長期病假 A.最低請假單位:八日。(須連續請休) B. 適用對象:全體員工。 C. 適用條件:因普通傷害、疾病必須較長期限治療或休養者。 D.給假日數:正式職員~以第一次合同簽訂日為基準,任職第一年最長可請休三個月;而后任職每滿一年,可請休日數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勞務協議職員~勞務協議期限內,最長為一個月。普通病假和長病假合并計算給假日數。 E. 檢附要件: a. 檢附公司指定醫院(急診除外)開具之病歷卡、病假證明單或住院小 結(出院記錄)。急診之病假證明單需加蓋急診章。 b. 若因特殊狀況,無法出具附件時,部門主管得依事實判斷予以簽注, 亦可視為證明。 c. 若連續請休長期病假一個月(含)以上的人員,需先本人年度內年假 、春節延休假或其它應休未休之假別休畢后,方可請休長期病假。 F. 備注: a. 銷假當日若無法提具證明者,概依以事假辦理。 b. 如遇本休、國定假日及依其它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不 另給假。(長期病假之資歷予以保留) c. 合同續簽:女性正式員工,生育后請休長期病假尚未復職的,在請休 期間若遇續簽勞動合同的,續簽日期一律簽至該員哺乳期滿止。 (9) 事假 A.最低請假時數:1小時;請假單位:0.5小時; B. 適用對象:全體員工。 C. 適用條件:員工因個人私事必須本人處理者。 D.給假日數:全年十四日內,超過十四日者,不得申請。 E. 備注: ? 請假未核準未出勤者,即列為曠職。 ? 全體人員(除計時人員)當日遲到、早退時間超過31分鐘(含)以上 ,改以事假辦理;30分鐘(含)以內,則以遲到辦理。 如: 上班時間08:30,打卡時間10:03,其間差時1小時33分應以請事假二 小時方式申請。計時人員當日遲到、早退時間超過61分鐘(含)以上,改以事假辦理;60分鐘(含)以內,則以遲到辦理。 (10)工傷假 A.最低請假單位:一日。 B. 適用對象:全體員工。 C. 適用條件:按政府相關單位頒布“工傷范圍”規范認定適用與調整 a. 工作時間內于工作場所內因執行公務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 b.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 而受到傷害致殘廢、傷害或疾病; c. 經有關部門認定患職業病的; d. 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或下落不明者; e. 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 f.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其他情形。 凡屬于上述情形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的,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工 傷假。 D.給假日數:依其實際狀況及相關法規規定給假。 E. 檢附要件:病歷卡及病情證明單;按政府相關單位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若為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須另加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等相關資料。 (11) 公假 A.最低請假單位:一日。 B. 適用對象:全體員工。 C. 適用條件: a. 男性職員因兵役登記、召集、體檢之故,奉令前往; b. 凡需赴法院為證人時(非個人原因),或被公司主管傳喚時; c. 奉派外訓或上課者; d. 因公司安排義務獻血(含獻血體檢)者。 e. 因公當日上班時間直接外出,且返還時間已逾下班時間,經報備權責 主管核準直接下班的,當日概以「公假」論。 D.給假日數:依事件實際狀況裁定給假日數。 E. 檢附要件:相關證件、通知或證明。 F. 備注:公假期間如遇本休、國定假日及依其它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不另行補給休假亦不得申請調假。 (12) 整裝假 A. 最低請假單位:一日。 B. 適用對象:全體員工。 C. 適用條件:經公司指定配合「派駐」者,于任務出發前或結束時。 D. 給假日數:一日。 E. 備注: a. 須于任職舊單位最后一日休畢。 b. 如遇本休、國定假日及依其它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不 另給假。 c. 倘若派駐同時為夜班調任日班者,不另增給其它假別。 (13) 調假(調班) A. 