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順縣市場監管局 劉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中,對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履行的義務作出了規定,主要包括有:一是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此處的“食品經營者”包括了經營食品的個人和企業等市場主體,突出明確了“查驗”的義務。二是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突出明確了企業“如實記錄和保存相關憑證”的義務。三是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突出明確了企業“統一進貨查驗記錄”的義務。 從《食品安全法》的上述規定來看,食品經營者與食品經營企業二者區別明顯,個人經營食品屬于食品經營者之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一般認為個人經營食品未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及記錄不認為違法,因此不應受到處罰。但筆者認為,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所有食品經營者均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查驗制度及記錄,否則構成違法。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的規定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一是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二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三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由此可見,如果食品經營者未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及記錄,未留存相關合格證明等憑證,則不能證明其食品來源合法和可追溯,因此,所有食品經營者必須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必須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及記錄來證明。 食品安全全程控制的規定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的規定,食品經營者包括食品銷售者和餐飲服務提供者,第五十五條同時規定,作為食品經營者之一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一是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二是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從本條規定來看,餐飲服務提供者如果沒有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及記錄,如何做到如實公示其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呢?又如何保證其食品原料來源的合法性和可追溯呢?因此,所有餐飲服務提供者也應依法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及記錄,保證采購的食品及原料可追溯。 可以免予處罰的規定 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中明確規定,食品經營者經營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如果符合三個條件的,可以免予處罰,一是必須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何以證明呢?就必須要有采購檢查驗收記錄等為據;二是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以何為證呢?還是要有相關進貨查驗記錄等為證;三是必須能夠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如何說明呢?就必須提供采購食品的相關記錄和憑證等資料,可見,所有食品經營者都應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包括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及記錄,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個人經營食品應當依法建立進貨查驗記錄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而作為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簡稱《特別規定》)第五條的規定,食品銷售者必須履行的義務包括有:一是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二是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梢?,凡是從事食品銷售的食品經營者,包括個人經營食品都必須依法建立食品進貨臺賬記錄,否則食品經營不符合法定要求,將受到處罰。 在《特別規定》中關于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記錄的規定與《食品安全法》中的規定有所不同,是否屬于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呢?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二者之間只存在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明確與不明確、具體與不具體的情形,并不存在相抵觸。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中明確指出,對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判斷和適用的原則是:“實施性規定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不相抵觸的,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七條也規定,“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權限是:……(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可見,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是被撤銷和不予適用的法定理由,《特別規定》中要求食品經營者“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的規定與《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明顯不相抵觸,《特別規定》至今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個人經營食品也應符合《特別規定》中關于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及記錄要求,違者將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情形,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綜上所述,個人經營食品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及記錄于法有據,違法必究,所有食品經營者都應對其采購和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都必須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及記錄并嚴格執行,積極防范食品安全風險,保證食品安全全程可控,有效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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