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1 10:43:00 | 來源:江西省靖安縣地方稅務局 | 作者:譚國文
納稅服務是時下各級稅務部門使用最頻繁的詞匯之一與納稅服務有關的新理念、新機制紛紛出臺各種新辦法、新舉措廣泛見注報端。然而納稅服務作為一項全新的事業如何對其進行理性、準確的定位已成為當前基層稅務部門開展納稅服務工作、推動稅收征管改革工作中一道亟待解決的課題。 一、準確地對納稅服務進行定位是基層稅務部門做好納 稅服務工作的前提要求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納稅服務進行了明確的界定。作為當前稅務部門核心業務之一的納稅服務已不再是一種短期行為也不再僅僅是道德范疇的要求而是稅務部門和稅務人員必須長期堅守的法定職責和義務。既然是法定的職責和義務就不能不作為也不能盲目作為任何一項服務措施的推出都必須經得起理論的推敲和實踐的檢驗。然而由于我國經濟體目前尚處于轉型階段政府職能正在經歷著與之相適應的變革由各種內、外現實因素所決定的當前和未來一定時期內的稅收模式傳統體制遺留下來的的“管制”與新形式所要求的“服務”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但從長遠來看向“服務”轉型是必然趨勢。所以當前我們各級納稅服務部在納稅服務工作的組織、實施中必須要對納稅服務有一個準確、理性的定位納稅服務定位的準確與否是有效提升納稅服務工作針對性保證納稅服務工作實效的前提和基礎。 二、基層稅務部門納稅服務工作的定位要把握好以下三個方面 1、正確定位納稅服務與稅收管理的關系納稅服務成為當前稅務部門的一個重要職能但我們在重視稅務部門的服務職能的同時卻不能忽視稅務部門的管理職能。面對新的形勢有人提出了“管理就是服務”的口號。“管理就是服務”作為一句口號提出來是可以的但從嚴格意義上講“管理加服務”似乎應該更合適、更嚴密。因為管理和服務 二者在對象上不同管理強調的是對潛在稅源到現實稅收這一稅收資金的運動過程進行監督和控制目的是防止稅源的流失建立起依法納稅的良好秩序。服務強調的是對依法納稅的納稅人在納稅程序上提供應有的公共服務。管理和服務之間既不能相互代替更不能偏廢。因為服務是針對誠信納稅的納稅人而言的試想一下納稅人都不來自覺納稅,稅務部門又如何為其提供服務呢所以納稅服務是以有效的管理為基礎以納稅人愿意納稅為前提的失去了這個基礎和前提納稅服務也就失去了意義。而納稅服務能夠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反過來又能減輕稅務部門的管理難度促進管理水平的提高。納稅服務之所以被看作是我國近年來稅收征管體制轉軌的重要標志是因為它改變了征管對象的錯位現象對征納關系進行了重新定位征納關系由原來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改變為服務者與被服務者的關系。既然是一種服務者與被服務者的關系征納雙方也就處于一種平等的地位。納稅人是稅收的創造者和提供者稅務部門是稅收的籌集者,二者只是社會分工的不同在地位上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目前,有地方的稅務部門在納稅服務工作實踐中把商業理念運用到稅務管理中來把納稅人當作“顧客”當作“上帝”一樣對待。筆者卻認為:彼此服務關系的借用是絕對的誤區。稅務部門提供的納稅服務,與商業服務不同,這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商業部門之所以把顧客當成“上帝”對待是為了迎合消費者目的是為了讓消費者來消費它的產品或服務是一種商業促銷行為。而我們稅務部門的納稅服務是為納稅人提供的公共服務一切服務必須以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為前提。稅務部門既不能把納稅人作為被管理者而居高臨下也用不著去“迎合”和“討好”納稅人征納雙方是一種平等的法律關系。 2、正確把握納稅服務對象的定位 明確稅務部門納稅服務的對象有利于我們基層稅務部門正確地開展納稅服務工作。回顧我們稅收征管改革的歷史可以說我們的稅收服務工作一直沒有間斷過但我們對服務對象的認識卻一直是模糊的。原來“管查合一、各稅統管”的專管員管戶制下我們把納稅人的全部納稅事宜作為我們的服務對象在納稅上搞包辦代替。