最低請假單位:一日。 B. 適用對象:營業門市員工。 C. 適用條件:工作滿月(到職零頭月除外)之營業門市職工皆可申請,門 市單位主管得視其實際狀況與營業需要酌情核準。 D. 備注: a. 符合調假資格之職工,可采“自調”與“互調”方式:自調,系指挪 配自身休假方式;互調,系與同事協議彼此雙方休假日期之調動,以 達連續休假之目的;惟此模式須考量斟酌兩者從事之業務性質,職務 ,職級不得差異過大。 b. 調假只限當月,不得先行預支休假作為“自調”與“互調”之用。 c. 被調假之職工不列為個人考勤缺點記錄,故不影響其自身調假資格。 d. 每月調假天數,以三日為限,不得超過三日。 第四條 請假作業程序 凡申請年假、春延假、婚假、喪假、公假均須于請假當日三日前提出外,其余各項假別,亦須于請假當日內電致核決主管請假,并于銷假當日完成請假手續。 第三章 留職停薪管理作業 第一條 目的 為使本公司職員申請留職停薪(以下簡稱“留停”)之作業程序有所依循,特訂定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公司正式任用之員工(不含試用員工)適用“留停”。 第三條 管理基準
2. 凡職員留停期間(除因公辦理留停外),均不列入年資計算;但留停前后年資得予合并計算。 3. 凡職員留停期間仍繼續參加公司勞動保險者,其自付保險費應于留停前預先由公司代為暫扣,并于留停期間實際按月繳付。 4. 凡職員留停期限屆滿未依規定申請復職者,自留停屆滿日起視同自動離職。 第四條 留停申請要件及期限 1、基本原則:凡申請留停時,均應將年假、春節延休假或其它應休未休之假別休畢。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員工得申請留停,而主管得視情況予以核決。 (1) 因病留停: A. 適用對象:全體正式任用員工。 B. 適用條件:職員因生病,而當年度已依法申請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醫療期,并經以事假或年假等應休未休之假別抵充后仍未痊愈者。 C. 留停期限:年度內最長一個月(以人員本年度合同簽定日起算)。 D. 檢附要件:檢附公立醫院之病假證明單、病歷卡。 E. 保險事宜:得正常繼續參加公司勞動保險、團體意外保險。 (2) 懷孕留停: A. 適用對象:全體女性正式任用員工(含試用期女性員工)。 B. 適用條件:女性職員懷孕,為考量胎兒及母體之安全,于懷孕期內依個人意愿提出申請。 C. 留停期限:至預產日為止,營業門市女性職員最長280日;內勤女性職員最長90日。 D. 檢附要件:醫院證明(注明預產日期)。 E. 保險事宜:得正常繼續參加公司勞動保險、團體意外保險。 (3) 育嬰留停: A. 適用對象:全體女性員工。 B. 適用條件:任職滿一年之員工,其子女未滿一歲,生育后因需照顧嬰兒原因無法正常復職的。 C. 留停期限: a. 申請期限最長可請至哺乳期滿(申請生育假之日起一年內)。 D. 檢附要件:子女醫學出生證明影本。 E. 保險事宜:得正常繼續參加公司勞動保險、團體意外保險。 F. 合同續簽:女性正式員工,生育后請休留職停薪尚未復職的,在請休期間若遇續簽勞動合同的,續簽日期一律簽至該員哺乳期滿(嬰兒滿一周歲)止。 (4) 因服義務兵兵役留停: A.適用對象:全體男性正式任用員工。 B. 適用條件:男性在職職員依國家規定應征入伍,需服義務兵兵役的。 C. 留停期限:最長可請至義務兵兵役期滿,期限為兩年。 D. 檢附要件:入伍通知書。 E. 保險事宜:得正常繼續參加公司勞動保險、團體意外保險。 (5) 其它留停: A.適用對象:全體正式任用員工。 B.適用條件:因父母、配偶重病乏人照顧,或喪假滿后尚有相關事務還需處理及其它特殊情形。 C.留停期限:年度內最長一個月(以人員本年度合同簽定日起算),且公司保留核準其提前復職與否之權限。 D.檢附要件:相關證明文件。 E.保險事宜:得正常繼續參加公司勞動保險、團體意外保險。 第五條 留停申請程序 1、申請期限: (1) 申請人應于留停預定日前,依七日前提出申請。 (2) 若未能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時,應詳加注明原因,以為核決參考。 2、作業程序: (1) 申請人須填妥「人事簽呈表」附上相關附件,依核決權限呈權責主管簽核,送交人事單位辦理。 (2) 人事單位審查確認符合相關規定,依核決權限呈送簽準后始得生效。 第六條 職務移交 申請留停經核準后,申請人須立即依“職務移交作業細則”規定辦妥。 第七條 職員留停期間應遵守事項 1、不得擅就他職: 員工于留停期間擅就他職、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或自行營業,經查明屬實者,公司得予以辭退。 2、不得影響公司聲譽: 留停期間在外一切行為由個人負責。若有假藉公司名義行招搖撞騙之實,而嚴重影響公司聲譽,經查明屬實者,公司得予以辭退。 