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17年3月,犯罪嫌疑人楊某在網吧上網時窺探到被害人劉某的京東賬戶及密碼,隨后犯罪嫌疑人楊某使用“京東白條”消費5999元購買飛利浦電視機一臺。
【分歧意見】 為有效搶占電子商務市場份額和刺激消費者進行網絡消費,商家們使出了渾身解數。“京東白條”,是京東金融集團推出的一種“先消費,后付款”的全新支付方式,在京東網站使用白條進行付款,可以享有最長30天的延后付款期或最長24期的分期付款方式,是業內第一款互聯網消費金融產品。獲得不少網絡消費者的青睞。鑒于網絡犯罪立法的滯后和對新類型犯罪認識理解的分歧,實踐中對該行為的定性及處理一直存在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消費,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第二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具有欺騙性,應認定為詐騙罪;第三種意見認為雖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具有一定的欺騙性,但仍符合刑法關于盜竊罪的犯罪構成,應以盜竊罪定性處罰。
【筆者意見】筆者認為,犯罪嫌疑人楊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京東白條”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規定的信用卡詐騙的具體方式只有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四種情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中明確規定: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京東金融集團不屬于金融機構,雖然京東白條形式上具有很多實體信用卡和網絡信用卡的功能和特征,但其本質是網絡支付工具,屬于小額信貸,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所以犯罪嫌疑人楊某的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第二,犯罪嫌疑人沒有實施欺騙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1)犯罪嫌疑人未向被害人進行虛假表示。本案犯罪嫌疑人在網吧上網時窺探到被害人的京東賬戶及密碼,其并非通過欺騙方式獲取被害人的京東賬戶和密碼,且犯罪嫌疑人雖獲取了被害人的京東賬戶和密碼并不等于已經實際占有了被害人的財物。
(2)犯罪嫌疑人未向京東金融集團進行虛假表示。雖然犯罪嫌疑人冒名使用被害人的京東賬戶進行京東白條消費的行為看似具有一定的欺騙性,但被害人賬戶中的京東白條消費額度是京東金融集團根據被害人的京東賬戶的網購綜合情況而提供的網購額度。被害人的京東賬戶信息都是真實的,也是京東公司所認可的。犯罪嫌疑人并未同時實施需重新審核發還貸款的欺騙行為來騙取京東金融集團支付貨款而獲取利益,最終受害人是京東賬戶所有人,即被害人劉某。京東金融集團作為第三方支付平臺,完全是按照支付系統正常的程序來操作。
可見,無論是被害人,還是京東金融集團都沒有基于自愿的意思而將財產交付給犯罪嫌疑人,而詐騙罪的本質特征就在于犯罪行為的欺騙性和交付財物的自愿性,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第三、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屬于秘密竊取,構成盜竊罪。秘密性作為盜竊罪的本質特征,是盜竊與其他財產型犯罪區分的重要標志。本案犯罪嫌疑人楊某的行為由窺探到京東賬戶、密碼和使用京東白條購買商品消費兩個行為組成。這兩個行為結合在一起所形成的犯罪過程更符合盜竊罪“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的構成要件特征。雖然犯罪嫌疑人的冒用行為有欺騙之嫌,但并非只要使用了欺騙手段導致財產轉移的行為就構成詐騙。
綜上所述,京東白條不屬于刑法意義的信用卡,其所設置的消費額度雖與信用卡的授信額度類似,但冒用他人京東賬戶進行京東白條消費的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或詐騙罪,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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