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自《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簡分流的實施意見(試行)》 2017年9月5日印發 六、建立健全簡單案件快速審理機制 (一)改進送達機制 26.【基本要求】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框架內,創新工作機制和方法,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則,切實改進和加強送達工作,有效提升民事送達的質量和效率。 送達民事訴訟文書,應當以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和電子送達為主要方式,以留置送達、委托送達等方式為補充,以公告送達為最后手段。 27.【落實送達地址確認制度】全面推進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統一送達地址確認書格式,規范送達地址確認書內容,立案時主動告知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填寫要求、注意事項以及拒絕提供送達地址、提供虛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準確的法律后果,并要求當事人對其填寫的送達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項進行確認。一方當事人未提供對方當事人送達地址的,對方當事人到庭參加訴訟的,應確認其送達地址并記入庭審筆錄。 28.【直接送達】除司法人員或輔助事務外包人員送達外,各級法院可以加強與基層組織和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推進基層組織或委派公證員、網格員、基層村組干部等外部力量開展送達工作,并可以適當支付送達費用。 29.【電子送達】以適當方式引導當事人選擇適用電子送達方式,告知電子送達方式的媒介、文書接收方式、送達效力。當事人同意的,應當提供并確認接收民事訴訟文書的傳真號、電子郵箱、微信號等電子送達地址。 對已經確認送達地址并同意適用電子送達的受送達人,送達訴訟文書時應當優先適用電子送達方式;其中當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選擇電子送達方式。債務人有明確電子送達地址的督促程序案件,應當充分使用電子支付令。 省法院要加快推進“微法院”建設,開發微信溝通、送達功能,大力推進微信送達方式。 30.【電話送達】對于移動通訊工具能夠接通但無法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的,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可以采取電話送達的方式,由送達人員告知當事人訴訟文書內容,并作出書面工作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撥打、接聽電話號碼、通話時間、送達訴訟文書內容,通話過程應當錄音并存卷備查。 采取電話送達的,應當核實接聽方是否為當事人本人,不是當事人本人的,不得采取電話送達。 31.【郵寄送達】探索與郵政機構共同建設法院專遞管理平臺,通過信息技術實現內網外網互聯互通,在內網案件管理系統中研發郵寄送達需求在線提交、快遞單信息自動生成及在線打印、送達情況在線查詢等功能,提高郵寄送達工作質量和效率。 32.【公告送達】嚴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才能適用公告送達。 除應當在相關報紙上刊登公告之外,各級法院可以采取在法院的公告欄或者受送達人的住所地張貼公告、在信息網絡媒體上刊登公告的方式進行送達。 (二)改革審前程序 33.【要素式審理的立案引導】積極推進要素式審判,在離婚糾紛、勞動爭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等案件的基礎上,全面梳理適宜要素式審理的案件類型,依法、規范制作格式化案件要素表,供當事人下載和書面填寫。立案登記時,立案工作人員或受其指導的訴訟服務志愿者應當指導當事人填寫案件要素表。 34.【合理確定舉證、答辯期限】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放棄或者縮短舉證期限、答辯期限。當事人協商的上述內容,應當記入筆錄。雙方當事人均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答辯期限的,可以立即開庭審理或者確定開庭時間。
(三)改革案件審理方式 35.【簡化庭前準備程序】開庭審理前,可以通過電子顯示屏滾動播放或當庭以書面、播放視頻等方式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 36.[發揮庭前會議功能】法官或法官助理主持召開庭前會議,解決核對當事人身份、組織交換證據目錄、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等相關程序性事項。對于適宜調解的案件,積極通過庭前會議促成當事人和解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對于庭前會議已確認的無爭議事實和證據,在庭審中作出說明后,可以簡化庭審舉證和質證;對于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征求當事人意見后歸納爭議焦點。 37.【創新開庭方式】適用簡單程序審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經當事人、被告人同意,可以采取遠程視頻方式開庭。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可以使用視聽傳輸技術或者同步視頻作證室等作證。 38.【改革庭審記錄方式】推廣庭審智能語音識別轉化技術,實現庭審語音同步轉化為法庭筆錄內容,提升庭審效率。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輕刑快審等簡單案件,經當事人、被告人及檢察機關同意,可以采取庭審錄音錄像替代書記員法庭記錄。 39.【推進民事案件庭審方式改革】對于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圍繞訴訟請求進行庭審,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程序限制。