第八條 留停期間展延 職員若因故需展延留停期間,則應比照本章〈第五條留停申請程序〉辦理,且應于預計到期日7日前辦理相關作業,并詳加說明原因,依核決權限規定呈送核準后始得生效。其中展延期間,員工負擔之勞動保險保費得先行至人事單位預先繳納,俟復職后再予一次性結算。 第九條 復職申請程序 1、申請期限: (1) 申請復職及申請提前復職,均應于預計復職日屆滿前7天提出申請。 (2) 若職員因故未能于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時,應實時提出補申請,并詳加注明未能于期限內提出申請之原因,以為核決參考。 2、作業程序: (1) 申請人填妥「人事簽呈表」并附上相關附件,依核決權限呈權責主管簽核,送交人事單位辦理。 (2) 人事單位審查確認符合相關規定后,依核決權限呈權責主管簽核,送交人事單位辦理。 (3) 由人事單位于人員復職一個月內,再予一次性結算留停期間個人繳納保險費用,多退少補。 第十條 申請提前復職 1、留停人員欲提前復職時,須經公司評估職缺狀況并核準后方得提前復職。 2、懷孕留停,若職員于留停期限屆滿前提早生產,應實時提出復職申請,公司將立即協助其復職。 3、申請提前復職之作業程序,仍比照本章第九條第二項〈作業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復職后職務之安排 1、職員復職后以安排原任工作為原則。若原工作無適當職缺可供安排時,應由人事單位協調會辦相關單位,安排相近似工作性質之職務,并作適當調派。 2、請休留職停薪或長期病假超過三個月以上人員,請假期滿復職一周前,必須由請假人本人親至所屬部門辦理復職申請,填寫「特案申請表」。 3、所屬部門主管在本人申請復職時,考量現有部門人力狀況、個人工作學能與部門工作需要后,并與相關調整部門主管、上級主管做協調確認后,可對該員復職后的部門、職務、職等做專案調整,于「特案申請表」上注明,并由主管親自與本人做約談確認工作。 4、部門主管知會人事單位經辦人在「人事簽呈表」中注明新任部門、職務、職等,有調整部門、職務的,需注明勾選需發文。 5、人事單位依據簽呈權限逐級呈報核準后,準備相關資料,辦理后續作業。 第十二條 復職后銓敘標準 職員復職后,其薪資除因特殊情形另行述明理由依核決權限呈請核定者外,一律以復職后安排之單位職務敘薪任用。 第十三條 復職后之報到及訓練 1、報到:復職時應依報到手續辦理到職,并簽具必要之事宜。 2、訓練:復職時,相關經辦權責單位應衡量當時情況,安排復職人員參加必要之訓練課程。 第四章停職管理作業 第一條目的 為使本公司職員申請“停職”之作業程序有所依循,特訂定之。 第二條適用范圍 公司非正式任用員工(含試用期員工)適用“停職”。 第三條管理基準 1、職員停職期間,除編制仍保留在原單位外,公司均不給付任何薪資。 2、凡職員停職前及停職期間(除因公辦理停職外),均不列入年資計算;停職前后年資不得予合并計算。 3、凡職員停職期間保留勞動保險與團體意外險。 4、凡職員停職期限屆滿未依規定申請復職者,視同自動放棄復職權利。 第四條停職申請要件及期限 1、基本原則:凡申請停職時,均應將年假、春節延休假或其它應休未休之假別休畢。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員工得申請停職,而主管得視情況予以核決。 (1) 因病停職: A.適用對象:全體非正式任用員工(含試用期員工)。 B.適用條件:職員因生病,而當年度已依法申請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醫療期,并經以事假或年假等應休未休之假別抵充后仍未痊愈者。 C.停職期限:年度內最長兩個月。 D.檢附要件:檢附公立醫院之病假證明單、病歷卡。 (2) 其它留停: A.適用對象:全體非正式任用員工。 B.適用條件:因父母、配偶重病乏人照顧,或喪假滿后尚有相關事務還需處理及其它特殊情形。 C.停職期限:年度內最長一個月,且公司保留核準其提前復職與否之權限。 D.檢附要件:相關證明文件。 第五條停職申請程序 1、申請期限: (1) 申請人應于停職預定日前,依七日前提出申請。 (2) 若未能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時,應詳加注明原因,以為核決參考。 2、作業程序: (1) 申請人須填妥「人事簽呈請表」附上相關附件,依核決權限呈權責主管簽核,送交人事單位辦理。 (2) 人事單位審查確認符合相關規定,依核決權限呈送簽準后始得生效。 第六條職務移交 申請停職經核準后,申請人須立即依“職務移交作業細則”規定辦妥。 第七條職員留停期間應遵守事項 1、不得擅就他職: 員工于停職期間擅就他職、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或自行營業,經查明屬實者,公司得予以辭退。 2、不得影響公司聲譽: 停職期間在外一切行為由個人負責。