不僅如此我們還把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作為了我們的服務對象曾經組織開展過“培植稅源”活動。在取消了專管員管戶制后在一段時間內我們又把稅務代理作為我們稅收服務的主要內容。實踐證明包辦代替和稅務代理都不是我們稅務部門納稅服務工作的方向因為它們都是在無償地或有償地替納稅人履行其應盡的納稅義務只有為納稅人提供納稅過程中所需的公共服務才是我們納稅服務工作的準確定位。因為在公共財政體系下稅務部門不僅要為政府其他部門履行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職能籌集資金扮演著“征稅人”的角色而且在征稅的過程中它還扮演著“用稅人”的角色因為稅務部門征稅過程中的各項費用開支來源于公共財政的支出。過去我們只強調了稅務部門“征稅人”的身份卻忽視了稅務部門“用稅人”的身份。稅務部門作為政府的重要職能部門之一它既是“征稅人”又是“用稅人”既是管理者又是服務者。既然是“用稅人”和“服務者”就必須為納稅人提供納稅過程中所必需的公共服務。按照現代公共政府理念稅收作為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納稅人繳納的稅款就是享受政府服務而應當支付的費用政府應當是為納稅人服務的政府。納稅人在繳稅時既然已經支付了納稅過程中所需“公共服務”的費用那么作為政府職能部門之一的稅務部門理應為納稅人提供納稅過程中所必需的公共服務。所以稅務部門為納稅人提供的納稅服務從本質上講只能是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所必需的公共服務項目而不是其他服務項目這就是依據公共財政理論對稅務部門納稅服務對象所做出的準確定位。把納稅人作為稅務部門管理的對象是對納稅服務工作對象的一種錯位。 我們基層稅務部門和稅務人員只有根據納稅人的不同情況為其提供不同形式或不同內容的公共服務才能更好地滿足納稅人對納稅公共服務的需求才能更好地把納稅服務落到實處讓納稅人得到真正需要的納稅服務。因為稅務部門管理的只是“稅源”服務的是“納稅”納稅服務就其對象而言應該是公平的無論納稅人所納稅額大小、身份如何對他們都應一視同仁提供同等質量的服務而不能針對某些特定的對象搞特殊服務。 3、正確把握納稅服務內容的定位稅收工作的核心目標是履行法定的收入職能納稅服務也必然而且必須服從于這一目標。因為納稅服務是服務于“納稅”需求而不是服務于“納稅人”本身。從稅務部門的角度看納稅服務是要求稅務部門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過程中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和幫助降低納稅成本。稅務部門滿足的是納稅人在辦稅過程中的公共需求而不是納稅人納稅事宜的本身更不是納稅人其他方面的需求。從納稅人的角度看納稅人到稅務機關來不是來喝茶休息的也不是來辦別的事宜的而是來辦稅的。他需要的是納稅方面的服務而不是其他方面的服務。所以基層稅務部門的納稅服務必須緊扣“納稅”這個主題不能“跑題”。 基層稅務部門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非一張微笑臉、幾句好詞可以涵括而應該向縱深拓展為納稅人提供實質性的服務。“始于納稅人需求、基于納稅人滿意、終于納稅人遵從”中的“需求”和“滿意”是有特定內涵的。需求與可能是一對矛盾需求是無限的而滿足需求的可能卻是有限的。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所需要的服務其內容是十分豐富的這就決定了稅務部門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這項事業的發展前景是廣闊的同時必然要求我們基層稅務機關要積極思考、準確理性地確定納稅服務工作的定位并解決好制約納稅服務工作的深層次問題努力打造規范、統一的納稅服務平臺才能不斷滿足納稅人的服務需求、提升納稅人稅法遵從度和滿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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