其他案件,在歸納并引導當事人確認爭議焦點后,可以直接圍繞有爭議的要素同步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程序限制。 審理離婚糾紛、勞動爭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等案件要素與審理要點相對集中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據案件要素表同步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40.【探索刑事認罪認罰案件庭審方式改革】對于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案件,探索簡化庭審程序,但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審理的,可以不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的,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程序限制。 41.【創新刑事速栽工作機制】基層法院可以在看守所或看守所附近設立刑事審判法庭,為公訴人和律師提供專門辦案場所,減少案件流轉在途時間,實現“輕刑快審”;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設立速裁辦公場所,協調公安、檢察機關,實現類案集中公訴、集中審理,快速處理危險駕駛案件和輕微交通肇事案件。 42.【簡化行政案件審理程序】對于已經立案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行政案件,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徑行裁定駁回起訴。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比照民事訴訟的相關做法,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機制。 43【簡單案件集中審理】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門診式”庭審方式,實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開庭、宣判,由同一審判組織在同一時段內對多個案件連續審理。集中審理時,由書記員提前完成全部案件開庭審理前的程序性事項,并引導當事人輪候參加庭審。 44.【實行示范訴訟、代表人訴訟方式】對于涉及同類訴訟的批量案件,選取一個或數個具有示范意義的典型案件進行審判,形成判例或調解方案后,帶動系列案件或群體性民事、行政案件批量高效解決。對于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代表人訴訟程序,努力實現高效辦理。 45.【簡化二審審理程序】下列上訴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 (1)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 (2)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成立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4)原判決嚴重違反訴訟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5)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的。
(四)改革案件裁判機制 46.【壓縮審理期限】采取速裁方式審理民事案件的,一般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結。 47.【簡化調解書】簡單案件的調解書正文可以只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訴訟請求和調解結果。 48.【簡化一審裁判文書】第一審簡單案件可以根據案件類型適用要素式、令狀式、表格式等簡式裁判文書,簡化說理。 令狀式裁判文書正文可以只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訴訟請求、案件基本事實、裁判依據、裁判主文和尾部。 表格式裁判文書正文可以用表格列舉的方法載明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法院認定的事實、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并以附表列舉金錢給付項目。 對于采用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判決書可以不寫明起訴的事實。 49.【簡化二審裁判文書】第二審簡單案件的裁判文書正文可以只載明以下內容: (l)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基本情況、案由、第一審法院、案號、訴訟請求和裁判主文; (2)簡要上訴和答辯意見; (3)對當事人二審爭議事實的認定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4)裁判依據、裁判主文和尾部。 50.【附條件不出具裁判文書】當庭即時履行的民事案件,經征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筆錄中記錄相關情況后不再出具裁判文書。 51.【簡易案件文書智能生成】加快開發簡易案件裁判文書智能生成系統,對于危險駕駛、能生成系統,對于危險駕駛、盜竊、故意傷害、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物業、金融借款等常見、多發類型的簡易案件,由系統智能生成裁判文書,經過法官審核修改、電子簽章,實現當庭宣判、當庭送達。 52.【強化當庭宣判】基層法院辦理速裁案件,原則上應當庭宣判。當庭宣判的,當庭認定案件事實,闡明裁判理由和依據,并記入庭審筆錄。沒有庭審筆錄的,應當納入庭審錄音錄像附卷備查。 當事人均申請給予調解時間,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案件尚有調解可能的,可以不當庭宣判。 案件當庭調解或簡單案件當庭宣判的,一般應當庭送達調解書或裁判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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