若有假藉公司名義行招搖撞騙之實,而嚴重影響公司聲譽,經查明屬實者,公司得予以辭退。 第八條停職期間展延 職員若因故需展延停職期間,則應比照本章〈第五條留停申請程序〉辦理,且應于預計到期日7日前辦理相關作業,并詳加說明原因,依核決權限規定呈送核準后始得生效。 第九條復職申請程序 1、申請期限: (1) 申請復職及申請提前復職,均應于預計復職日屆滿前7天提出申請。 (2) 若職員因故未能于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時,應實時提出補申請,并詳加注明未能于期限內提出申請之原因,以為核決參考。 2、作業程序: (1) 申請人填妥「人事簽呈表」并附上相關附件,依核決權限呈權責主管簽核,送交人事單位辦理。 (2) 人事單位審查確認符合相關規定后,依核決權限呈權責主管簽核,送交人事單位辦理。 第十條申請提前復職 1、停職人員欲提前復職時,須經公司評估職缺狀況并核準后方得提前復職。 2、申請提前復職之作業程序,仍比照本章第九條第二項〈作業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復職后職務之安排 申請停職之職員復職概以“實習生”或“試用人員”優先錄取,重新錄用,并免職前培訓;逾期若未辦理者概以未依規定離職辦理。若原工作無適當職缺可供安排時,應由人事單位協調會辦相關單位,安排相近似工作性質之職務,并作適當調派。 第十二條復職后銓敘標準 職員復職后,其薪資除因特殊情形另行述明理由呈請執行長核定者外,一律以復職后安排之單位職務敘薪任用。 第十三條復職后之報到及訓練 1、報到:復職時應依報到手續辦理到職,并簽具必要之事宜。 2、訓練:復職時,相關經辦權責單位應衡量當時情況,安排復職人員參加必要之訓練課程。 第五章外出洽公管理作業 第一條目的 本公司為增進日常工作效率,統一員工外出洽公作業之標準,特訂定之。 第二條適用范圍 凡本公司員工均適用之。 第三條管理原則 1、凡本公司員工因公外出而當日往返的,以「公假」論。(因公須隔夜往返者,視為「出差」) 2、未經權責主管核準而擅自外出的,視同曠職。 3、因公外出之職工,如為上班時間直接外出的,經事前報備權責主管核準直接外出,隔日需于EIP電子表單之“漏刷卡申請單”申請,由核準之權責主管負責當日上班刷卡簽核事宜。 4、因公外出之職工,如返還時間已逾下班時間,經報備權責主管核準可直接下班,隔日需于EIP電子表單之“漏刷卡申請單”申請,由核準之權責主管負責當日下班刷卡簽核事宜。 5、倘系因個人重大事務變故,需臨時外出的,應依公司規定程序辦理請假事宜。未依公司規定程序辦理即外出的,視同曠職。惟若于下班前半小時內提出者,可視同早退。 6、人員因公外出之餐費報銷金額標準為每頓15元,超過部份由本人自理;未滿15元的,以實際用餐金額予以報銷。報銷時需提供當日的用餐發票,依財務單位「洽公車資餐費」報銷流程申請報銷。 7、因公務支援公司其他部門的,可提前通知相關部門或總務部預訂盒飯。特殊情形需外出用餐的,人員需報備權責主管,并由主管核準外出就餐。餐費報銷標準同第六點。 8、人員因公外出之交通工具應秉持節約原則,盡量選擇搭乘公務車或公交車往返,若因工作任務急迫需要或時間因素,經權責主管同意可選擇出租車。往返過程所產生的各項交通費用,均依實報實銷原則,報銷時檢附相關證明,提供當日相關發票,依財務單位「洽公車資餐費」報銷流程申請報銷。 9、因公外出之各項費用若無法提供相關憑證或合法憑證者,均不得申領報銷。 第四條注意事項 1、洽公單位主管應提醒洽公外出人員注意人身安全,自覺遵守各項法規,以免發生事故。 2、外出洽公人員不得任意閑逛或辦理私人業務,若于外出期間發生類似事情經確認的,當依「獎懲作業細則」予以適當之處分。 3、外出洽公人員須注意個人言行,不得于外出期間發生有損公司形象之情事。若于外出期間發生有損公司形象之情事經確認的,當依「獎懲作業細則」予以適當之處分。 4、若因公務至營業門市洽公的,當于到達或離開門市時,主動通知相關門市主管洽公事由或完成結果,由相關門市協助掌握洽公事宜。 5、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或下落不明者,概依「出勤管理作業細則」第二章請假管理作業之「工傷假」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一條本細則未盡事宜,應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細則經共同執行長核準公告施行,修訂時亦同。 ▼▼▼ 《量販KTV經營管理工具包》 全部為電子文檔,U盤版! 可自由編輯!拿來就能用! 包含一家KTV從新店前期的籌備、員工培訓、到后期經營管理所需的方方面面內容! 完全滿足你的KTV經營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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